《《刑法总论课件》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总论课件》课件.ppt(29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学习方法和要求 1、按讲课的进度进行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复习时多作练习题。 2、读书首先读懂教材,在此基础上阅看其他书、论文。不要在未阅读教材和未看懂教材时就看别的书。 3、学习重点是基本概念、基本观点或知识、基本理论。某问题有历史的、外国的观点和理论时候,则掌握中国现在的。有的问题学术界有多种观点,掌握通行的、法律规定的或司法解释的观点。 4、课中要积极回答问题,课中回答问题和讨论时发言的积极程度、回答问题和发言的质量、到课率、平时作练习题的状况是平时成绩打分的依据。 5、不缺课、不迟到早退、上课认真、安静,有问题可以举手发问或课后交流。 6、欢迎向我多提问题和建议。有问题的连系电话6544
2、5211,参考书目,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刑罚通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第一、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4 中国刑事法杂志和刑事法学上的文章和后面目录上列的相关题目文章。,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与属性 一、刑法概念 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就是刑法(形式定义)。广义刑法:在我国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有的称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否刑法?) 刑法典: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单行刑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某方面
3、作出的修改或补充规定或只针对某方面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附属刑法:即在非刑法的法律中规定的涉及犯罪、刑罚内容的条款。98年审的印刷法轮功书一案对附属刑法的适用。 狭义刑法只指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政治属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统治秩序,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是犯罪和对其如何处罚的法律。,2刑法的法律属性(特征),(一)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刑法是基本法、是子法、是公法、是实体法。 (二)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1)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比其他基本法都广泛。教材认为调整对象是个人权利与国家的法律秩序之间关系。一般认
4、为刑法区别于其他法是其调整手段特点:刑罚。 (2)刑法调整的对象一般是经其他法调整后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次调整,故刑法是其他法的保障法。 (3)刑法的制裁手段(刑罚)比其他法律制裁更严厉。故对一种行为如无需刑罚制裁就能遏制或刑罚无法遏制,则不能规定为犯罪。 教材还认为刑法的制定与实现均比其他法更具强制性。,2刑法的法律属性(特征),刑法立法和其他部门法的立法并不都是同步的。们可以发现这样的问题:有时候,行为严重违反了其他部门法,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无奈于刑法没有对所侵害的利益进行保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却不能对这类行为定罪处罚;有时候,刑法对某一特定利益或者社会关系给予了保护,但我们
5、却找不到对该利益或者社会关系进行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如修正案七拟规定的违法泄露个人信息犯罪,但我国还无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比刑诉法、民诉法多了几种行为方式)。如果我们拘泥于所谓的“前置法”,就不能及时有效地界定犯罪、打击犯罪。 故刑法也不是绝对的第二次调整。,第二节 中国刑法发展概况,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刑法 1从中国进入阶级社会的夏朝开始,就产生了刑法,从夏至清末的1910年以前,中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在定罪、量刑上因行为人主体身份不同而不同,刑罚的特点是残酷、多死刑和肉刑。 2 1910年,大清新刑律颁布,结束了诸法合体,产生了现代刑法。 二、建国以后刑法发
6、展 1 1979以前我国无刑法典,只有几个单行条例和大量的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文件起刑法作用。 2 1979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建国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于1980年1月1日实施,此后不久,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变革很大,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陆续通过并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 3 1997年3月颁布了修改后的新刑法,一直沿用至今。从1999年开始至今,全国人大颁布了六个刑法修正案,一个决定,9个立法解释。现正制定修正案七。这些修正或补充大多是关于经济犯罪的。,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任务,一、我国刑法的根据 1、我国刑法的价值根据(或刑法机能):惩罚犯罪、维护秩序、保护人权、限制滥用刑罚
7、权。保护人权既有保护被害人、社会,也有保护未犯罪人不受刑事追究,更主要是保护已犯罪人不受法外制裁或受与其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过重制裁。 2、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刑法立法不能违宪,执行刑法、行刑中适用刑法、解释刑法不能违宪。 3、刑法的实践根据是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见刑法典第2条)教材P13,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渊源与体例,一、刑法渊源概念 指我国刑法在现实中的存在与表现形式 二、我国刑法渊源划分 1以司法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定罪处刑的根据为标准,分为直接、间接渊源。 2以制定刑法的机关和刑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为全国性刑法和地方性刑法。 3以刑法规范的法律内容表
8、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普通刑法(刑法典)和特别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直接渊源(直接依照适用):理论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授权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解释才是直接渊源,但实践中最高检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定罪量刑直接引用的规范。 直接渊源如下:(1)宪法(?)(2)刑法典(3)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4)刑法立法解释(5)1979年的刑法及1979年以前的法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6)地方性刑法(港、澳、台刑法和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规定)。,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渊源与体例,2、间接渊源:指不能直接引用定罪量刑,但对理解刑法具体内容或其适用范围起重
9、要参考作用的规定、习惯、判例等。 我国有(1)行政法规或规章(2)国际条约(3)风俗习惯(4)上级法院判例(英美法系为直接渊源) 在实践中,上级司法机关的会议精神、文件或有关领导机关的文件等也起间接渊源的作用。 二、刑法典的编篡体例 编、章、节、条、款、项。 对款、项的理解。款中的前段、中段、后段。但书。,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一、概念: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解释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1必要性:一是刑法的高度概括性需要解释,二是语言的多义性要求解释,三是社会不断变化、发展和刑法又具有稳定性需要解释。 2刑法解释的特殊性:刑法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生命权等重要权利,决定了刑法的解释应比其他部门法
10、严格。但严格主要是解释的主体、解释通过的程序上严格,不能理解为严格遵循刑法的字面含义。 三、刑法解释的立场 1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按立法者原意) 2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按社会需要) 多数人赞同后者。,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四、解释的种类 1从解释的效力分为法定(立法、司法解释)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大陆的刑法)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特区的刑法)才有权进行。 司法解释权依法只有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才有权进行。但实践中政法委、省一级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也在进行。 实际上司法人员定处案件时也在解释(有人定义为刑法适用解释),只是此种解释只对本案有效,此种解释不能
11、进行扩大、缩小、类推解释。,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2、从解释的方法分: 通常的划分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前者从刑法的字义、词义和语法规则来解释,不超过字面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此是主观主义解释论坚持的立场。后者是从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刑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刑法整体连系等进行解释,可以超过字面含义,可以扩大也可缩小。是客观主义解释论的立场。如全国人大常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就扩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 教材还写了沿革(历史)解释、目的论解释,一般认为可以归入论理解释中。 掌握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类推解释的含义。,刑法解释类型(按解释方法分类),思考题,1 立法解释规定以下以国家机关
12、工作人员论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市场管理委员会受政府之托管理市场。 (3)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上属于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 2 最高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查处。 (1)非法拘禁多人或多次的 (2)致他人伤害的或致被害人自杀的 (3)对他人有侮辱、殴打等行为的 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的,处刑。 以上属于扩大解释还是缩小解释?,第五节 刑法的解释,3、扩大解释与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的区别: (1)前者
13、未超出词语的可以包括的含义,后者已超出; (2)从是否是立法者本意看,前者一般未超出立法本意,后者是解释者自己的主张; (3)从解释者的认识看,前者解释者认识是未超出立法本义,后者解释者也认识到超出了立法本意; (4)前者未超出该用语所包含的范围,只是处于外层模糊带,为民众所认同;而后者超出该用语所能容纳的范围,不为民众所认同。,思考题,1、将成年男性解释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或将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从事集体组织公务解释成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 2、最高法、检2001年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的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
14、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此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第一章小结,该章对本科生为非重点章,但当中必需掌握的内容是:刑法的概念、刑法与其他法的区别、我国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法定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中的扩大、限制、类推解释。,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典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原则,但学术上认为除此外还应有主客观相统一,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该原则的渊源、历史发展 一般认为在君主专制、人治的政治制度下
15、不可能实行此原则。该原则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和司法擅断的斗争中提出的,在民主制下才可能实行。其理论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 法国1810年刑法典第一次写进了此原则。此后大多数国家纷纷效仿,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基本上都规定了此原则。 在我国,该原则最早规定在刑法中是清末的大清新刑律,国民党刑法也有类似规定,建国后至1980年以前未实行此原则,1979年刑法未明文规定此原则,但立法、司法实践基本实行了此原则,1997年刑法典明确规定了此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三、该原则的基本蕴含: 早期实行绝对(也称形式的)的罪刑法定原则是:1排斥习惯法,2禁止法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4禁止不定期刑
16、。5刑法的规定要明确具体。 但现代各国均认识到,不能将该原则绝对化。以上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实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还应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人道和不均衡的刑罚。解释刑法时要维护多数人利益和尊重人权(公平正义)。 故现通行观点和各国刑法是采取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也称形式和实质相结合),即吸收习惯法的合理因素、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不禁止适应社会需要或合刑法目的的扩大解释刑法,不禁止对被告人有利的类推解释,但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对被告不利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无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四、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1997年刑法比1979年刑法不同之处:
17、1明文规定此原则2取消类推制3取消口袋罪4取消绝对不定期刑(减少无数额罚金、诬告陷害罪不设法定刑)5犯罪构成要件更明确具体。 五、如何正确理解适用 1司法人员个人无权进行扩大、缩小、(也有人认为可以)类推解释。2立法解释可以作出扩大、缩小、类推解释。3司法解释不得作出类推解释,可以作出扩大或缩小解释,但不得与刑法、立法解释相违背。,案例,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
18、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 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
19、控的罪名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 。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罪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方法。 上海法院用的是何种解释方法作出判决?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恰当吗?,思考题,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
20、以聚众淫乱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对于本案,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
21、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请提出你对上述两个案的处理结果,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该原则的历史发展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人们追求的理想,但在奴隶、封建社会,因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原因不可能产生和实行此原则,刑法是维护公开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因其生产方式特点,决定政治上要求民主,在刑法中均规定了此原则。 2、我国在57年反右以后改革开放前对此原则是批判,79年刑法未规定此原则,97年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此原则。 二、该原则的基本内涵 1、含义:任何人不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文化程度、民族如何,犯了罪都应一
22、样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样的量刑和行刑,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在立法上对一样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平等入罪或规定一样的法定刑。 2、实行此原则要求(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三、立法体现 四、不能机械地理解此原则。 反对的是在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特权,但在量刑时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指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大小)、在行刑时因犯罪人原身份不同在专门监狱服刑,在行刑时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对其监外执行,因外交斗争需要在定罪量刑上妥协等不能视为不平等。,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该原则历史发展 该原则是公平公正思想在刑法中的表现,罪刑相适应
23、原则是人们追求的理想,但等级制森严的奴隶、封建社会,不可能实行此原则。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等价交换的经济制必然要求在刑法中实行此原则。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其刑法中确立了此原则。我国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此原则,但在罪刑关系设置上基本上以该原则为指导。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此原则。,第三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二、该原则的基本内涵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从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看,是罪责刑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包括立法上的罪、刑关系相适应、量刑、行刑时的罪刑相适应。 罪的含义:指犯罪人犯罪行为四方面要件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 刑事责任的含义:指犯罪人犯罪的轻重
24、和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人个体心理、生理、思想品德等因素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大小。 刑罚轻重主要是犯罪轻重所决定,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只对刑罚起修正作用。 三、司法适用 1坚持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2反对重定罪、轻量刑 3罪刑相适应的相对性(时间、地域、作案对象不同、社会治安形势不同刑罚量会有不同),思考题,1 四川规定犯盗窃罪,城市1万元5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广东省规定2万元-1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2某法院在严打期间,对某类属严打的抢劫犯罪量刑比正常时期重半年至一年,某法院判决是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章小结,该章必须掌
25、握的重点问题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理论上认为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三大基本原则的含义、如何正确理解适用。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正确含义。,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1) 刑法的效力范围概念:刑法在何地域、对何人、何时间有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学说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属人属地管辖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3保护原则,是一国有保护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体现 4普遍原则(世界原则)反映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2、3、4是解决刑法的域外效力。5结合原则(也称折衷原则,我国所采是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几个原则),第
26、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在我国领域内”的理解 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 领陆、领水的底土也属于我国,领空不包括外层空间。外国船舶在我国享有无害通过权,经我国同意的在我国领水的船舶上、在领空的航空器上的犯罪我国一般不管。 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中发生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此规定的理论根据是属地还是专属管辖有争议。我国船舶或航空器采旗国主义。 国际火车、汽车上发生的犯罪适用犯罪时交通工具运行地国刑法。 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发生的犯罪,也可适用我国刑法。我不赞同是领域的沿伸,这是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对
27、等原则而享有,是为保障外交人员能正常行使职权。,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复合行为中任一行为。共犯中一人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对所有共犯均可适用我国刑法。 2、以下情况不适用(指司法机关追究)我国刑法(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含义):(1)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但其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2)香港、澳门、台湾的刑事追究。(当全国人大常委宣布其进入战争或紧急状态除外)(3)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补充的规定。(4)新法的规定。以上(1)(2)不适用我国刑法是指不适用广义的刑法。第(3)(4)“不适
28、用我国刑法”是指不适用刑法典。,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我国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时要适用我国刑法,但按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以上一般不包括港、澳、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军人。 港澳台不属在我国领域外,大陆人员在港、澳、台犯罪也适用大陆刑法。港、澳、台人在外国犯罪要适用大陆刑法,是三重犯罪原则。 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外国犯罪要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且依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2)依照我国刑法,此种犯罪的法定最低
29、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3)按行为地的刑法也构成了犯罪。即理论上常说的双重犯罪原则。,思考题,1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中国公民是( )。 A工人 B军人 C因私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 D国家工作人员 E因公出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某国有医院外科主任王某(在中国有妻子)在外留学期间与一当地女学生结婚,当地允许一夫多妻,王某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 3、美国一人权组织成员(美国人)多次到美国一大学,对我国留学生班作演讲,号召大家应推翻我国现行专制政权、建立民主国家,我国刑法对该人是否适用(煸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30、期徒刑)?,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根据此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是:(1)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现有灭种、劫持航空器、海盗、反和平、战争、反人道、非法使用武器、毒品、恐怖活动犯罪。)(2)我国缔结或参加时未对之宣布保留的。(3)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且不是我国公民所犯或针对我国国家或我国公民的犯罪。(4)行为人进入了我国。 行为人尽管已经外国审判,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已经特区审判呢?,思考题,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在执行从北京到俄罗斯的航班任务飞越蒙古国境内时,一中国籍乘客将一美国籍乘客的现金5
31、000美元盗窃。依我国刑法该案由( )管辖。 A中国,基于属地管辖权 B中国,基于属人管辖权 C美国,基于保护管辖权 D中国,基于普遍管辖权,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溯及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在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一般采此) 2在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刑法典采此) 二、刑法的失效 1立法机关明令废止。 2自动失效:新法颁布后不宣布原法或原有关条款失效,但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原法或原条款自动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注意是行为发生在原刑法期间,新刑法生效后才审判或确定判决。如新法对之有效为有溯及力,
32、无效就无溯及力。 2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 (5)从新兼从轻原则,三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3、我国刑法对溯及力的规定及适用 我国刑法是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故: (1)原刑法规定为犯罪、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的,现刑法具有溯及力。如原拐卖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投机倒把等。 (2)原刑法和现刑法均规定为犯罪,但现刑法处罚较轻的,现刑法具有溯及力。处刑较轻的含义,一是比较法定最高刑,(如盗窃罪)二是比较法定最低刑,(如敲诈勒索罪,现多了管制刑)三是比较附加刑。(如抢劫罪多并处罚金)有几种法定刑的,应以其犯罪情节应适用的量刑档次比较。 (3)原刑
33、法、现刑法规定相同,现刑法不具溯及力。 (4)已生效案件,即使现刑法规定不是犯罪或处刑较轻,也不再变动。 (5)原刑法、现刑法均规定是犯罪,行为开始于原刑法,但继续或连续到现刑法生效以后的,或原刑法、现刑法时间均有同种性质(同种数罪)的犯罪的,原刑法现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相同,适用现刑法,后者如从97年10月1日以前到以后有多次抢劫行为。,三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A继续犯: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一个行为,且该行为和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B连续犯: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数个行为,数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每个行为分开看均构成犯罪的情况, C同种数罪:非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行为人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34、每个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 (6)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思考题,1、某高级法院对王某盗窃罪被判死刑案在1997年9月27日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因中级法院召开杀判会时间不够,决定十一假日后即1997年10月9日对王执行死刑。1997刑法对盗窃罪除盗珍贵文物和金融机构外最
35、高刑为无期徒刑。 对王能否执行死刑?为什么? 2、王某在1997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有十余次盗窃,每次盗窃数额为1千1、2千元,总数额为盗窃较大。 对王某应适用97刑法还是79刑法? 3、刘某在2001年挪用公款三万元,按2001年最高法院解释,刘某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罪,但按2002年人大常委立法解释,刘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2003年才将刘某起诉到法院。 你认为刘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为什么?,思考题,王某与李某于1996年2月2日共同抢劫,王系主犯,李系从犯。事后,李被抓获,王逃脱。李于1997年2月1日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6月3日王某被抓获,依新刑法规定,其抢劫事实
36、依法最高只能判处10年,王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李某以不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改判其轻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改判,因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犯刑罚能高于主犯。 B法院应改判,因为新刑法处刑较轻,应适用新刑法。 C法院不应改判,因为新刑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D法院不应改判,因为李某不认罪服判,如果其能认真改造,可以改判。,第四章 犯罪概念,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一、西方国家关于犯罪的本质的观点 刑法基于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犯罪的本质要解决的问题。 1费尔巴哈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犯 2毕伦鲍姆认为是对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
37、害 3宾丁认为是对文化规范(人们日常生活的宗教、道德、风俗等)的违反 4夏弗斯塔茵认为是对义务的违反 5战后日本学者认为既是对法益的侵犯,也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现在有影响的是2、5,以上共同之处均是认为犯罪是超阶级的现象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3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4不只是对法律的破坏 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侵犯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和统治秩序。,第二节 犯罪的一般特征,一、犯罪的定义 1犯罪的形式定义:仅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给犯罪所下的定义。此定义认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38、2犯罪的实质定义: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或者从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所下的定义,后者也称混合定义。 3犯罪的混合定义:既从犯罪的社会属性又从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给犯罪下定义。(我国)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一切危害社会、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的基本特征,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1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从阶级本质看,是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从法律属性看,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各种损害。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更严重。 (
39、3)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程度大小的正确衡量: A是随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 B从本质特征来看,是从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角度衡量的,但统治阶级如不以行为最终是阻碍生产力发展才能犯罪化为标准来衡量,如不站在绝大多数人观点立场衡量,则此统治迟早会崩溃; C从法律特征来看,是由构成犯罪的主客观四个方面要件要素综合决定的; D社会危害性有物质的危害也有非物质的危害,有现实的危害也有可能的危害。,犯罪的基本特征(2),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1)违反刑法的含义: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拒不实施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为的行为。刑法指广义刑法。 (2)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
40、者是前者的法律表现,一般二者是一致的。但在社会发生了变化,原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现已不具备社会危害性,或刑法原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现在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二者就不一致。前者司法机关应按犯罪的本质定其无罪,后者依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定罪,但均应及时修改刑法。 (3)违反刑法指符合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性) (1)一个行为如果无需刑罚制裁就能遏制或刑罚遏制无效则不应规定为犯罪。 (2)应受刑罚处罚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前者是后者的法律后果。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罚处罚”的区别;
41、“应受刑罚处罚”与“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的区别。,思考题,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9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按刑法第263条抢劫罪、264条盗窃罪,以上人员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最高法院此解释法律依据是
42、什么?属于何种解释? 2、李某因有自首、全部退赃等被法院免于刑罚处罚,李某受到的是有罪还是无罪判处?李某因有自首、全部退赃等被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时检察院可起诉可不起诉),李某是有罪还是无罪?,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按违反人类论理还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划来分,前者违反人与人之间基本的行为规范,在任何社会一般都会将其规定为犯罪,后者阶级性明显、且随统治阶级的政策变化而变化。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按构成犯罪的人是否需特定的身份来分,身份有自然身份、法律身份。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按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既遂是只需行为还是
43、既需要行为也需要结果来分。 (四)实害犯与危险犯:按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既遂是需要实际造成损害(物质的、有形的)还是只需有造成损害的危险来分。 另还有初犯、再犯、累犯;即成犯、继续犯、状态犯;同时犯、同地犯、隔地犯;常业犯、常习犯、普通犯等的划分。,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二、犯罪的立法分类 (一)国事犯罪(政治犯罪)与普通犯罪:按犯罪是否侵犯国家的根基分类。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按犯罪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分类。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按刑法规定是否是告诉才处理来分类。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按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量刑档次是否有基本的、加重的、减轻的分类。加重犯有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
44、思考题,非法经营罪是行政犯还是自然犯? 抢劫罪、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 分裂国家罪属于国事犯还是普通犯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罪是危险犯还是结果犯? 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第五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渊源 在奴隶、封建社会因采集权、专制,是否构成犯罪由执掌政权人说了算,不可能限定构成犯罪的条件,故无犯罪构成理论。 在资本主义社会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使犯罪构成理论有了产生的基础,也随人们认识的深化,故在上世纪初形成了犯罪构成理论。 从资产阶级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看,尽管关于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内容一直在争论,
45、但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构成要件的内容,把更多的主观因素和规范因素列入构成要件之内,并且强调构成要件的主客观因素的联系和统一,强调构成要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的要件与客观的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2、特征:(1)是一个有机整体(2)是抽象的。有两个层次的抽象,一是一切犯罪均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二是每一具体犯罪构成是对该类犯罪的抽象。(3) 法定性具体犯罪有哪些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广义刑法)所规定的。但此种规定有时是隐含的,如犯罪客体。 三
46、、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规定犯罪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体现。犯罪概念决定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表现犯罪概念,二者是内容(犯罪概念)与形式(犯罪构成)、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2、二者的区别:(1)二者揭示的内容不同,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构成回答构成犯罪需具备哪些条件。(2)二者的属性不同,前者是具体的,有多少个犯罪就有多少个犯罪构成(具体犯罪构成),后者是抽象的、一般的,(指任何犯罪均具有的特征)。(3)两者发挥的作用不同。前者的作用除区别罪与非罪外,还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而后者的作用只区别罪与非罪。,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概说,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
47、: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或构成某种犯罪形态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P78 犯罪构成重在有机整体,而犯罪构成要件重在整体当中的部份内容。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我国刑法通说是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客体,用以说明犯罪侵犯了什么利益的要件。 2、犯罪客观要件,用以说明犯罪人实施了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结果,在何时、何地对何人进行了侵犯的要件。(包括危害行为、结果、对象、时间、地点、方法、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说明犯罪行为是何人实施的要件。(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身份、自然人、单位) 4、犯罪主观要件,用以说明犯罪人是在何种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
48、为的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的内容(图),第二节 犯罪构成要件概说,三、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1、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以此事实要素是脱离于犯罪人和犯罪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外部的、客观的还是犯罪人主体和犯罪人内部心理的要素来区分。 主观的要件有犯罪主体(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定身份),犯罪人主观要件(故意、过失,二者统称为罪过,目的、动机等)。 客观的要件有犯罪客体和客观要件(危害对象、行为、结果、 行为时间、地点、方法等)。 2、基本(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以此事实是否为每个犯罪均必需的为标准区分。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客体、罪过(故意和过失)、危害行为是每个犯罪
49、均必需具备的,为共同的要件,其余为选择的要件。 3、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前者是某一具体罪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要件,后者是所有犯罪均存在的要件。,思考题,判断正误并分析理由 1危害行为属于任何犯罪均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 2犯罪的故意属于一般的要件。 3手段、方法、犯罪客体属于选择的要件。,第六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概念: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此种社会关系是由法律调整的,非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犯罪客体。 3此种关系只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部份。是刑法所保护的、最重要、侵犯后危害最重的那部份社会关系,是受到了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 犯罪客体的地位 通行的观点是属于犯罪不可缺少的要件。 三、犯罪客体的立法方式 我国刑法分则的每章的名称就是该章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的直接客体大多数不是在立法上明确直接规定,而是间接地规定,即要通过刑法对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其违反的法规的规定、该罪规定在分则的哪一章等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才能得出。故有时对同一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会有不同的观点。 四、分析研究犯罪客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7668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