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解读.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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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法规 煤矿安全培训,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 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 典型违法行政案例分析,讲授主要内容,2,1.1 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义。 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是指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2 法律的特征 法 是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法 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 是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 是 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3,1.3 权利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人们为或
2、不为某种行为; 义务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1.4 法律责任 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4,1.5 法律制裁 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以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1.6 法律适用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事、具体人的活动。 基本原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5,1.7 我国的立法体制
3、 我国是单一立法制国家,立法权集中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其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通过宪法: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授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授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的权力;授予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权力;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 构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立法主体多元化。,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6,1.7
4、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主体多元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 民族区域制定自治法; 特别行政区制定基本法。 特别概念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进行修改,地方性法规只能将法律具体化不能进行修改。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军区制定的称军事规章。,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7,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
5、项除外。,1.8 行政法规 1、制定主体:国务院。 2、制定条件: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规定。 (1) 实施法律的规定; (2) 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 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委任的事项; (4) 名称:令、条例、决定。,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8,1.9 地方性法规 1、制定主体:省、直辖市、自治区,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关。 2、制定条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地方性事务。 3、规定事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地方性规定。 4、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经济特区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法规和单行经济法规。 6、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享有制定法
6、律的依据。,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9,1.10 部门规章 1、制定主体: 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务院直属机构(7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3) 2、制定条件: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事项: (1) 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 属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3)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按规定不得称“条例”。 如: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10,1.11 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立法部门
7、要完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循。 有法必依: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违法必究:任何人、机构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11,1.12 法律规范之间冲突解决规则 1、宪法具有最高性。 2、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部门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公约、协定 地方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法律不溯及既往:后法优于前法,法律、行政法
8、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除外(第84条)。 5、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者裁决。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1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12,2.1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事故预防”和“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生命至高无上,
9、保护生命的安全当然至高无上。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又说,居安思危。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3,2.2 安全生产方针内涵 “安全第一”,首先强调安全的重要性。安全与生产相比较,安全是重要的,因此,要先安全后生产。也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的重要原则和总的要求。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应当做在生产活动开始之前,并贯彻始终。预防为主 是实现安全的前提条件。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会防微
10、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安全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4,2.2 安全生产方针内涵 “综合治理”这个词是针对社会上的治安问题提出的,根据中央精神和多年的实践,社会综合治理 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体系。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各级党和府的统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预防、治理、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
11、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社会系统工程。,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5,2.3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 2、安全生产法规:a、行政法规 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a、部门规章煤矿安全规程 b、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规程的标准: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6,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2.4 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1) 安全生产法 (2) 矿山安全法 (3) 煤炭法 (4) 矿产资源法 (5)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
1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8)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煤矿安全规程 (13)煤矿救护规程 (1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15)煤矿防治水规定,等,17,2.5 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13、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8,2.5 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 3、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14、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19,2.5 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不报谎报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15、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20,2.5 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 7、妨害公务罪 司法解释第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16、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21,2.5 安全生产有关重要职务犯罪 8、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三)),2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重要职务犯罪,22,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
17、全生产法,3.1.1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建筑、铁路、民航、交通等行业。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23,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3.1.2 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责权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3.1.3 安
18、全生产法确立的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2)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4,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3.1.4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 (2)社会舆论监督 (3)公众举报监督 (4)社区报告监督 3.1.5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四个责任方 (1)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 (3)从业人员 (4)中介机构,25,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
19、生产法,3.1.6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26,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3.1.7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八项权利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
20、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7,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第1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一、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1、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四、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媒体监督。 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28,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第9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22、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责、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29,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第12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23、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0,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24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24、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三同时”,31,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31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2,3 安全生产重要法律法规 3.1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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