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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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 2010法硕版,本期主讲:复旦法学院 何力,教科书: 何力主编:国际经济法学高级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课前提示:参考书,董世忠主编,张乃根执行主编:国际经济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二版 张乃根主编: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版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5版 何力:国际经济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为主 内容结合实践,原理的阐述和适当的案例和数据分析相结合 动态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的变化与国际经济法制度变化相结合,半期有
2、结合国际经济形势的作业 PPT演示和互联网的利用 星期四5-6课时为接待包括本科生学生的时间,地点:法学院楼342室,关于何力的背景,1983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 1986年西南政法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 1991-1999年赴日访问学者及留学,获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博士 1999年起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 2005年赴新疆教育学院支教 2006-2011年兼任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授,三级关务监督,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绪论,自学要点提示: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历史发展、主体、理论和学派、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经济法,主题,国际经济格局与中国地位的变迁 国际经济法的源流 单独关税区研究(香
3、港与台湾的国际经济法地位) 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流派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国际经济法中的法:法与法律 国际经济法中的公法与私法:经济法一词的含义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泛指的国际法与专指的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以公法性法律为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国际经济格局与 中国地位的变迁,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国际经济,19世纪前的国际经济是地域国际经济 20世纪后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开始形成 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研究对象是当前现实的国际经济 判明当前现实的国际经济大势是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前提,我们老大在想啥,当今的国际经济谁主沉浮? 2008年GDP十强排名
4、(100万美元),1 United States 14,330,000 2 Japan 4,844,000 3 China (PRC) 4,222,000 4 Germany 3,818,000 5 France 2,978,000 6 United Kingdom 2,787,000 7 Italy 2,399,000 8 Russia 1,757,000 9 Spain 1,683,000 10 Brazil 1,665,000,2009年10强(10亿美元),1. United States 14,800 2 Japan 5,080 3 China 4,900 4 Germany 3,7
5、00 5 France 2,900 6 Italy 2,200 7 United K Russia 2,000 8 Canada 1,500 9 Spain 1,400 10 Brazil 1,300,WTO2007年发表的2006年十强数据,出口亿美元 德国 11120 美国 10370 中国 9690 日本 6470 法国 4900 荷兰 4620 英国 4430 意大利 4100 加拿大 3880 比利时 3720,进口亿美元 美国 19200 德国 9100 中国 7920 英国 6010 日本 5770 法国 5330 意大利 4360 荷兰 4160 加拿大 3570 比利时 35
6、60,2009年贸易总额、进口、出口、顺逆差排名(亿美元),美国 26149 10568 19581 -5013 中国 22072 12016 10055 1961 德国 20503 11207 9299 1912 日本 11315 5898 5506 302 法国 10259 4780 5510 -760 荷兰 9454 4492 4462 530 英国 8312 3511 4801 -1290 意大利 8151 4047 4103 比利时 7209 3699 3510 韩国 6866 3635 3230 404 香港 3477 俄罗斯 1121 沙特阿拉伯 949 印度 -884 西班牙
7、-724 希腊 -395,2009年底各国外汇排名,中国大陆 23990 日本 10740 欧盟 6481 俄罗斯 4478 中国台湾 3382 印度 2874 韩国 2709 香港 2563 巴西 2410,美国人观念中的世界地图,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中国国家定位,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中国是一个经济贸易大国 中国的主要经济利益在与发达国家经济交往中实现 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加强中国国家地位,国际经济风水轮流转 BRICs的黄昏 VISTA、N-11冉冉升起,VISTA: 越南 印尼 南非 土耳其 阿根廷,世界经济势力的分布,G8:G7+俄罗斯 BRICs:G8+5国(四国) 8+8
8、:G8+BRICs+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尼西亚 G20: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墨西哥、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南非、韩国、土耳其、英国、美国 、欧盟 没有被邀请参加的重要国家:中东产油国、阿根廷、尼日利亚 PIGS:葡萄牙、意大利、希腊、西班牙,从GATT-WTO交涉看世界经济的势力分布的变迁,GATT时代的四方会谈: 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 WTO初期的四方会谈: 欧盟、美国、印度、巴西 WTO农业谈判六方会谈: 欧盟、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中国,金融危机以来的世界经济格局,美国仍然是关键 中国意外成为世界经济格局的主角 金融大
9、国英国的沉沦 发展中大国和能源大国的全面消退 实体经济大国日本和德国的困难,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间经济关系 非国家因素参与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最具特征是跨国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属于宽泛的国际关系 跨国经济关系强调非国家因素的参与 Transnation:其主体可以扩大到: 经济共同体 单独关税区 个人和法人,国家间经济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在缔结条约、成立和运营国际经济组织等政府间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主权国家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 国际经济组织由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建立起来,并且基本上根据主权原则进行运作的,
10、非国家因素参与的经济关系,也叫跨国经济关系(trans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 跨国公司等民间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单独关税区当局:在外贸方面有自主权而在外交方面没有自主权地地区政府所颁布地海关法规得以全面实施地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在单独关税区内,货物进出境地监管、关税及其他各税地征免,均按该地区政府颁布地海关法规执行。港澳台等 超国家经济实体 :欧盟等,涉外经济关系,国家、单独关税区当局或超国家机构处理涉外经济交往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是调整涉外经济规制关系的国内法 大陆法系国家属于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的一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则有关税法、外贸管制法、反垄断法
11、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双边与多边条约、普遍性条约与区域性条约、专业性条约 国际经济惯例:不成文法、国际经贸惯例的编纂、区域性惯例、行业性惯例标准格式合同、港口码头惯例等 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问题的争论,建议性决议和宣告性决议:宣告的是国际法原则和规范,具体有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涉外经济法:统一制和分流制(统一制即内外无差别主要是发达国家,分流制即内外有差别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在从分流制向统一制过渡,典型的就是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他渊源:判例等(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国际判例有国际法院、各种国际仲裁庭,国
12、内司法判例有判例法国家和非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学说),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源流:商法和海商法、涉外经济法、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经济条约,商人法,国际贸易法历史最悠久 11世纪开始的商业复兴和罗马法复兴 商业习惯法产生 行业协会(商人、手工业者、海运业者)、自治性质的城市商业法院 在此基础之上共通的商人法形成 商人法(law merchant)汇编:海事法规集 海事裁判集(奥列隆海法) 海事判例集(康索拉多海法) 这是一种阶级法,即商人阶级的法,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1673商事条例和1681海事条例:商法和海商法最早的成文法。海商法主要是与除内水外的海上运输有关的商业交易的法(准据法、公海问题、风险、
13、共同海损等)。 1807年法国商法典:商行为主义的采用 商法的国别化 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来自英国 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国际商会主导,拿破仑墓前浮雕,重商主义法律措施与涉外经济法,背景:近代主权国家的出现 开始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重商主义 法律措施:限制或禁止货币流出的货币政策和法律、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和法律、保护主义关税的关税政策和法律 法国路易十四时代和英国的 谷物条例与 航海条例,柯尔贝尔:1619-1683,路易十四财政总监,重商主义法律措施主要推动者,比较优势论与自由贸易,背景:产业革命 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论和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论 国际贸易双赢论证意义: 开创
14、19世纪自由贸易时代 英国主导的自由贸易黄金时代:重商 主义时代的法律的废止、自我单向零关税政策、欧美各国卷入自由贸易的大潮 19世纪世界进入自由贸易的黄金时代,19世纪日不落帝国:Pax Britaninica,保护主义的回潮,第一次回潮: 19世纪20世纪之交、源于美国的保护主义出现 一战得到强化遍及西方各国 经济法在德国的出现 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大萧条 超保护主义登场 在德国和美国成为一种经常性法律制度体系 涉外经济法体系完成,与国际经济有关的国际条约出现,开始是民间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但是国际习惯和礼让无强制性,无法协调世界市场的冲突 绝对主权下的涉外经济法的盛行使得国际协调变得
15、困难,由此产生制定国际经济条约的必要性,战前主要国际经济条约: 19世纪有国际知识产权领域 1930年是票据法领域 国际货物运输领域 海牙规则、华沙条约 产品协定:1931锡、1933小麦,1934橡胶,国际经济法的形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要性:战前的教训无国际经济法律协调机制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国际经济协调模式的竞争 GATT、IMF、世界银行、欧共体、经互会 跨国公司也使得国际经济关系构成复杂化 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发展与国际经济法的成型,一个部门法的产生,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局限 GATT、IMF和世界银行为标志 国际经济法新法律部门形成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超越了部门法调整的传:
16、公法和私法界限的突破,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三时期,涉外经济法主导时期:战后-20世纪70年代 国际经济条约框架建立时期:70年代-1994 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期:1994-现在和将来,初期阶段的涉外经济法主导,有了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 但是国际性规则还要转化为国内法 没有对违反国际规则的制裁措施 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国际条约的作用越来越大 GATT、IMF等作用加强 东京回合: 反倾销守则的制定 国内法开始服从于国际经济规则 到1970年代为止 国际性和国内性规范互动机制形成 逐步过渡到国际性规范主导,国际经济条约框架的建立,东京回合谈判: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开始
17、改变外资政策,一系列GATT框架下的国际协定的出现 其他领域的大量国际经济条约出现 出现了更多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协作精神主导 新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期,乌拉圭回合谈判 WTO取代GATT 国际经济组织规制时代的到来 国际贸易规制从货物贸易到服务知识产权 非贸易领域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各领域发展的不平衡,国际贸易规制 国际金融规制 国际投资规制 国际税法,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单独关税区,国家,法律地位: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主体,唯一具有充分主权的主体 职能和作用:对于本国的经济活动实行理论上无限制的规制 ,在行使其对外最高权力的时候体现着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的经济主权 缔约
18、国际经济条约,创立和加入或退出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在加入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际也给自己设定了相关的权限和义务 国家也作为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国际经贸活动,既是平等主体,又是主权者。主权者平等原则 国家的主权行为(绝对豁免主义)和非主权行为(政府采购和政府经营的相对豁免主义),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地位:政府间组织,主要参加者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间正式协议成立 职能和作用:基本文件的规定其职权范围,该范围不受国家权利管辖。具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在非成员国行使要得到后者承认,单独关税区,法律地位:单独关税区不享有主权,但是,在WTO内根据多边贸易协议,享
19、有与国家同样地权利,承担同样地义务 某些特定的政治经济原因而形成,并得到国际经济社会公认。这些经济体没有政治上的主权,但是在经济及其有关经济体制上却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于其所属主权国家,所以也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上拥有主体资格 历史:GATT诞生之初,为尚未获得完全独立的殖民地政府当局而设置,GATT成立之初以“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达30余个。1960年代后,随着殖民地独立,作为“单独关税区”的非主权政治实体渐渐减少 职能和作用:可以作为成员加入某些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经济组织,并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拥有比较充分的对内经济管辖权 单独关税区与中国“一国四域”:中国香港、中国
20、澳门、 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关于台湾单独关税区的称呼,台湾方面:认为此一名称较中华台北更为倒退。外交部称之为美中不足,台湾媒体亦认为委曲。台湾代表团认为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中华台北,并将之一简称沿用于代表团之通讯录中。 大陆方面:中央台办、外中宣部、中央宣办2004年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第三项第2款规定如下: “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
21、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台湾) 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中国大陆方面因而对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简称为中华台北感到不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以外交节略答复称,类似的通讯都是“不适当并应避免。”台湾方面于是改用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之全名。,从国际法原理看单独关税区,WTO模式:台湾以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为名加入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等国际性经济组织,并称之为WTO模式,惟至2007年底为止,台澎金马个别关税领域一名仍仅用于WTO,未曾使用此名称加入任何经济性组织。 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不同 国家主权与国家经济主权不同,香
22、港的场合,基本法原文: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外交事务”和“对外事务” 的区别 1648至1991年的威斯特法利亚主权体系 超主权(supra-sovereignty) 次主权(sub-sovere
23、ignty) 片面主权(unilateral sovereignty) 类主权(quasi-sovereignty),香港的“一国两制”在国际上仍属新事物,存在了只有13年,外国虽然已接纳香港属于中国一部分,不是主权国家,但在个别情况,香港会以相对独立的身分出现 在国际舞台,早已用不同的名义,如以“中国香港”加入大多以国家为单位才可加入的国际组织,例如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此外香港也独立组队参加世界 盃及奥运等国际性活动。而在此等场合,成员之间的地位是对等的,即使面对其他国家元首,如菲律宾总统,美国总统,甚至中国领导人也是平起平坐,无分高低。 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吕新华说,回归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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