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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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GB PGB50016200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 发布20061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 家 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批
2、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施行日期:2006 年 1 2 月 1 日 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 2006 年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 部 公告 第 450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 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经 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6-2006,自 2006 年 X 月 X 日起施 行。其 中第 3.1.2、3.2.1、3.2.2、3.2.7、3.2.8、3.3.1、
3、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 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 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 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
4、、4.4.4、4.4.5 、 4.4.6、5.1.1、5.1.2、5.1.3、5.1.6、5.1.7、5.1.8、5.1.9、5.1.10、5.1.11、5.1.12、5.1.13、5.1.15、5.2.1 、 5.3.1、5.3.2、5.3.3、5.3.4、5.3.5、5.3.6、5.3.8、5.3.9、5.3.11、5.3.12、5.3.13、5.3.14、5.3.16、5.3.17 、 5.4.2、5.4.3、5.4.4、5.4.5、5.4.6、6.0.1、6.0.4、6.0.6、6.0.7(3、4)、6.0.8、6.0.9、6.0.10、7.1.1、 7.1.2、7.1.3、7.1.5
5、、7.1.6、7.2.1、7.2.2、7.2.3、7.2.4、7.2.5、7.2.7、7.2.9、7.2.10、7.2.11、7.3.5、 7.4.1(1、4、5、6)、7.4.2(1、2、3、4)、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 、 8.1.3、8.2.1、8.2.2、8.2.3、8.2.4、8.2.5、8.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 、 8.6.2、8.6.3、8.6.4、8.6.5、8.6.9、9.1.2、9.1.3、9.1.5、9.2.2(1、
6、2、3)、9.3.1、9.3.3、9.4.1、9.4.3 (3)、9.4.5、10.1.2、10.1.3、10.1.4、10.2.2、10.2.3、10.3.2、10.3.5、10.3.6(1)、10.3.8、10.3.9 、 10.3.10、10.3.12、10.3.17、11.1.1(1、2)、11.1.3、11.1.4、11.1.6(1)、11.2.1、11.2.4、11.3.1、11 .3.2、 11.3.4、11.3.5、11.4.1、11.4.2、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J16-87(修订本)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
7、6 年 7 月 12 日 1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 批)” 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 北设计研 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 轨道交通 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8、在 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 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 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 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 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津 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
9、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 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 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 110 号; 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 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 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 研究所 建
10、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 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 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 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 国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 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 晓勇、郭树林、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 稚 目次 1总 则 1 2术 语 2 3厂房( 仓库) 4c 3 . 1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4 3 . 2厂 房
11、 ( 仓 库 ) 的 耐 火 等 级 与 构 件 的 耐 火 极 限 5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 3 . 4厂 房 的 防 火 间 距 1 1 3 . 5仓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1 4 3 . 6厂 房 ( 仓 库 ) 的 防 爆 1 5 3 . 7厂 房 的 安 全 疏 散 1 7 3 . 8仓 库 的 安 全 疏 散 1 8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19 4 . 1一 般 规 定 1 9 4. 2甲、 乙、丙类液 体储罐(区 )的防火间 距 19 4. 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2 4. 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12、24 4 . 5可 燃 材 料 堆 场 的 防 火 间 距 2 5 5民 用 建 筑 2 7 5 . 1民 用 建 筑 的 耐 火 等 级 、 层 数 和 建 筑 面 积 2 7 5. 2民用 建筑的防火 间距 29 5.3民用 建筑的安 全疏散 30 5.4其它 35 5. 5木结 构民用建 筑 36 6消 防 车 道 3 8 7建 筑 构 造 3 9 7 . 1防 火 墙 3 9 7 . 2建 筑 构 件 和 管 道 井 3 9 7 . 3屋 顶 、 闷 顶 和 建 筑 缝 隙 4 0 7 . 4楼 梯 间 、 楼 梯 和 门 4 1 7 . 5防 火 门 和 防 火 卷 帘 4 3 7.
13、6天桥 、栈桥和 管沟 43 8消 防 给 水 和 灭 火 设 施 4 4 8 . 1一 般 规 定 4 4 8 . 2室 外 消 防 用 水 量 、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和 消 火 栓 4 4 8 . 3室 内 消 火 栓 等 的 设 置 场 所 4 9 8 . 4室 内 消 防 用 水 量 及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水 箱 4 9 8.5自动 灭火系统 的设置场 所 52 8 . 6消 防 水 池 与 消 防 水 泵 房 5 3 9防 烟 与 排 烟 5 6 9.1一般 规定 56 9.2自然 排烟 56 9 . 3机 械 防 烟 5 7 9 . 4机 械
14、 排 烟 5 7 1 0采 暖 、 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5 9 1 0 . 1一 般 规 定 5 9 1 0 . 2采 暖 5 9 1 0 . 3通 风 和 空 气 调 节 5 9 1 1电 气 6 2 11 . 1消 防电源及 其配电 62 1 1 . 2电 力 线 路 及 电 器 装 置 6 2 11 . 3消 防 应急照 明和消防 疏散指示 标志 63 11 . 4火 灾自动报 警系统和 消防控制 室 64 12 城市交通隧道 65 12.1一般规定65 12.2消防 给水与灭火设施 66 12.3通风 和 排烟系 统 66 12.4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67 12.5供 电 及
15、其 它 67 附录 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8 本规范用词说明69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
16、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 墙 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 建筑 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 间或设 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 底 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 出屋面 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
17、的跃层,可按 1 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 以及顶部 多于 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 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1.0.5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 1耐火极限Fire resistance rating 2术语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
18、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 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闪点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 (采 用闭杯法测定)。 2.0.6爆炸下限Lower explo
19、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 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沸溢性油品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小于等于 1/2 者。 2.0.9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0.10多层厂房(仓库)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 2 层
20、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 2.0.11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 2.0.12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 7.0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3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14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
21、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 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 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5明火地点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6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7安全出口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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