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聊政字20003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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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人民政府聊政字200032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委:你委关于拟实施的报告(聊建字20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委呈报的聊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该技术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你委要督促城市规划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规划 批复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12月4日印发 印20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聊城市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市城市规
2、划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附录A表A1)。第六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3、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八条 聊城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和郊区,城区规划控制区与郊区的分界线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外环路。外环路中心线外1000米的地段为城区规划控制区外沿控制区。附图1中外环线外侧标注的村庄为城区规划控制区的外沿村庄,未标注的村庄为郊区村庄。城区规划控制区分为远景新区、新区和建成区(包括特别控制区),具体区域分界见附图1。建成区界线以外,规划控制区以内已成片建成的村庄、单位也属于建成区
4、。特别控制区是指东昌湖风景区和市中心区。东昌湖风景名胜区是指东昌西路以南、湖西路以东、古运河以西的区域。城市中心区是指兴华路以南、利民路以北、卫育路以东、花园路以西的区域。第九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十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1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表10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 单位:米注:L=为两相邻
5、建筑的垂直距离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第六十条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
6、规定:(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表11且最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第六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
7、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表12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注:同表10第六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六十五条 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第六十六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8、:(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第六十七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第九章 建筑退让第六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
9、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建筑后退红线的量起点为地上建筑部分的最外沿量起。第六十九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3规定的距离。(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13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表13其它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表13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离界距离) 单位:米第七十条 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0、表14的规定。表14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单位:米第七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的后退用地红线及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均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第七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已满足第五十条的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第七十三条 下列两类情况的建筑物,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其后退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一)在旧城改造区、城市中心,按本规定控制确实有困难的
11、;(二)在风景区、古城区按专项规划已经确定了的。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14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第七十五条 铁路两侧建设任何建筑工程,应首先满足防护绿带的要求。如特殊要求必须建设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
12、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十六条 建筑物退后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表15的要求。表15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近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干距离 单位:米第十章 建筑高度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在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
13、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2、城市道路的性质;3、道路红线宽度;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
14、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第八十二条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1、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2、中学教学校 不得超过五层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4、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第十一章 管线工程第八十三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井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第八十四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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