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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臺南市政府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林建友社會工作師,關懷e起來之通報處理流程與機制,2,大綱,前言 那些狀況應通報-以案例為例 那些人應通報 如何通報 綜合討論,保護工作三級預防 可通報關懷e起來之四種類型,一、前言,保護工作三級預防措施,通報分類,119,119,5,二、那些狀況應該通報,可通報家暴防治中心四種案件,8,家暴事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高風險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及第54-1條 性侵害事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兒少性剝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通報依據,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
2、、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家庭暴力防治法,10,兒少保護: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49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51條之情形。 五、有第56
3、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
4、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通報狀況-特定行為之禁止,12,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通報狀況-不得獨處條款,13,兒少保護:
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 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通報狀況-緊急安置條款,14,高風險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
6、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狀況-高風險家庭,15,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 第53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第54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7、。,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通報狀況-高風險家庭(王浩條款),第8條: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5條
8、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8,家暴事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兒少保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高風險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及第54-1條 性侵害事件: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兒少性剝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三、那些人應通報,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罰則,第62 條 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9、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家庭暴力防治法,20,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49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51條之情形。 五、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第100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10、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罰則,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 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5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第
11、46條: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罰則,四、如何通報,正確內容五要件,扮演他人生命中的貴人,26,通報方式: 一、113專線。 二、網路通報:關懷E起來 https:/ecare.mohw.gov.tw/ 三、通報專線: 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06-2988995 傳真:06-2933416,27,28,29,一定要填寫,以利聯繫,30,31,32,為兒少保護案件,勾選,33,勾選,34,高風險案件勾選,勾選,案情填寫越詳細越好,以利社工員評估,35,受虐兒少不只一名且受虐情形不相同時,請分開通報 如:兒少 A為遭父不當管教填兒少保護通報表 兒少 B為遭父性侵害 填性侵害通報表 通報人身分保密!社工不會暴露通報人資訊! 資料完整,節省再查證的時間,讓兒少更快得到服務 通報人基本資料,將全名及學校名稱寫出 案情部分,兒少的基本資料(姓名、年齡、電話、地址等)、受傷情形、受虐史、家庭狀況、生活照顧情形等,36,通報注意事項!,常見錯誤通報類型,38,我們回顧一下那些狀況需要通報 責任通報人員呢? 該如何通報? 最後 謝謝網絡人員配合參與,謝謝聆聽,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歡迎來電諮詢: 2988995分機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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