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纪律和作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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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权利、纪律和作风,袁茂琳,充分认识党章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党章是党的旗帜和“根本大法”。 党章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党内法规依据。 党章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根本依据。,一、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现阶段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党员的权利意识淡薄 。 二是强调义务多、鼓励行使权利少。 三是选举中差额少、党代表作用发挥有限 。 四是制度建立的多、落实的少,或者执行的力度不够 。 五是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前苏联共产党的经验教训,前苏联共产党宣布解散的时候,全党1900多万党员之所以无动于衷,除了经济和党内腐败的原因以外,根本
2、的原因就是党内的高度集权和个人崇拜窒息和磨灭了全党的智慧和责任心。由于不需要也不允许党员有自己的思考,他们的个性和积极性被压抑,也失去了对党组织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以至于当党遇到突发事件时,下级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反应都十分地冷淡,党的战斗力完全瓦解。苏共在有20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200万党员时能够打败希特勒。却在有近2000万党员的时候亡了党,苏共的教训充分说明,保障党员权利是何等的重要!,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正视权利。(授权性行为规范) 正确行使权利是在履行义务前提下进行的 正确行使权利包括正确行使在自己的权利和尊重其他党员的权利两个方面内容。,党章对党员权利作出的八
3、项规定,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 第二,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三,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完善了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明确了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使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的重要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于2004年9月22日由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15,共5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党员权利(613,共8条)规定了党员享有八项权利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4、保障措施(1428,共15条)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2935,共7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党纪检和宣传机关、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3638,共3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内容上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 二是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 三是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界定。,第六条,党员有
5、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第七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第八条,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
6、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第九条,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十条,党员有
7、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第十一条,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第十二条,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8、第十三条,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
9、、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第十五条,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第十六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第二十七条,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第二十八条,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第三十三条,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
10、、渎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要求党组织必须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党内事务的参与权。,第17条规定:“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18条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第20条规定:“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权力,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第21条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
11、的方式;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第19 条规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
12、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同时,“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针对近年来党员队伍中出现的新情况:流动党员和下岗失业党员等问题,就如何保障这类特殊党员的民主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第27条规定:“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28条规定:“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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