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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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损害责任,制作人:刘小艳 10705,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务人员: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 卫生技术人员 未取得执业资格但依法在医疗、保健、预防机构进行实习或试用的人员,可依法从事相应卫生技术工作,视为合法。实习或试用单位应对其职务活动承担责任。,一、医疗侵权行为概念,二、医疗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实施了医疗行为 2、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 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 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行为主体:医疗人员 (2)责任主体:医疗机构 (3)损害行为分类:过度医疗、诊疗损害、伦理损害、产品损害,一、医疗行为,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生违背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病情实际需求,实施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的医疗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过度医疗,过度医疗,二、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超出正常医疗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
3、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2005年2月5日6:30,钱斌因双下肢麻木到镇医院就诊。该院的诊断认为可能是低钾麻痹或心脏病或格淋巴利综合症,治疗措施为输液补钾治疗。10时,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医院仍补液、观察,未采取其他措施,11时,患者突然两眼上翻,呼吸急促,12时左右,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3月28日,南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 问:原告可以提那些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救护费、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过错,医疗机构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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