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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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代理人: 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熊纪平地 址:县永乐大道西段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被代理人: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地址:郑州市花园路52号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0 传真: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保险兼业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地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反商业贿赂有关
2、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规定,双方就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甲方受乙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乙方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第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代理权限范围第四条 地域范围: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的地域范围为 驻马店 (行政区域名称)。甲方不得在前述区域之外代理乙方的保险业务。第五条 代理险种是指乙方根据保险监督机构的要求履行了报批或报备手续后予以销售的产品。第六条 甲方代理的业务范围: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指导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有关文件; 2、代理收取
3、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3、代理支付到期给付保险金和理赔款项等;4、代理投放投保单、保险条款及相关宣传资料;5、按双方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第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办理: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30日内协助为甲方未获得许可证的指定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协助办理换证、变更等事宜。代理收取保险费第八条 乙方指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代理收取保险费的归集社。第九条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保险费结算专用账户:户 名: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开户银行: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账 号: 000000 1080 5700 70012 第十条 首期保险费,甲方应于收到该保险费的次日
4、(节假日顺延)转入乙方上述指定账户。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台帐,双方按月进行核对。兼业代理费用第十一条 甲方按实际售出的保险单实收保险费的50%向乙方收取保险兼业代理手续费,代理保险业务费用应以农信社代理人寿分公司产品费用标准规定的手续费率标准为基础,具体费率见附件所示。第十二条 乙方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于每月15日前 ,将上月代理手续费累计总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户 名: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开户银行: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 号: 50799995111000501016 第十三条 甲方自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将投保人的投保资料移交乙方之日起,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对乙方不
5、予承保的,甲方不收取代理手续费,但乙方需提交不予承保的正式书面证明;对乙方承保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投保人未退保的,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保险单证第十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有效保险单证包括:(一)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正副本)、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二)双方约定的其他单证。第十五条 上述单证经甲方确认符合甲方的相关要求后由乙方直接送交甲方辖属网点。第十六条 甲方应向乙方移交的全套投保资料包括:1、 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2、 投保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投保人填妥投保单,并收妥保险费后10
6、 个工作日内将投保人的全套投保资料移交乙方。乙方签收上述投保资料,收到划转的保险费后即视为甲方就该笔业务的代理义务履行完毕。第十八条 甲方遗失乙方有效保险单证或客户投保资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甲方权利义务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在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内代理乙方保险业务。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甲方经办人员进行保险兼业代理培训,并为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单填写事项进行审核。第二十一条 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对投保人或其他保险当事人作任何形式的承保承诺、保险事故认定以及理赔承诺。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投保人的各项投保资料,并承担所有投保资
7、料移交乙方之前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以乙方名义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或将代理权转让第三人。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代理产品本身是否具备保险产品的基本性质以及乙方对外宣传的该保险产品应具备的特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应保障甲方免受任何保险产品本身瑕疵而产生的纠纷。但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时应按乙方提供的书面保险条款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兼业代理规则执行,如甲方擅自修改、变更或误导投保人,则不受前款限制。第二十五条 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得再以乙方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应于协议终止后15日内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资料交还乙方。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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