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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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固定资产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省联社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固定资产的具体金额标准按省联社规定执行(单价8000元以上不含8000元)。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特征1、为生产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农村信用社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建筑物,如成本能够单独、可靠计量,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2、-投资性房地产规定。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3、具有实物形态。农村信用社将与建筑物一同计量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单独区分出来,将土地使用权单列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摊销。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四条 联社主管主任及职能科室1、负责本级权限内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落实、违规处罚工作。2、负责全辖固定资产的申报、购建工作和本级权限内的审批工作。3、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新增与减少的账务核算、计提折旧等事项。4、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建立实物台账、
3、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办理产权手续、申报报废拆除、对外出售出租、置换等事项。第五条 信用社主任(内勤主任)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本社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2、根据经营需要,制定本社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落实经批准的购置方案。3、做好对固定资产的接收、日常管理、维护、盘点、处置等各项工作。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表、卡、薄,做好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工作,并定期与实物核对。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勤俭节约、总量控制、量力而行、效益优先、分级负责、违规处罚”的原则。第七条 信用社每年年初,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其他实际情况,向联社提出购建意向,并提供购
4、建预算报价。联社行政部门根据业务情况进行初审,结合财务指标对拟购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联社决策机构审议。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制订当年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其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单位不得抽调下级单位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办公用房。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第九条 在决策机构(理事会)批准购建项目后,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购建、维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购建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必须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条
5、 项目负责制。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整个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负全面责任,并签订责任书,以明确权利和责任。对于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购建单位决策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负终身责任。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制。购建单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项目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面向社会招标、竞标,投标单位最低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在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严禁指定承建单位或议标,购建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及审批机关的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关联方、亲属不得参加和干预工程招、投标,不得参与承包施工及材料采购。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制。1、鼓励通过大型购物网站查
6、询商品价格,在网站上直接购买或选择供货商。2、选择多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询价采购。3、采用询价招标的,内审部门应全程参与询价采购过程。第十三条 购建单位在确定基建、维修项目后,应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概算,提交理事会集体研究通过。(购建项目取得上级管理部门正式批复后,应根据批复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逐项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组织施工;)第十四条 工程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决算,经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质检、审计、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交付使用及款项结算手续。第十五条 财务监管制。购建单位的财会部门应自始至终参与基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机构要定期
7、向财会部门通报施工进度,财会部门应严格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留足工程履约保证金。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业务库及营业用房项目,要作为保密工程,在招标、投标和项目施工中按国家保密工程的规定进行操作。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动工实施之前,购建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程项目的主要要素:承建期限、质量、总投资额、单位造价、付款方式、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确需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进行变更的项目,必须经购建单位理事会研究同意。涉及总造价增加的还应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购建单位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建账目
8、,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坚持钱账分管、资金分期拨付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财会部门应做好资金的监督使用工作,防止基建资金挪作他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发票、预付款单据也应坚持审批原则。财会部门对基建账簿、原始单据应妥善保管,以便竣工决算时有确切的依据。第二十条 购建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奉公守法,坚持现场办公,参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要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承建方,并要求施工方作返工处理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如遇重大问题,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和反馈,并将处理结果做好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 购建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基建档案。原始凭证应及时入账,其他资料包括
9、设计图纸、工程预算表、立项申报表、工程合同书、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筑规划许可证、主管部门项目计划批复文书、征用土地协议、竣工决算报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在建工程竣工报告制度。基建项目竣工1个月内,购建单位要及时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决算资料。未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购建单位接收使用。第二十三第 基建项目和购置房屋交付使用后,购建单位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保证购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严禁将购建固定资产资金挂在其他应收款及往来资金等账户,严禁将已达
10、到可使用状态的购建项目长期挂在“在建工程”科目。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收回的抵债资产应及时变现处置,不得擅自使用,确需转为自用的,视同新增固定资产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对因业务需要租赁交通工具和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报省农信联社批准,由省农信联社及市农信办统一租赁,以降低租赁成本,确保租赁固定资产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不得以租代购。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1、房屋及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职工宿舍、食堂、教学用房、其他用房及建筑物。2
11、、运输工具: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3、电子设备: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不间断电源、路由器、服务器、自动存取款机及配套设备。4、机具设备。5、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6、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微机及打印机、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条件,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购建固定资产:1.现有设施不能
12、满足业务经营需要;2.现有固定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毁损而影响正常经营的;3.经有权质检部门鉴定为危房的;4.因国家重点建设需搬迁和纳入城镇规划拆迁范围的;5.经有关部门审批无营业、办公场所的新建机构;6.技术更新或科技推广应用需要的;7.其他因素影响,经确认确实需要的。但是要符合“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净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40”的规定。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标准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分类分别确定。定量评价包括申报单位的利润、存贷款业务量、固定资本比率和机构人员数量等指标;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分析政策、环
13、境、业务发展等因素预测未来发展潜力。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及装修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1、县级联社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存款规模20亿元以上、盈余2000万元以上的较发达县级联社总面积控制在6000平方米以内。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进驻联社营业楼,或市农信办与联社一起办公,则按所需面积相应增加,但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2、基层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营业部)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存款在1亿元以上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存款在2亿元以上的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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