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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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推进小企业统一授信工作,加强对 小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信用社(银行)信贷 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内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企业统一授 信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 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
2、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 汇等)、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敞口等表内、外 业务的统一综合授信。第三条 小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小企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能够并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用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四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实行授信主体、授信形式、不同币种授信、授信 对象四统一的授信制度。(一)授信主体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确定相关机构统一审核批准对小 企业客户的授信,保证授信审批部门与授信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 约机制
3、,避免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信贷品 种进行授信。(二)授信形式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用信都应控 制在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即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 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 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的对象限于具备法人资 格的客户;不允许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在一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分支机构客户授信。第五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逐步推进对每一个小企业客户都
4、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章授信原则和调整第六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遵照统一授信、适度授信、分类授信、先授信后 用信的授信原则。(一)统一授信的原则。除在授权范围内的客户小额授信允许由受权基层分支 机构审批授信并报总部授信部门备案外,其他超越权限的授信,由基层机构调查并 提出建议,报总部统一审批授信。(二)适度授信的原则。根据小企业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自 身资金可能、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授信集中度风险。(三)分类授信的原则。根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誉、产业政策等情 况,将客户分为重点支持、逐步压缩、锁定退出等三类。对重点支持类客户,实行
5、 增加授信并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逐步压缩类客户,给予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内周转,在周转中逐步压缩授信。对锁定退出类客户,要求取消授信,实行积极清 收措施,订出计划,限期逐步退出。(四)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对有意向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的小 企业,原则上应先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结合其经营情 况、采用的担保方式等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授信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用信。第七条 小企业客户授信采用基本授信方式。因特殊原因变化,可采取追加授信、临时授信进行调整。 基本授信,是指每年年初根据客户上年度执行授信情况、本年度经营发展打算和各行社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
6、排。 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对未经基本授信而年度中间需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或虽经基本授信、但中途客户经营发生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追加授信可 以使用至下一年度基本授信工作结束止。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情况、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 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业务等。临时授信为一 次性逐笔授信。第三章授信审批程序第八条 对小企业客户的授信,先由客户向基层信贷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开户许 可证、贷款银行分布情况等客户基本信息,再由基层信贷机构或总部有关业务部门 按照双人的原则,调查、
7、收集受信人的经营、财务、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以及非财务等信息,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撰写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填写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申报表,提出通过调查后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建 议,报经营管理层指定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授信调查分析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现金流量、业主或主要股东 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 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建议,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调查报告内容还须包含人民 银行征信系统和银监会风险预警系统中有关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的查询情 况。授信调查人员对所调查、收集企业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信用
8、社(银行)金融机构应制订相应的综合授信分级审批制度。经营管理层指定的职 能部门通过逐项、逐个审核,提出一揽子授信建议,按权限上报,进行分级审批核 准,并下发小企业最高额综合授信通知书,执行授信部门实施授信。第九条 小企业客户小额授信(具体额度由各行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实行简易方式,由调查人员对受信人的信誉和综合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并提出授信额度建 议后,可直接由基层行社的贷款审批小组审批授信,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授信额 度结果报总部备案。有权信贷人员据此执行授信。第十条 各行社应落实专人统一负责业已批准授信信息的录入、调整、管理。各行社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董
9、(理) 事会和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客户的风险状况, 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第十一条 对审核批准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授信条件落实后,各行社应缩短用信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级授权审批、独立 审批官审批等多种简化审批方式,以充分适应小企业贷款“急、频、快”的特点。 第四章 小企业客户分类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重点支持类客户:(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 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二)借款人产权明晰,经营性现金流量充分,有足够的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 能力,且能提供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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