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制教育讲课稿: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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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很高兴来到咱们学校,与各位共同探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我们罗庄区委、区政府、各政法部门从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在惩罚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项工作的开展,教育感化了大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挽救了个人和家庭,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在咱们傅庄派出所工作,我今天讲的中心议题是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飞速发展、市场经济异常活跃的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现在很多同学都
2、是独生子女,你们渴望在校内外能结交到更多的朋友,哪些人可以结交,哪些人不能交往,靠什么来区分?年轻人喜欢爱玩爱闹,但是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用什么办法来控制自己?靠的是家长的贴身启蒙教育、老师的谆谆ZHUN教导、社会的法制宣传,同学们通过日积月累、潜移默化的素质内化,从内心骨子里学习先进文化,学好人好事,不沾边、不做坏人坏事,我相信每一位同学都能成为品质优良、道德高尚、惩恶扬善的对社会、对国家有用之才。首先,我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和犯罪有什么区别,再给大家讲几个我所办理过的几个案子,希望能对同学们明辨是非、规范行为有所帮助。所谓违法行为,又称之为“非法的行为”“
3、不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违反兵役法等等。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比如: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还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偷窃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在学校里是时常发生的,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4、?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老师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另一方面是送少年管教所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什么是犯罪行为呢?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比如:国家铁道部前部长刘志军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犯了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罪。薄谷开来、张晓军共同杀害英国人伍尔祖德,构成故意杀人罪。高晓松知名歌星,酒后
5、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最近,经过网络反腐手段被赶下马的高级官员,他们大多都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以上这些事例都是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
6、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有这样一个案例:段某,罗庄区某技校学生,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性格内向,因琐事和舍友发生口角进而厮打,一怒之下用水果刀刺中舍友心脏致其死亡,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而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经法院审判,王某被判刑八年。有些同学
7、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因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治安处罚或送劳动教养等等。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内在品质由邪恶替代了正义,偏离了做人的最起码的准则要求,必将酿成大错。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就是未成年犯罪。我们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虽然规定了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就个人和他的家庭来讲,将是非常大
8、的打击,家庭和个人在名誉上是个损失,对一个犯了罪的人,周围群众、社区单位、老师和同学就会改变对你以前还比较好的看法,你的心里就蒙上了一层阴影,你的父母就会因为你犯了罪在社会交往中脸上无光,说话没有底气;在生活、工作、经济上是个损失,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一个遵法守纪的学生,学习好的,可以读初中、高中、上大学、上研究生、读博士,行业不同,各种各样的工作岗位在等着你,为国家做贡献,学习不好的,可以学技术,通过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生存竞争能力,较早的步入社会,为家庭解决经济负担,同样也是为国家做贡献。但是,一个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副稚嫩的面孔,从同样的成长环境中,把你挑出来,被戴上手铐
9、,受到人民法院的审讯和审判后,再到高墙铁窗里面壁悔过,接受教育改造,你的人生蓝图,如何才能再回归到与你犯罪前身边的同学那样,自有飞翔?天壤之别。应当说,犯罪,它不是做错一道题,可以用橡皮擦,擦去改正就可以。因为犯罪,在你知道党和国家在教育、挽救、感化你的时候,在你意识到你的父母仍然对你充满希望的时候,你要做个好人,做个对父母、对社会有用的人,你将要付出数倍的努力,而且你的父母也会随着你身心憔悴。所以,犯罪的损失是巨大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做一个遵法守纪的合格公民,而不能去违法犯罪。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我在工作中遇到的案例,来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
10、的几种情况。我把这些案子大体归纳成如下几类: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操控的犯罪工具,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例如17岁的孙某,辍学在家,本来有一份可以让自己自给自足又很喜欢的工作,但是由于交友不慎,被拉拢到一个抢劫团伙,参与抢劫两起,其在抢劫中仅是起到望风作用,事后的报酬也仅仅是一包烟,一场酒,而这一次又一次的“放风”换来的是三年有期徒刑。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在兴趣、爱好等方面具有较多的共性,加上心理发育尚未成熟,易受“江湖义气”感染,很容易形成一个群体,进行结伙活动;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
11、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团伙性犯罪中,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就是以众凌弱,以致犯故意伤害甚至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例如王某等四人合伙抢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学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过程中又由徐某提议发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三名学生被捕入狱后,很是后悔,认识到不该和徐某这样的人混在一起。刘某是沂堂镇的辍学少年,犯罪时刚满15周岁,他的父亲人到中年才结婚,家属是不能自理的弱智人。刘某晚上在村里游戏厅玩游戏时被4个成年人带出去玩玩。这一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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