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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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 二、银行结算帐户 三、票据结算 四、非票据结算方式,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有关基本概念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一)有关基本概念,结算的概念: 结算是指由于经济往来而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按支付方式不同分为:现金结算和银行存款结算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单位和个人 中介机构:银行
2、 (注意!非银行不得办理),(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即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自行协商订约,使收付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该原则要求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即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尊重开户单位资金支配的自主权,做到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代扣款项,以维护开户单位对资金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开户单位对其资金的自主支配。 3、银行不垫款。即银行
3、在办理结算过程,只负责将结算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银行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以划清银行与开户单位的资金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促使开户单位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问题归纳,哪些支付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4、?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出票日(签发日)、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更改的银行不受理;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银行不受理。 哪些支付结算票据为无效票据?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出票日(签发日)、票据金额、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大写,小写的票据无效。 银行能否冻结、扣划存款人的款项? 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金额和数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大写金额
5、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小写金额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注意加壹和加零的规定: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
6、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注意!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月6日零壹月零陆日 3月15日零叁月壹拾伍日 7月28日零柒月贰拾捌日 10月30日零壹拾月零叁拾日,二、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三)各类结算账户的功能及使用范围,(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
7、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注意:存款人是指单位、个体户、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上述哪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所在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8、,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人行需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账户名称:单位账户证明文件中的全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字号,营业执照无字号的,个体户+经营者姓名;自然人有效证件中的名称 时间规定:银行为客户开户后,5日内报人行备案,3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单位账户开立3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的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银行
9、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下列信息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账户名称的改变 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的改变 地址、邮编和电话等资料的改变 时间要求: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
10、算账户的。 银行账户的撤销程序:,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申请,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账户的撤销程序: 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撤销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自接到通知起2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其有关结算账户,自接到通知起3日内,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时应注意的事项: 与银行核对结算账户的余额 交回各种重要的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交回开户登记证,并在上面注明销户日期,2日内报人民银行。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
11、算账户。 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在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就悬未取专户管理。,(三)各类结算账户的功能及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异地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应提交的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 税务登记证 基本存款账户的有关规定:
12、 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工资奖金只能从基本存款账户支取; 个人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文件资料: 营业执照正本 税务登记证 基本存款账户登记证 借款合同等,3、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
13、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主要包括: 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 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规定: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4、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条件: 必须针对特定事项开立,包括15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
14、由基本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办理资金的收付和现金的支取。,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银行结算账
15、户开户条件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5、个人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类型: 定期借记: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定期贷记: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 单位结算账户的款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规定: 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和完税证明,6、异地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
16、户开立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及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提交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账户的证明,第三节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
17、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二)票据的特征,票据以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指必须依法做成规定的格式和记载规定的事项,否则就会影响该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无效。 票据是文义证券。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 票据是缴回证券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不论取得票据的原因是什么。例题3.3.1 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可转让,(二)票据的特征,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
18、于消灭。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割 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本票、支票、汇票),案例:甲商场与一空调生产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该生产公司向商场供应分体空调机5000台,货款150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另一名牌空调机厂的对外销售。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500万元的汇票给空调机生产公司,空调机生产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原料供应商。原料供应商汇票到期时向甲商场兑现时,遭商场拒付。理由是商场因冒充某名牌空调机厂的商标对外销售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请问答:(1)空调机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料供应商是否有效?为什么?
19、(2)甲商场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答:(1)空调机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料供应商是有效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内容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2)商场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理由是票据权利的产生是有因的,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却是无因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辨事由对抗持票人。,(三)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 汇兑功能异地付款 信用功能延迟付款 债务抵消功能结算功能 融资功能可转让,(四)票据的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 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
20、人 注意: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 不完全,法律关系不 成立,票据无效,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注意: 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 决于票据行为是否发生,背书关系,因背书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关系为背书关系 当事人包括: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转让票据所有权人背书人 受让票据所有权人被背书人 背书 背书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 出票人 收款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付款人) 背书人 背书人 (收款人),基本当事人关系,(五)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票据的请求权: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也称主要票据权利; 主债务人:汇票的承
21、兑人、支票的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 票据的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也称偿还请求权利; 票据当事人:持票人、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六)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汇票:承兑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 本票: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 支票:银行、背书人 教材115页例题3.3.3,例题3.3.4,(六)票据行为,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七)票据签章,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签章,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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