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卫生与官方控制新要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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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食品卫生相关要求,主讲: 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Tel:021-68547865,021-38620253 E-Mail: ,涉及在食品卫生与官方食品控制方面的新法规和进口要求的某些关键问题,1.基本情况 2.概述 3.常见问题解答 4.食品、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和混合食品的概念 5.食品法的基本要求 6.进口非动物源性食品 7.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8.进口混合产品 附件:食品的定义 附件:动物源性产品 附件:委员会关于进口非动物源性食品强制特定条件的决定,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概述,在欧盟,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如肉、鱼、乳制品)的卫生控制体系,与非动物源性食品(
2、如蔬菜、水果)和动植物混合成分食品的卫生控制体系是不完全相同的。 本文从食品卫生的角度总体阐明不同食品的进口体系,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非动物源性食品; 动物源性食品; 动植物混合成分食品。,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概述,欧盟法律中有关进口食品的卫生条件在以下几个法律文件内: No 178/ 2002 关于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No 882/2002 关于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 No 852/2004 关于食品卫生 No 853/2004 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的特殊卫生规定 No 854/2004 关于对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官方控制的特殊规定
3、 关于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卫生和一些食品标准(如食品添加剂、最高残留限量等)的其他法规。,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I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非完全名单 一鲜肉切碎的肉机械分割肉(MSM); 一未处理过的肠、胃和膀胱(或鳔); 一还未完成加工的肉制品; 血; 一鱼和甲壳类(包括活鱼和活甲壳类) ; 一活的双壳贝类、活的棘皮动物、活被囊类动物、活海洋腹足类;,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因身体外披有“盔甲”而得名。甲克类动物约有2.6万种,大多数生活在海洋里,少数栖息在淡水中和陆地上,如虾、蟹等。甲壳动物营养丰富,味道鲜
4、美,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有些甲壳还是鱼类等经济动物的饵料。,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约有2万种,分布很广。一般运动缓慢,有的潜居泥沙中,有的固着生活,也有的凿石或凿木而栖,少数营寄生生活。可食用的有如蚶、牡蛎、青蛤、河蚬、蛤仔等;有的只食其闭壳肌,如扇贝的闭壳肌干制品称干贝,江瑶的闭壳肌称江瑶柱;有的可育珠,如淡水产的三角帆蚌、海产的珍珠贝等。,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0,双壳贝类软体动物,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双壳贝类软体动物,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棘皮动物,海洋无脊椎动物,外皮坚硬多刺,包括海百合、海胆、海参等,有6,
5、000多种。,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3,被囊动物,小型海洋动物,大量遍布于世界各大海域,或营固著生活(永久地附著在海底或其他物体表面),或营浮游生活 (漂浮),通常作为饵料。,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4,海洋腹足动物,海生螺类,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一原奶; 一整蛋和液体蛋; 一蛙腿; 一蜗牛; 一蜂蜜; 一其他。,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6,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与植物源性产品有关的末加工动物源性产品仍作为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处理, 例如: 一含有鲜肉和蔬菜的串; 一含有植物源性食品的新鲜水产制晶(例如鱼
6、片)。,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7,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注:未加工的产品可以被归为“原料产品( raw products)” 、“新鲜肉类”和“新鲜水产品“。 1.“原料产品”是指还没有完成加工(即尚未实质性改变原产品性状,如未经加热、烟熏、盐渍、熟化、干燥、腌渍、提取、挤压等任何一种处理方式,或这些加工方式的组合)。动物源性冷冻产品仍然是未加工产品。,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8,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2.“新鲜肉类”是指没有经过除了冷却、冷冻或速冻以外的任何保藏加工的肉类,包括在受控环境中真空包装的肉类。 3.“新鲜水产品“是指未加工的水产品,无论是全部
7、的或者预加工的,包括真空包装的或在气调环境中的产品,这些产品除了冷却外没右经过任何处理来保证保藏的效果。,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经过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非完全名单 动物源性产品指生的动物源性物质经过诸如加热、烟熏、熏制、盐渍、熟化、干燥、腌渍等方式处理而得到的加工制品。该加工必须导致对原产品有实质一陛改变。,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经过加工的产品包括: 一肉类制品(火腿、意大利香肠等); 一加工的水产品(烟熏鱼、腌渍鱼等); 一奶制品(热处理奶、乳酪、酸奶等); 一蛋制品(蛋粉等); 一精炼过的动物脂肪;
8、一脂渣; 一明胶; 一胶原蛋白; 一处理过的肠、胃和膀胱(或鳔)等。,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1,食品相关的定义:动物源性产品,经过加工的产品也包括: 一处理过的混合产品,如乳酪和火腿; 一经过几个加工操作的产品,如用巴氏灭菌的奶制作的奶酪。 可以添加赋予特定特征的物质,例如: 一含大蒜的香肠; 一含果肉的酸奶; 一含香草的乳酪。 注:加工的产品可以包括某些肉制品,如腌制的肉和咸肉。,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2,食品相关的定义:非动物源性食品,非动物源性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谷物、块茎、饮料(不包括来自动物源性的饮料,如牛奶以及奶饮料)、矿物质食品(如食盐)、香料、调味品等
9、。,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3,食品相关的定义:混合产品,含有植物源性产品和经过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称为“混合产品”。,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4,食品法的基本要求,符合性或等效性 进口到欧盟市场的食品应该符合: 1.食品法相关要求; 2.至少等效于欧盟认可的条件; 3.欧盟和出口国的特定协议中的一些要求。,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5,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口程序 1.动物源性产品必须在边境检验站接受进口管理; 2.根据设立边境检验站的成员国国家规定,必须在货物到达前预先通知边境检验站; 3.货物必须随附欧盟兽医法律所要求所有的相关证书;,叶志平
10、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6,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口程序 4.只有来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和企业的货物是可以接受的; 5.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应用引入特殊进口条件或限制的安全措施; 6.应遵循委员会(EC) No 136/2004规章所制定的程序。,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7,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口程序 根据(EC)N0 8822004规章第14条,动物源性食品还会在边境检验站接受除了食品卫生和动物健康以外对其他问题的控制管理,例如: 1.食品添加剂; 2.与食品接触的材料; 3.食品辐照。,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8,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11、,第三国食品生产业者的职责 关于动物源性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EC) No 852/2004规章,第三国的食品生产业者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监控其职责范围内产品和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的全部职责; 2.符合初级产品生产的一般卫生规定; 3.符合初级产品生产后的详细要求; 4.符合对某些产品的微生物要求; 5.基于HACCP原理的程序; 6.企业的注册(仅对动物源性食品)。 二、出口产品的要求包含在(FC)No 853/2004规章中。,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9,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商的职责 食品经销商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必须确保产品: 一、必须来自委员
12、会公布名单上的第三国或者第三国的某个地区:1.名单中的企业;2.产品应带有卫生或者识别标识;3.附有第三国主管机构代表签发的证书; 二、在边境检验站能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 三、符合指令2002/ 99/ EC的动物卫生要求; 四、进口后在其控制下的运作应按照(EC) No 853/2004规章的要求来进行。,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0,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第三国主管部门的职责 对于动物源性产品,欧盟食品法要求出口国主管部门提供遵守或等同于欧盟要求的保证。特别是第三国主管部门要确保: 1.控制管理措施遵守欧盟法规,符合(EC) No 882/2004规章中制定的操作标准;
13、2.被批准向欧盟成员国出口的企业应当遵守并持续遵守欧盟的要求,并且这样的企业名单是保持不断更新并通知委员会的; 3.证书的要求应得到满足。(证书必须在货物离开第三国或离开主管部门的控制前签发等),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1,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动物健康要求 从第三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必须遵守防止动物疾病传人欧盟而制定的要求。2002/ 99/EC指令规定了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管理、加工、销售和输入的动物健康的这些要求。,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2,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其他健康要求 1.根据欧盟食品法对食品卫生法规的补充或者增加。这些要求包括
14、: a.污染物和残留; b.有激素作用的物质的使用; c.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d.与食品接触的物品和材料; e.放射性。,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3,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2.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涉及: 速冻食品; 具有特殊营养用途的食品; 转基因食品(GMOs)。,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4,食品卫生要求: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动物福利要求 关于对屠宰动物保护的理事会指令93/119/ EC规定了在屠宰场实施人道主义宰杀动物(奇蹄动物(马、犀)、反刍动物(牛、羊)、猪、兔、家禽)的要求。 作为一般规定,在运输、入栏、控制、宰杀时,应避免刺激、疼痛。 应确保动物在被宰杀
15、时是在至少等同于指令93/119 EC所规定的保证提供人道主义处理的条件下进行。,欧盟第178号规章 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6,概述,本法规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1.责任(第十七条); 2.可追溯性(第十八条); 3.对食品和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报(第十九、二十条)及相关食品和饲料的安全要求(第十四、十五条); 4.进出口(第十一、十二条),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7,责任:条款内容,1.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分配各环节的经营者,在其运营控制范围内应保证他们的产品符合相应食品法规对其活动相关的要求,并认证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和饲料的
16、经营者;“食品法律”包括与食品和饲料相关的法律;“食品安全”是指食品和饲料的安全。,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8,责任:条款内容,2各成员国应强化食品法,并监控认证食品与饲料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都执行了有关要求。 为此目的,成员国应维持一个正式的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活动以适应形势,包括对食品与饲料安全及危害的大众交流,食品与饲料安全监督及涵盖生产加工与分销各环节的监控活动。 各成员国还应制定对违反食品饲料法的惩罚措施。惩罚措施应有效执行,与之相称并有劝阻力。,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可追溯性:条款内容,第18条 1.食品、饲料、食用动物及其他打算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
17、饲料的成分应建立良好的追溯性。 2.食品、饲料经营者应能识别向其供应食品、饲料、食品加工的动物,以及要混合或预计要混合到食品或饲料中的物质的人士。为此,这些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使信息能够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0,可追溯性:条款内容,3.食品及饲料经营者应有恰当的系统和程序来识别其他向其供应产品的经营者。这一信息能够可以在主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 4.正在或拟在欧盟市场销售的食品和饲料,应适当地标识或能够很容易通过符合更多特定的相关要求的相关文件和信息来识别其可追溯性。,叶志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1,对食品/饲料的收回、召回和通报: 释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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