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法之内线交易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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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交法之內線交易規範,金管會證期局第三組 95 年10月,2,壹、禁止內線交易 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 參、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 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規範重點,證交法之內線交易規範,3,壹、禁止內線交易,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買賣有價證券圖利,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公平性。,一、立法目的,4,壹、禁止內線交易,二、 內線交易的民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證171條) 一、3-10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仟萬至2億元罰金。 二、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處7年以上有期 徒刑 ,得併科2仟5佰萬至5億元罰金。 三、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1
2、/2 。 民事責任(證157條之1第2項) 一、對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 請求,將損害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 得減輕賠償金額。,5,修正重點: 修正前內部人之範圍: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第1款) 二、持有股份10%之股東(第2款)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第3款) 四、從上述之人獲悉消息之人(第4款),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6,修正重點: 增列規範主體 (一)公司董監事及大股東喪失身分後6個月仍視為公司內部人: 考量公司內部人於喪失身分後一定期間內,通常仍對公司之財務、 業務有熟悉度或影
3、響力,且實務上公司內部人等亦有先辭去現職 後,再買進或賣出發行公司股票,以規避本條規範之情事。為遏止 內部人此種規避行為,爰參酌美國、日本國外立法例,增訂公司董 監事及大股東喪失身分後6個月仍視為公司內部人。同時配合增訂 公司內部人於其喪失身分6個月內,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 他人名義買賣公司股票者,亦有本條之適用。 (二)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喪失身分後6個月內仍 有禁止內線交易之適用,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7,增列規範主體 (三)增列法人當選為公司董監事所指派之自然人亦視為公司內部人: 主要係考量渠等代表法人董監事行使職務,經常有機會接觸 公司重大消息,且目前實務
4、上按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7 年8月26日(77)台財證二字第08945號函令亦已將法人董監 事所指派之自然人納入規範,故為使法律適用更明確,爰予 增訂。,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8,明定重大消息公開後沉澱時間 為使投資人消化公司公布之重大消息並作出適當之反應,經參酌美國(24小時)、日本(12小時)之立法及我國國情,爰定為12小時,主要係考量市場資訊之對稱性與限制公司內部人買賣時點之合理性。由於我國幅員不如美國遼遠廣闊,且現今資訊傳播快速,如公司已於當日晚上公布重大消息,投資人即可於隔日開盤前得知訊息並作出適當反應,市場資訊之對稱性得以維持。 另考量如定為24時,則在市場資訊已充
5、分反應下,內部人仍須承擔一日不得買賣之限制,恐造成過度限制,反而對公司內部人造成不公平。,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9,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公開方式 考量罪刑法定主義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經參酌 美、日之規定,明定重大消息之公開管道,實屬必要。我國 基於下列理由,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之公開方式, 以確保投資人權益: 重大消息公開之充分性及正確性 投資人可即時查證且具便利性,貳、證交法第157條之1修正重點,10,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重大消息範圍 查各主要國家之立法,包含美國、香港、新加坡、澳洲等國家, 皆未明文列舉重大消息內容,或僅作概括式規定;各主要國家僅 日本將重大消息明定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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