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0612哈尔滨)-周云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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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周云川 2010年6月12日,基本情况概述 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专利权的司法保护 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不同保护途径的比较与选择,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 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及审结情况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基本情况概述,从纠纷性质看,一般包括:权属、侵权、合同、授权确权和一般行政纠纷。 从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看,可以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纠纷。 其他知识产权纠纷:诉前临时措施案、确认不侵权之诉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类型,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及审结情况,受理民事案件的类型 以2009年一审案件为例,级
2、别管辖 地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 涉及有关技术(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涉外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并非所有的中院都能管辖) 当事人可以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级别管辖,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分工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确权行政纠纷:被告住所地 多个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在其中进行选择 被告可以在法定答辩期内就地域管辖提出异议,地域管辖,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客体 著作权权利主体的确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侵犯著作权的判定 侵犯著作权
3、的司法救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权利的取得自动产生。,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作品,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独创性的判定,表达的独创性 不要求新颖性原则 独立创作原则,独创性的判定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案例:“女子十二乐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张铁军在年完成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
4、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简称整合报告)。年初,被告王晓京获得整合报告后形成了女子十二乐坊项目计划,并成立了“女子十二乐坊”乐队,该乐队整体实施的表现形式与“中华女子乐坊”文案策划的内容一致。张铁军以此为由起诉世纪星碟公司和王晓京侵犯了他对整合报告及“女子乐坊”一词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 一审: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女子乐坊”一词,也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案例:赵梦琳诉北京北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案,案例:赵梦琳诉北京北纬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情:原告于1992年出版了京剧脸谱画册,其中包含数百幅 “京剧人物画”,被告将其中的两百余幅
5、作为彩信服务内容,有偿供网友手机下载。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被告抗辩称原告作品无独创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定:京剧表演中的各种人物脸谱都有自己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这些内容对于某一具体的京剧人物脸谱而言是唯一的。不同的勾画者在勾脸时会采取不同的勾法、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等勾法上的不同反映出不同勾画者的独创性。原告的作品具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原告诉称:2000年4月,原告创作完成网络动画独孤求败,第一次
6、在“虚拟空间”使用“火柴棍小人”作为其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被告在广告中使用了与原告“火柴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构成侵权。,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被告辩称: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火柴棍小人”的形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在国内外著名词典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早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和教材中,时至今日仍作为“人”的简单表示运用于日常生活之中,这样的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域常用的图案,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7、,一审: 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如19世纪末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跳舞的小人”系列形象、日常生活中的交通标志指示牌及人行道提示标识中的“人”形象图案,均属于象世界著名词典韦伯斯特词典中所定义的“线条小人”的画法,即“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并以直线表示身体其他部位的图画”。这类“线条小人”形象图案是人们用来抽象表达人的形象时的简单而抽象的通用图形,故被广泛地使用在日常生活中的许多公共领域。原告的“火柴棍小人” 虽然也借鉴了这类“线条小人”的通用方法黑色、棍状,但其中的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这类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鲜明的动漫形
8、象人物特点。可见,原告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象时,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二审:在“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形象出现之前,即已出现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创作人物形象的方法和人物形象,但是从“火柴棍小人”的创作过程及其表达形式看,该形象确实包含有原告的选择、判断,具有他本人的个性,原告力图通过该形象表达他的思想,因此,“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案例:朱志强
9、(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二审: 由于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以此为基础创作小人形象。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二者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原告“火柴棍小人”形象的著作权。,著作权保护客体典型
10、案例,案例: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lego 乐高玩具案),案例:lego 乐高玩具案,案例:lego 乐高玩具案,一审: 原告主张著作权保护的部分玩具积木块,仅仅是些常见的形状,不具有独创性及艺术性,因此不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 原告主张的部分积木块具备独创性及艺术性,即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著作权法不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11、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
12、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
13、体上的权利;,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确认著作权人的一般做法 著作权法: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案例,案例:覃绍殷诉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案例:覃绍殷诉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法院: 被告拍卖的国画红旗一举山河变上无作者署名 1972年年画通途劈上彩云
14、间上的署名为“桂林专业、业余美术工作者集体创作” 1972年出版的桂林市美术摄影作品选集中收录的通途劈上彩云间署名为覃绍殷画 广西桂林美术界了解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创作过程的多位业内人士均出证证明该画为原告覃绍殷所作 考虑到国画的创作特点以及作品创作时的历史背景,原告关于作品上未署名,年画上署名集体创作的理由存在合理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公民作品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法人作品50年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50年,邻接权,出版 表演 录音录像 广播电台、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
15、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
16、录制其表演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
17、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著作权的判定,判定原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侵犯著作权的判定接触,原告作品先于被告创作完成 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原告作品已经发表的,可以推定被告接触,侵犯著作权的判定实质相似,案例:庄羽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原告于2002年11月创作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发表于天涯和海外文学互联网网站上。后于2003年2月出版发行。原告发现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的作者为被告郭敬明的梦里花
18、落知多少一书,与原告的上述作品相似。原告经比较,认为被告剽窃了圈中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及部分的片断和语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遂起诉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害;2、在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4、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案例:庄羽诉郭敬明、 春风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一审:从两部小说的人物关系看,梦中姚姗姗与顾小北的关系是圈中张萌萌与高源关系的翻版,梦中林岚与陆叙的关系是圈中初晓与高源关系的再现,梦中林岚与顾小北的关系与圈中初晓与张小北的关系相似,此外,梦中
19、的火柴与圈中的奔奔也非常相似。被告郭敬明在创作梦时,剽窃了原告作品圈中主要人物关系的描写。梦一书的12个主要情节均与原告作品圈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原告所列的98个一般情节、语句中,共57处相同或者相近似。其中有些相似之处表现了人物相似的特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不侵犯著作权的抗辩,独立创作 对作品的使用已经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案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激情燃烧的岁月电视剧中,制
20、作方使用原告受托享有权利的5首音乐作品。具体使用情况:第一集北风吹1分30秒; 保卫黄河56秒;第十三集北风吹 17秒; 学习雷锋好榜样17秒; 敖包相会8秒;洪湖水,浪打浪4秒、10秒、6秒。原告遂诉至法院。,案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一审:激情燃烧的岁月未经作者或著作权人委托授权的机构或个人的许可,在该剧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案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对于使用音乐作品仅涉及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的情况,考虑到被使用部分在
21、整个音乐作品所占比例较小,没有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和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构思;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不会对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即未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因此,这种方式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条件。,侵犯著作权的救济方式,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 侵犯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 仅侵犯财产权利不能支持赔礼道歉的请求 赔偿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及选择,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法定赔偿:不超过50万元。 有选择顺序,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专利权的保护客体
22、 专利权的取得和维持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判定 侵犯专利权的司法救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发明创造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权的取得和维持,申请 初审 复审 无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
23、口依照该专利产品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发明、实用新型侵权判定,被控行为类型判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确定被告的民事责任,发明、实用新型侵权判定,相同侵权 等同侵权,判断和对比,判断时,是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
24、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不管是相同侵权,还是等同侵权判定,均需要符合全面覆盖原则,即所有的特征一一对应。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构成相同侵权。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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