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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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管理知识讲座,-安监处长 杨瑞生,一、首先谈一下煤矿的现状和形势,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生产始终是生产领域中的头等大事,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十分重视。近年来,煤矿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由于煤矿井下条件比较特殊,除了生产过程复杂、环节繁多、条件恶劣和作业场所移动以外,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受到水、火、煤与瓦斯、煤尘、顶板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威胁日益增大,加上技术装备水平落后,职工队伍素质不高,安全管理薄弱,特别是在趋利思想支配下,不尊重客观规律,短期行为表现还比较突出,所以造成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很大,安全隐患仍然比较突出,煤矿安全形势仍
2、然十分严峻。,一、首先谈一下煤矿的现状和形势,2000年以来煤矿逐年事故死亡人数的统计情况,2010年至2012年,每年死亡人数都控制在2000人以内,上述死亡人数是官方公布的数字,其实实际死亡人数比统计数字只多不少,保守估计每年实际死亡人数在统计的数字上乘以2就比较真实了。,一、首先谈一下煤矿的现状和形势,山西省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形势: 2008年,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全省矿井总数由2600座减少到1053座;办矿主体由2200多个减少到130个;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全部淘汰,70%以上的保留矿井达到90万吨以上。同时安全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下面用一组数字就可以说明。
3、,一、首先谈一下煤矿的现状和形势,2012年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91,不仅远低于2005年0.905,也远低于0.374的全国平均水平。这些数据说明山西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已从曾经的“侥幸”变为“常态”。 2012年省厅对集团公司安全控制指标是杜绝一次3人及以上较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0.1318,煤矿总死亡人数不超过7人。去年集团公司共发生4起记率死亡事故,死亡8人,百万吨死亡率为0.116。 2012年省内五大集团发生记率死亡事故19起23人,其中:阳煤集团4起8人,晋煤集团、潞安集团、同煤集团各4起4人,焦煤集团3起3人。 2012年省内五大集团百万吨死亡率:焦煤集团0.0
4、28、同煤集团0.030、潞安集团0.059、晋煤集团0.073、阳煤集团0.116.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13人。阳煤集团2起8人,与全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形成对比的是集团公司安全状况不好,安全压力和挑战日益严重。,二、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辞海将“安全生产”解释为: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根据现代系统安全工程的观点,安全生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物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管理是管
5、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策划、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档案等。,三、事故、零打碎敲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
6、危险源、安全许可等概念,(一)事故 现代汉语词典对“事故”的解释是:多指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 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
7、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三、事故、零打碎敲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安全许可等概念,(二)煤矿零打碎敲事故的概念 煤矿零打碎敲事故是指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一些临时动议工程、个体作业、单人岗位、工艺发生变化时,不按照规定和要求,违反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导致发生的一般事故。 通过对近年来集团
8、公司所属各矿发生零打碎敲事故的统计分析显示,矿井大小巷运输事故占到事故总数的35%,机械伤害事故(耙岩机、皮带、煤溜)占28%,顶板事故占27%,瓦斯事故占4%,其他事故占6%。从事故统计可以看出,大小巷运输事故、机械事故和顶板事故是零打碎敲事故的主要方面,占到全部事故的90%,是集团公司围堵煤矿零打碎敲事故的主要着力点。 (三)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
9、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三、事故、零打碎敲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安全许可等概念,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顿或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市场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危险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一般用风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 从广义上来讲,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健康风险等五类。而对于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可分为人、
10、机、环境、管理等四类风险。,三、事故、零打碎敲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安全许可等概念,(五)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六)重大危险源 为了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提出了重大危险源的概念。广义上讲,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 (七)安全许可 安全许可是指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炭监察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一至三年,正常情况下
11、三年延期一次。,四、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2005年9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列举了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十五种隐患和行为。它们是: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区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四、煤矿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10)使
12、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0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存在以上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
13、生产,排除隐患。,五、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追究那些责任?,(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责任。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拘留、关闭、吊销有关证照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形式。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国家刑法的责任者所追究的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五种主刑,还有罚金、剥夺政
14、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三种附加刑。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有多种形式,在安全生产中主要是“赔偿损失”的形式。,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故事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04年10月20日,河南省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大平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放炮,引发延期性特大煤与瓦斯突出,进而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
15、935.7万元,事故刑事责任处理如下: (1)矿通风科调度员贾XX,事故当日在接到井下瓦斯超限的报警后,没有及时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停电撤人措施,延误了救援时间;事故发生后,还撕毁并伪造事故当日值班记录。,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2)矿调度员景XX,事故当日对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不按规定及时采取停电撤人措施。 (3)矿通风科科长彭XX,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使安全监控长时间报警却得不到及时处理。 (4)矿长助理付XX事故当日值班期间玩牌娱乐,没有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和发现问题,接到安全监控长时间报警的报告后,不能及时指挥值班调度员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迅速处理,也未按规定采
16、取停电撤人措施。 以上4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七年、六年、四年和三年有期徒刑。,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05年7月11日,新疆自治区阜康神龙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 该矿在无专用通风井、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改扩建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便投入生产。身为神龙公司董事长姜XX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拒不执行
17、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仅20042005年政府有关部门就给该矿下达了15份整改通知,但从未引起姜XX等人重视,依然违规生产。刘XX在无矿长资格证的情况下担任神龙煤矿矿长,在管理该矿期间,随意变更安全管理机构,矿井安全管理混乱。 在这次事故中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原董事长姜XX有期徒刑六年,原矿长刘XX有期徒刑五年,原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任XX有期徒刑三年。,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三)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05年8月7日,广东省大兴煤矿发生特大透水
18、事故,据调查,地方安全监管、煤炭、国土资源部门的主管人员对该矿长期非法超强度开采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知大兴煤矿证照不全,仍同意报批复产意见;公安局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矿得以长期获得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主管安全生产的乡镇干部对不具备开采条件的该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该矿在停产期间的偷采行为。 在这次事故中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广东省兴宁市安监局原副局长赖XX、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曾XX和涂XX 、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李XX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六个月和两年、六年(包括受贿罪),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12名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相应刑
19、罚。,六、煤矿安全中有哪些常见的刑事犯罪?,(四)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执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真实案例 2007年5月5日13:50分,山西省临汾市蒲县克城镇蒲邓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8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183.44万元。 该矿长期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超员、越界开采。事故发生后,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蒲邓煤矿矿长、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北采区生产副矿长均被追究非法采矿罪。,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
20、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
21、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煤矿、施工单
22、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3、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
24、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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