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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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第一节 两宋的法律制度,北宋时期,南宋时期,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 1.强化中央集权(宦官、外戚、女主、宗室、文臣、武将) 2.利义均重,利义相辅 3.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立法及法律体系 1.立法 (1).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2). 编敕 (3). 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4). 编例(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绍兴刑名疑难断例) (5). “申明” (指朝廷对某项法令作出的专门解释,效力等同该法令),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刑统),于各篇之下设门,将性质相近或相同 的律条归结为一门,共213门。 律文之后加以疏议,再附以有关敕、 令、格、式174条。所有敕、令、格、
2、式 前皆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准。 在相关的令、敕之后,新增“起请 条”32条,用“臣等参详”冠于文首。 刑罚制度有所变化,增折杖法。 增加新的条目,如“户绝资产”门、 “死商钱物”门。 删去一些不必要的或过时的文字。如 删去唐律疏议中每篇所列历史渊 源等等。 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木板刊版印行的法典,编敕: 敕即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发布的诏令、批示或 决定,也被称为散敕。敕要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编修的 程序。因此,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就组织将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 地进行分类、整理、汇编,去其抵牾、删去重复,将可以长期适用 的敕文编纂成书并加以公布,这一活动被称为编敕,经过
3、汇编“敕” 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两宋时的编敕有下列几个特 点: 编敕活动极其频繁,编敕数量繁多(编敕有220多部,14000余卷)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祥定编敕所、祥定一司敕令所) 所编敕令涉及不仅限于刑事方面 仁宗后,编敕的法律地位逐渐提高 (“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大量的民事、经济立法以编敕的形式颁布于天下 (天圣户绝条贯、遗嘱财产条法、推赏条格),编例:对司法断例进行整理汇编,使其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包括以下三类 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 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 “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宋代审判实践中,例最初是临时性的措施,后来被广泛运
4、用于社会生活, 其地位逐渐增高,比较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例 2.法律体系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 御笔、德音、赦书、编例、指挥、申明、看祥等 (2)关系(效力层次) 宣、敕、诏、御笔、德音、赦书 编敕 律、令、格、式,二.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一).刑事法律的变化 1.刑法原则的变化 (1).采用“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 (2).矜恤原则更宽大 (3).累犯加重原则 2.重法惩治盗贼 (1).宋刑统中,运用附加敕、令、格、式加 重对贼盗罪的惩处 (2).运用特别法重惩贼盗罪(窝藏重法 、盗贼重法),(3).宽宥罪吏 (4).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 (“流
5、罪得免远徙,徒刑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 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 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二).重视经济立法,1.专卖法 “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引法” 2.钱法、钞法 交子、会子 (私交子益州交子务(1023)改归官办官交 子,伪造交子者,依伪造文书罪论处。南宋发行“会子”, 在会子的票面上刊印“伪造会子法”的条文:凡伪造会子 者,犯人处斩,举告者重赏) 3.海外贸易法 (1).设立市舶司 主要职责为:登记海船;发给凭据; 购买商品(博买);征收商税(抽解) (2).制定“市舶条法”,(三).民事立法较发达,1.佃
6、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 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两宋政府均“不抑兼并”,取消了对民间田宅买卖的限制。宋规定了确认田宅所有权的“红契” 制度。红契是国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土地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 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1).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及“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附有赎回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3).租佃契约(佃农违约不按时交租,田主不能私自追索,须告官府催收。宋代佃农对地主 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租佃契约存续期间佃户不得随意离开) 4.婚姻、家庭与继承 (1).扩大义绝范围(夫外出三
7、年不归、雇妻与人、强令妻为娼、丈夫犯罪被处编管、被夫同居亲奸) (2).立嗣继承(无子人家所立的宗祧继承人,可分为生前收养、立继、命继三种) (3).检校制度(对孤幼财产由官府进行监护、代管) (4).户绝条贯(既无亲生子,又没有立嗣之家的遗产继承制度),史料分析:赁屋自造案,李茂森赁人店舍,不待文约之立,不取主人之命,而遽行撤 旧立新,固不无专横之罪。但自去年十月初兴工,至今年三月未 迄事,历时如此之久,蒋邦先岂不知之?若以为不可,则当不俟 终日而讼于官矣,何为及今而始有词?况当其告成之后,又尝有 笔贴(帖),令其以起造费用之数见谕。以此观之,则势必已有 前定之言矣,不然,则李茂森非甚愚无知
8、之人,岂肯贸然捐金縻 粟,为他人做事哉?!词讼之兴,要不为 此,必是见李茂森具数太多,其间必不能一 一皆实,所以兴讼以邀之,其意不过欲勒其 裁减钱数耳,非果欲除毁其屋也。小人奸 状,有何难见,两家既是亲戚,岂宜为小失 大,押下本厢。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 平,不得偏党。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赁屋,史料分析:出继不孝勒令归宗,卢公达为侍郎之孙,不幸无子,遂养同姓人卢君用子应申为子。又不 幸不孝,挟侍郎之荫,背所养,犯赃犯盗,蒙本州将应申决脊杖,编管抚 州,此尚可以继侍郎之后,而奉其香火乎?既不可为侍郎后,则尚得名为 卢公达之子乎?父之所以生子者,为其生能养己,死能葬己也。今问卢应 申,则称
9、与乃父公达各居异食,是生不能养矣。公达死后,义子陈日宣经 县投词,称应申不出钱营葬。生既不能养,死又不肯葬,父子之道故如是 乎?人伦天理至此灭矣!今据卢应申、陈日宣各执出公达生前遗嘱,乃应 申未犯罪之前,今年六月、七月遗嘱及状互相反覆,皆是公达临终乱命, 不可凭信。今但以大义裁之,则应申与同所生父君用受刑,则决不可沾辱 衣冠,况生不养公达,死不葬公达,委难为孝,引勒卢应申仍旧归宗,为 君用之子。公达产簿,当厅给付房长卢景愈等,从公达本宗昭穆相当人, 立为公达之后,仍监检索侍郎诰敕,与之主长。应申手内卖过田业,用过 钱物,并免根问。陈日宣自系外姓人,随父母嫁于公达,所有公达户下物 业,日宣不得干
10、预惹词。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三.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变化 1.中央司法机关 三 司:大理寺(宋初是慎刑机关,元丰改制后为最高审判机关,分左断狱、右治狱) 御史台(监察机关,其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刑 部(职掌复核) 审刑院:设置于禁宫中的“详议机关”,职掌同刑部 直诉机关: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临时特别法庭:制勘院、推勘院 开封府:京畿地区的行政机关,以尹为长官,行使部分中央审判机关的职权 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包括御史台在内的所有京城司法机关进行监察的总机构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分州(府、军、监)、县二级,州上设路。路为中央派驻监督地方军政、财赋和司法事务
11、的机构 提点刑狱司 简称提刑司、宪司,负责本路审讯囚徒,详覆案牍,监督州、县司法,弹劾失职的县长官,制裁失职的司法佐吏 司理参军:负责收集证据 司法参军:负责检法议罪,(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审级与管辖 刑事案件:县:杖刑以下州:徒刑案件刑部:流刑以下案件皇帝:死刑案件 民事案件:县州监司户部(终审机关) 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 3.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 4.鞫谳分司: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职能分开 5.翻异别勘制度: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 (三).证据、检验及法医技术 1.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原告人陈述、被告人口供、检验结论、鉴定结论
12、 刑事诉讼以被告人口供和检验结论为最重要;民事诉讼以书证最为重要 2.书铺(公证机构) 3.检验制度(“检验格目”、“正背人形图”) 对检验范围、牒请、官员差出、初检、复检、检验报告及文书格式等都作出详细规定 4.法医技术 宋慈的洗冤录、桂万荣的棠阴比事、郑克的折狱龟鉴,史料分析:典主迁延入务,照得孙知县于去年十二月间,判令阿龙候务开日,收赎所典与赵端之田。其赵端自合遵照 县司所行,及时退赎,今乃以施工耕种为辞。当职观所在豪民图谋小民田业,设心措虑,皆是 如此。当务开之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脱,或谓寻折契书未得,或谓家长出外未归。及民户 有词,则又寄嘱案司,申展文引,逐限推拖,更不出官,展转数
13、月,已入务限矣,遂使典田之 家终无回赎之日。且贫民下户,尺地寸土皆是汗血之所致,一旦典卖与人,其一家长幼皆痛心 疾首,不言可知。日夜夫耕妇蚕,一勺之粟不敢以自饱,一缕之丝不敢以为衣,忍饿受寒,铢 积寸累,以为取赎故业之计,其情亦甚可怜矣。而为富不仁者,乃略无矜恤之心,设为奸计, 以坐困之,使彼赎田之钱,耗费于兴讼之际,纵是得理,而亦无钱可以交业矣。是以富者胜亦 胜,负亦胜,而贫者胜亦负,负亦负。此富者所以田连阡陌,而贫者所以无卓锥之地也。 今赵端之困阿龙,其术正出于此。阿龙此田出典于赵端之家,四顷公当钱九十八贯,凡历 八年而后能办收赎之资,则其艰难之状,可以想见。阿龙积得此钱在手,惟恐得田之不
14、早,而 赵端乃欲候秋成而后退业,此其意盖知阿龙之钱难聚而易散。此去秋成,尚有半载之遥。半载 之间,幸而其钱复转而为他用,则,虽务开之日,呼之来赎,彼亦无所措手矣。赵端之操心不 善,当职视之,已如见其肺肝。况阿龙系是去春得孙知县判凭,今春正月又在县陈状,皆在未 入务之先。 在法:“诸典卖田产,年限已满,业主于务限前收赎,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杖一百。” 赵端本合照条勘断,且以其年老,封案。兼赵端伪写税领,欺罔官司,其奸狡为尤甚。今不欲 并加之罪,且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勒令日下交钱退业。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务限宋代的一种审判时限,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务就
15、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 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方受理民事案件。 这一制度一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影响,还有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道德要求百姓一般的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都要先经过基层的管理人员的调节,调解无效后才可以向正式的官府提起诉讼,否则要被责罚。 另外,古代州县官吏是行政司法兼任的,事务繁忙,所以对于民事案件,即对国家和社会治安危害不大的就不太重视,这也是古代对于个人权利的一种轻视,国家利益与安全才是最
16、主要的。,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蒙古帝国,蒙古帝国(1206年1368年),是一个历史上横跨欧亚大陆的 大帝国,为原大蒙古国的延伸,其也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帝国与国 家,蒙古帝国最大疆域的面积高达3,300万平方公里(1,270万平方 英里),占了世界土地面积的22%,超越了五分之一,为20世纪时 苏联的1.5倍,现今俄罗斯的1.9倍,含盖了当时疆域内1亿的人口, 蒙古帝国由蒙古人铁木真(成吉思汗)建立,国号大蒙古国,创始 于蒙古地区,通常认为创建时间约为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各部落, 始有“成吉思汗”之称号时的1206年,期间在13世纪中叶忽必烈和阿 里不哥争位以后分裂为中亚、西亚的四大汗国
17、与在东亚、中国地区 的元朝(大元帝国、元本部),其中四大汗国已经各自分裂和独立 了,各自为政,原“大蒙古国”已不复存在,后四大汗国又陆续分出 其他的小汗国,而元朝灭亡于明朝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时的1368 年,其后明朝长期和四大汗国与其他分裂出来的汗国各自为政,直 到16世纪所有大小汗国完全灭亡时。,元朝前期,元朝末期,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 1.建元前 (“尽收诸国,各依风俗”) 2.建元后 (保存旧制 民族分治参照唐宋之制) (二).立法 1.早期部落时的习惯法(“约孙” 、“大扎撒”) 2.成文法典 (1).至元新格(首部成文法典) 元太祖 孛儿只斤铁木真 (2).大元通制(较
18、为完备的法典) (3).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地方官府汇编的法规大全) (4).经世大典与至正条格 (三).法律形式 1.断例 2.条格 3.诏制 元世祖 忽必烈 元英宗 硕德八剌,二.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民族分治及各民族法律地位不平等 1.政治:实行严格的等级制 2.经济:按等级征收赋税徭役 3.司法:元朝法律公开规定同罪异罚,赋予蒙古人种种特权 烧埋银 (二).优待僧道 1.经济:赐予寺院大量地产并严格保护其财产权,禁止任何侵犯寺庙财产的行为 2.政治:僧道上层人物备受统治集团的宠遇 3.司法:僧道人员享有特权 (三).深受蒙古旧俗影响 1.家庭伦常观念淡薄 收继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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