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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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再审程序,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说,一、再审和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谭兵: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江伟:是先后有序的两种不同程序 杨荣新: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二、再审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再审程序的功能 1、纠错功能 2、救济功能 3、监督与保障功能
2、(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一、二审程序只有当事人才能启动)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两年)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五)不属
3、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对以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4、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第一,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第二,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下列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
5、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申请再审的形式与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附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为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 “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若干规定第44条) (二)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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