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 理 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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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理 学 (Jurisprudence),聊城大学法学院 张进军 副教授 上课时间:2010.9.28-2010.12.31 考试时间:2011.1.3-2011.1.14,课程学习要求,1、总结:整理每一章节的内容,并做好课堂笔记。 2、提问:尝试自己查找资料解答,或书面方式提问 邮箱: 电话:13563538319 8238269 3、辩论:几乎任何法理问题都是有条件和有争论的 4、实践:媒体说法、法院听庭、义务咨询与民事诉讼 5、写作:认真完成法理学的作业;坚持写法学笔记,教学参考资料,参考书目: 1、生活中的法理学,黄文艺主编,科学出版社 2、法理的积淀与变迁,吕世伦著,法律出版社
2、3、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著,法律出版社 4、寻找法律的印迹,余定宇著,法律出版社 学习网站: 1、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 2、法律思想网 http:/law- 3、中国法理网 http:/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讲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讲 法治与法治国家 第十讲 守 法 第四讲 法的概述 第十一讲 法的价值 第五讲 法的要素 第十二讲 法与人权 第六讲 法律本位 第十三讲 法与自由 第七讲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第八讲 法律关系 第九讲 法律责任,第一讲 法学与法理学,一、法与法学 1、根据生活、学习经验,你觉得什么是法?道德、政策、乡规民约、风俗习惯、草地上的罚款提示? 2、中文
3、“灋”与“律”的解释;西文中“法”与“法律”含义不同。 3、法学:关于法的学问、科学。(1-7) (1)中国法学的发展与主要思想 (2)西方法学的发展与主要思想(1-6) 4、法学研究的功能(1-11);法学教育的功能(1-17) 5、法学的分类(1-12) 二、法理学(1-13),西方法学思想,一、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学(安提戈涅故事1-8) 二、中世纪的法学 三、17-18世纪的法学-古典自然法学 四、十九世纪的法学 前半期: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后半期:社会学法学 五、现代以来西方三大法学主流派(纽伦堡审判1-9) 六、当代西方法学思潮 西方法理学中的一则案例山洞求生1-10,柏拉图曾在法律篇
4、中说:“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类完善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 一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神明裁判,安提戈涅:一个女人的法律天空 她发出一个流传千古的抗辩:“我认为你的法令不足以推翻上帝和天堂不成文的、永恒的法律,你只不过是一个普通人。它们既不是昨天的,也不是今天的,而是永恒的法律,尽管没有人知道他们来自何方。我不能在上帝面前犯罪,所有人都是。”,纽伦堡审判:自然法思想的复兴,山洞求生:法的不同理念,法学研究的功能,(1)指导立法司法实践。 (2)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讹误。 Rights of Legatees-Murder of
5、Testator(有关继承人杀害遗嘱人有无继承权的问题) (3)创造和传播法观念,使法思想不断合理化与系统化。 (4)培养法律人才。,公元11世纪,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和传播罗马法的主要力量。,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国内部门法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交叉法学,法学的分类,法哲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鉴定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的含义 (1)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学的基础理论 (3)法学的方法
6、论 (4)法的意识形态 2、作业:英文短文翻译 Jurisprudence: an overview,Jurisprudence: an overview,The word jurisprudence derives from the Latin term juris prudentia, which means “the study, knowledge, or science of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jurisprudence commonly means the philosophy of law. Legal philosophy has many
7、aspects, but four of them are the most common. The first and the most prevalent form of jurisprudence seeks to analyze, explain, classify, and criticize entire bodies of law. Law school textbooks and legal encyclopedias represent this type of scholarship. The second type of jurisprudence compares an
8、d contrasts law with other fields of knowledge such as literature, economics, religion, and the social sciences. The third type of jurisprudence seeks to reveal the historical, moral, and cultural basis of a particular legal concept. The fourth body of jurisprudence focuses on finding the answer to
9、such abstract questions as What is law? How do judges (properly) decide cases?,Apart from different types of jurisprudence, different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 exist. Formalism, or conceptualism, treats law like math or science. Formalists believe that a judge identifies the relevant legal principles
10、, applies them to the facts of a case, and logically deduces a rule that will govern the outcome of the dispute. In contrast, proponents of legal realism believe that most cases before courts present hard questions that judges must resolve by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nd ultimately dra
11、wing an arbitrary line on one side of the dispute. This line, realists maintain, is drawn according to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psychological inclinations of the judge. Some legal realists even believe that a judge is able to shape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based on personal biases.,Apart from the
12、 realist-formalist dichotomy, there is the classic debate over the appropriate sources of law between positivist and natural law schools of thought. Positivists argue that there is no connection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and the only sources of law are rules that have been expressly enacted by a gove
13、rnmental entity or court of law. Naturalists, or proponents of natural law, insist that the rules enacted by government are not the only sources of law. They argue that moral philosophy, religion, human reason and individual conscience are also integrate parts of the law. There are no bright lines b
14、etween different schools of jurisprudence. The legal philosophy of a particular legal scholar may consist of a combination of strains from many schools of legal thought. Some scholars think that it is more appropriate to think about jurisprudence as a continuum. The above mentioned schools of legal
15、thoughts are only part of a diverse jurisprudential pic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Other prominent schools of legal thought exist. Critical legal studies, feminist jurisprudence, law and economics, utilitarianism, and legal pragmatism are but a few of them.,法学教育的功能,一、培养高素质的公民 1、主体意识 2、权利意识 3、参与意识 4、平
16、等意识 5、宽容态度 6、法治观念 7、义务(责任)观念 8、理性精神 9、人本观念 10、全球意识 二、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 1、基础素质 (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追求正义;法律至上;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动机兴趣;自我认识能力;情绪稳定、抗挫折力;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2、法律素质 (1)法律思维能力:准确掌握法律概念和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 (2)法律表达能力:语言是律师的职业工具。准确、精炼;深刻、雄辩 (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调查、判断、分析、选择、确认法律事实,第二讲
17、法的起源和发展,一、法起源的一般规律(2-20) 二、法与原始习惯(2-21) 三、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2-22) 四、法发展的一般理论(2-34),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法的产生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 3、法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由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独立的规范系统。,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1、产生方式不同 2、体现本质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调整内容不同 5、实施方式不同 6、历史使命不同,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和分类(2-23) 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2
18、-24) 三、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2-25)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特征(P201-204),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基本分类。 2、分类: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总特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 基本原则: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司法女神的蒙眼布),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一、法系的概念 1、法系(Legal system)是比较法学的核心概念,具体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做
19、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是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为代表)。此外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等。,2、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
20、法系。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瑞士、泰国、土耳其等国。我国的澳门,法国民法典的结构 第一卷 人 第二卷 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 第三卷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共2238条,自由资本主义法典的代表,德国民法典的结构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债的关系法 第三编 物权 第四编 亲属法 第五编 继承法 共2385条,垄断资本主义法典的代表,瑞士民法典结构 第一编 人法 第二编 亲属法 第三编 继承法 第四编 物权法 共977条,适用规定61条,现代西方法典的代表,3、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称英美
21、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样固守罗马法传统和编纂法典,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广泛吸取日耳曼法和习惯法以及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逐步形成起来的。 除英美之外,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二、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的特征有: 1、大陆法系强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Give therefore to the emperor
22、 the things that are the emperors,and to God the things that are Gods.) 2、大陆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式,重视法典的编纂。 3、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起着主导作用。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 1、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 2、遵循先例原则和判例汇编具有重要意义。 3、法官和法学家对法律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三、两大法系的区别、发展趋势,区别: 1、判例地位的差别。 2、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 3、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诉讼推理方式、诉讼模式 4、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5、法官
23、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限。 6、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没有陪审团。 7、检察官的来源不同,诉讼地位也不一样。 趋势: 1、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两大法系的差别越来越小,呈现一种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然而,他们之间的差异在短期内并不会消失。 2、21世纪以来,又出现了一些变化。欧盟法律、美国法律,四、两大法系的优缺点: 大陆法系具有对全部社会关系加以理性设计和安排的特点,它的法典式体系逻辑严谨、覆盖面广,内部协调一致性强。但是面对伏在多变的社会关系,显得刚性过强,难以完全适应。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
24、法和德国法的结果。 英美法系的传统是强调根据具体的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但是其法律的庞杂、混乱和难以被非专业人士了解等特点也很突出。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法发展的一般理论,1、法律发展的规律(2-35) 2、法律发展的方式(2-36) 3、法律现代化(2-37),法律发展的规律,1、从神法向人法发展 2、从“身份法”向“契约法”发展 3、从不成文法向成文法发展 4、从族群法向世界法发展,法律发展的方式,1、法律继承:概念、特点、原因、内容 2、法律移植:可能性、必要性、形式、注意问题 3、法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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