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二章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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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2,3,4,5,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5个方面)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
2、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6,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非票据)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非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7,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
3、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 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应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
4、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9,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10,4
5、.阿拉伯小写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2 306.5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叁佰零陆元五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5 006.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陆元贰角壹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2 560.23,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零贰角叁分
6、,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贰角叁分,又如¥302 000.55,应写成: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零五角五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五角五分。,11,(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字后面应写“零”字。如¥78 401.09,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又如¥937.06,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以免分辨不清。,12,(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
7、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又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3,(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14,(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
8、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15,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
9、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16,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意义,限额核定原则和方法 1.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2.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
10、星开支需要量。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17,(三)现金的坐支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限额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18,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不得“坐支”现金。 3.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应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得“白条顶库”,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19,四、建立
11、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对库存现金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清查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发现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20,(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制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2.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3.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完全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12、、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1,(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2.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应当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22,(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75页) 1.支付
13、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23,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4,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单位名称开立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5,(二)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基本
14、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 其他账户一般无需人民银行批准,只需在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三)按照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26,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27,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审查 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28,(1)预留签章 单位: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16、)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29,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定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以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17、;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30,(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18、,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31,(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32,2.撤销的手续办理 (1)存款人主体资格撤销的手续办理;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
19、,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手续办理;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3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的款项列入久悬未
20、取专户管理。,34,五、基本存款账户(4种单位账户的使用范围是重点)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35,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
21、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 . 需出具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36,(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审查 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2个工作日,37,38,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
22、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 存款人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39,2.需出具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备案5个工作日; 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3个工作日,40,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简
23、单了解)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41,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
24、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2,(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简单看看)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2.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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