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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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创造的成果、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特征包括: (l)无形性,指其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专有性,也可称为独占性,知识产权在本质上可谓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 (3)地域性,知识产权一般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 (4)期限性,知识产权一般都受期限限制。,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知识产权法典,因此并没有明确的法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但我国加入了很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知识产权公约中限定的范围,现在
2、对我国影响最大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确定的范围包括:版权与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未披露过的信息;再考虑我国加入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确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及我国法相关规定,知识产权范围是:,(l)狭义知识产权:版权、专利、商标; (2)广义知识产权:除了狭义的,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号等。,三、国际公约的原则 (一)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 大家首先要明白,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等。,1 国民待遇原则 只要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人(包括单位)来我国申请专利、商标
3、,我国都应该给予与我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国民待遇有例外,例如在专利法中,有关是否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是这样规定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前者是可以,后者是应当。这种例外是程序方面的例外,是允许的。,2 优先权原则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规定了以下优先权: (l)专利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
4、,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2)专利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3)商标国际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5、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4)商标国内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 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3 独立性原则 即各国的专利、商标的注册、保护互相独立,详细内容参见下文难点中关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解释。,(二)伯尔尼公约 1 自动保护原则 版权保护不需要登记注册,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起就受保护了,创作完成之日是指定稿日而非初稿日、一稿日、二稿日等等。 2 国民待遇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
6、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 30 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也受我国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保护。,(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 (l)国民待遇原则:理解同上。 (2)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果我
7、们给了甲国以更优惠的保护措施那么该措施就会立即无条件地自动地适用到其他 WTO 成员。,(3)透明度原则: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等都应该公开透明。 (4)独立保护原则:理解同上。 (5)自动保护原则(专指著作权):理解同上。 (6)优先权原则:理解同上。 (7)防止滥用权利原则:类似于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一个热点问题。,除上述必读法规中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内容以外,还应注意 反垄断法第 55 条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8、适用本法。,注: 专利法第 4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l )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 3 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可见,专利权人在技术合同中构成上述垄断行为的,其专利有可能被强制许可。,四、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相当于房屋的出租,知识产权转让相当于房屋的买卖,因此,许可并不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被许可方获得的仅是使用权,他
9、也就当然不得再随便许可他人使用(除非事先他和许可方有特别约定);还要注意,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好像没有太在意转让和许可的区别,但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转让和许可区分得很清楚。,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许可后只有被许可方可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人都不能再使用;排他许可是指许可后只有权利人和被许可方能够使用,其他人不能再使用;普通许可是指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许可多人使用,同时自己还保留使用权。三种许可的被许可方的诉讼权利不同,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
10、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关于商标许可还须注意:许可方有义务监督被许可方产品质量,可以抽查,如果被许可方产品质量不合格,许可方有权禁止被许可方继续使用。,五、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知识产权三部法中有类似规定,拿专利法来说,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
11、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 l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有类似规定,可参照下表使记忆简单化,但须注意,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还没有修改,还是 50 万元,下次修法时有可能提高到 100 万元,以和新专利法一致。,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若于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关注的是其提高了个人定罪标准和单位定罪标准;明确了在线盗版及未经许可的网络传播构成复制发行,从而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这
12、属于对只刑法的一种扩大解释。另外,该司法解释中还有个天然的多选题:,以下情况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调换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的;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七、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为 2 年,自知识产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 2 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知识产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
13、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 年计算。这在著作权、专利和商标领域都如此的。,八、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匡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原则上应选中级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九、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的常见例子如注册商标
14、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在先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侵犯在先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国际知识产权法,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对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1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对象: 公约缔约国国民; 在缔约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 2 )优先权原则 适用对象:并非适用于一切工
15、业产权,只适用于: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商标。 适用条件:已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 12 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 6 个月。,( 3 )临时性保护原则 成员国应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16、。,( 4 )独立性原则 外国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受他国决定的影响。,2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l)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也可成为认定的依据; (2)各成员国有义务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3)商标在成员国是否驰名,由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 (4)某商标未在一成员国适用,如在该国已经为人所知,该商标在该国仍然可能是驰名的。,(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规定了对版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1 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适用对象: “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
17、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2)自动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3)独立保护原则 享有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2 有关版权保护最低要求的规定 (l)保护的客体 成员国必须保护的客体: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成员国可以选择保护的客体:官方文件、演讲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
18、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得保护的客体: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2)保护的权利内容 经济权利:复制权、翻译权、公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电影权和录制权; 精神权利: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包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文学和艺术作品,合理地引用作品,为教育目的利用作品,报刊、广播转载或转播其他报刊、广播上的时事性文章,以及报道时事时使用作品。 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对广播权和录制权的限制)。公约允许成员国立法以法定许可取代版权人享有的广播专有权和录制专有权,但不得因此损害作者的情神权利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19、 TRiPS 协议) 1 基本原则 (l)国民待遇原则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一成员对其他成员国民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例外:成员国在特殊场合可以互惠原则取代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 协议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第三国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例外: 基于国际司法协助协定而产生的特权或优惠,且这种协定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而签订; 伯尔尼公约 和 罗马公约 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 TRIPs 协议未加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
20、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生效之前已生效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中所派生的权利或优惠:,2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最低要求的规定 (l)版权。 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2)商标。 首次为商标下了定义; 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是将相对保护改为绝对保护;二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3)地理标志。 各成员应当采取措施禁止将地理标志做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使用或作为商标注册; 协议特别要求各成员采取法律手段,对酒类商品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4)工业品外观设计。各成员可自行确定通过工业
21、产权法或版权法来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其保护期至少为 10 年。 (5)专利。两种情形不能获得专利: 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 动植物新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相比, TRIPS 协议提高了保护水平:, 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其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布图设计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而且包括含有受保护集成电路的物品; 延长了保护期限,将保护期由 8 年延长为 10 年,并允许成员将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规定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巧年; 对善意侵权作出了补充规定。,(7)未披露信息。未披露信息要得到保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信息是秘密的; 信息因为秘密而具有商
22、业价值; 合法控制信息的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3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 (l)一般义务。成员国应在国内法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应公平合理。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各成员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关于执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 一旦发生侵权,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损害赔偿; 对于侵权的商品,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理,禁止其进人商业渠道或命令将其予以销毁。,(3)临时措施。各成员的司法机关有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初采取临时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防止有关证据被销毁。 (4)边境措施。 权利持有人如有证据怀疑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有可能进口,可
23、以书面形式向进口国主管行政或司法机关提出,由海关中止放行被怀疑侵权的商品; 主管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类似担保,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 (5)刑事程序。 对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成员应规定相应的刑事程序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监禁、罚款、扣押、没收、销毁等。,二、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2004 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主要内容,第一节 电子商务专利,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电子商务专利的侵权诉讼日增 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专利战略建议,第二节 域名的法律保护,一、域名的定义与功能 域名是伴随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的。在互联网上每位用户都有一个上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的账号,即
24、互联网域名,或者叫身份号。域名具有标识性、惟一性、排他性。,二、域名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专属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宽泛性,三、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域名冲突对象已经从商标发展到企业名称、名人姓名、通用词汇、地理名称、普通人的姓名缩写、数字、著名作品的标题和虚构人物姓名等领域。 UDRP的规定: 该域名和申请人拥有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域名注册人对域名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该域名是被恶意注册的。,四、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现实性与可能性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现实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可能性 3、解决两者冲突的两种不同原则 绝对保护主义 vs. 合理保护主义 五、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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