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校园侵权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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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事故与侵权漫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苏万寿 13503712255,思路:复杂问题简单化,内容:,上、校园事故与民事侵权 中、校园过错与责任判断 下、校园侵权防范与应对,上、校园事故与民事侵权,提示:校园事故尽管表现形式和性质多样, 但最通常的情形是民事侵权,因此,校园 事故与民事侵权关联性最强。,1、像雨像雾又像风:校园事故扫描,(1)校园事故含义与界定 校园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校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 不包括中小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
2、者受到的伤害。,从空间上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围,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是指学校门卫、保安和值班教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附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 此外学生校外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属学校管理范围。,从时间上看,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等,如果是住校生,则包括全部在校期间。虽然尚未到开放时间或已过放学离校的最后时间,如果学生在校园内活动,学校仍有责任管理该学生。 从职责
3、上看,学校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和学校公权力介入的行为。,(2)学生伤害的几个相关数据,(3)事故与校园责任的连接点,过错,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担?,学生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责任在谁?,同学的牙被碰掉,谁担责?,提示: 校园事故千姿百态,但却有共同点,1、校园事故有天灾,但更多是人祸,因此 2、校园事故有的可以避免,有的无法避免 3、校园事故是学校与家长的敏感话题,但 4、校园事故的核心是法律责任的归属 5、在所有校园事故中,民事侵权责任是最基本的 6、校园事故中有些案件简单,有些相对疑难,提示:疑难案件,法律的不确定
4、性 (漏洞:生活是鲜活的) 事实的不确定性 (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疑难案件解决:一靠法律、二靠隐含规则,首先强调法律规则的重要性 隐含规则是法的精神、理念以及法律文本的言外之意 由于现实生活一直处于变动状况中,它与静止的法律条文之间出现裂缝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不承认隐含规则的存在,只强调明文规则的绝对效力,必然会造成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的断裂。,隐含规则在世俗生活中: 鲍小姐勾引方鸿渐:“方先生,你教我想起了我的未婚夫,你相貌和他像极了!” 钱钟书解释说,一个可爱的女人说你像她的未婚夫,等于表示假如她还没有订婚,你有资格得她的爱。刻薄鬼也许要这样解释,她已经有未婚夫了,因此你可以享受
5、她未婚夫的权利而不必履行跟她结婚的义务。 钱老先生还说过:有时候,“不再坐一会儿吗?”可以撵走人;有时候,“再会”可以挽留人。,2、法律不是闹着玩的:民事侵权,(1)民事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刑事侵权、行政侵权),抓捕 怪案,法律上的 为与不为,平等主体,法律上的 民法上的,法律 责任,责任关系,责任方式,指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的义务关系,表明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行为负责,指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如果做出相反的行为,这个人则应受到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法 律 责 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违约
6、责任,侵权责任,提示:侵权责任不是政治、道德等责任,美国马萨诸塞州休斯顿一名18岁少女由于长相丑陋,在无法忍受被人排斥的痛苦后,竟将父母告上法庭,控诉他们将自己生得过于丑陋。 18岁少女布兰迪休斯凯米尔由于长得奇丑无比,经常受到同学和亲戚的嘲笑。在学校,所有人都称她长着一张“像屁股一样的脸”。,(2)民事侵权行为分类,归责在法律上的本意是指责任承担的依据。所谓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何种规则和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责任。,(3)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无过
7、错,就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特点,a/适用范围的特点: 主要适用一般侵权行为(对自己行为责任)。 b/适用方法的特点: 举证正置(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倒置(推定过错),过错责任: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在侵权行为中,经常存在着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有过错的情况,称为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往往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民法通则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不是监护人,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
8、类型规定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主要是4种:,1、产品侵权责任; 2、危险活动与危险物致害责任; 3、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4、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其它问题,1、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 2、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4)一个都不能少:一般民事侵权构成,
9、民事侵权,一般侵权,特殊侵权,“特殊”的理由,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行为而言的,又称间接侵权行为。 其“特殊”性在于: 第一,不问其是否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成立之要件,而由法律直接特别规定某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不适用过错原则,而是适用无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在诉讼中往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第三,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往往不是责任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而是与其有关的其他人的行为或其他事实造成的。,特殊侵权行为的主要种类,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 2.雇主(用人者)的民事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10、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4.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产品侵权责任 6 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 7.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因地下施工或地上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再提示:两种侵权行为的区别,从“特殊”到“一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侵权构成 要件,损害 事实,责任 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有因果联系,构成要件图解,a法律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有时不一定是违法主体。,法律 责任主体,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谁?应对此承
11、担责任?,某幼儿园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幼儿高甲跑进厕所,见幼儿金乙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乙推开,不料金乙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 老师赶忙把金乙扶起,并对高甲进行了批评。金乙当时感到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金乙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腿骨折。,在此案中,金乙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因此高甲的父母应对高甲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金乙的伤害是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老师对高甲将金乙推倒根本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乙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高甲的父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违法行为
12、,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禁止,违背义务,游戏中致害的违法性理解,濮阳县某小学下午第一节课下课后,张小珂、郭玲玲与其他同学在学校教学楼前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郭玲玲充当“老鹰”,张小珂充当“鸡群”中的一只“小鸡”,玩耍中,张小珂离开了队伍,郭玲玲上前去抓张小珂时,不小心趴在了张小珂的身上,致使张小珂右肱骨踝上粉碎性骨折。 法院认为:张小珂与郭玲玲均系未成年人,作为小学四年级的学生,他们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他们二人各自的民事法律后果。,c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
13、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行为人有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意识因素和过错的组合,明知 预见 应当预见 希望放任疏忽自信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疏忽过失 自信过失,谁的过失?!,王某,男,10岁,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去年10月15日早上,班主任老师叫王某去打开水。由于年龄小,王某只能抱着暖瓶上楼,当他快要上到四楼时,不慎跌倒,左前臂被开水烫伤,经医生诊断创面为2的二度烫伤。 开始时家长以为花上几百元钱换换药就能治好了,没想到创面久不愈合,后来又在沈医附属中心医院做了植皮手术。术后创面愈合处又出现增生性疤痕,面积约3020平方厘米
14、。,d有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了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三者兼有。,关于损害的结构,权利属性 受损状态,伤残等级和赔偿系数,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构成伤残的: 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一到十级,最重的是一级,最轻是十级。,赔偿(损害)项目,伤残的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 除外还有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 死亡的赔偿项目有: 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
15、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e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二者之间的法律
16、上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相当的因果关系,把握因果联系,难点:因果联系无风不起浪,哲学上的因果联系,同时具备,本质特征,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不说。 相当因果关系规则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一般见解认为有发生该项结果的可能性亦认为有因果关系。,某学生因不堪老师辱骂,出走,并在外死亡。公安局勘察结论:不属刑事案件,因饥饿和疾病死亡。,甲乙二学生均6岁,在学校断墙上玩耍。一老师路过见到喊其下来,其中一名直接跳下来被树枝扎伤,后破伤风。,“相当”行为产生该损害结果的一 般的、生活中可预见的、平常的情形, 而不是特殊的、极为异常的情形。,“相当性”“有此行
17、为,通常即 足生此损害”,识别,一老太太心脏病发作,家人拨打120。救护车司机找不到钥匙,好不容易找到了,路上堵车。上楼台下老太太时,从担架上摔了下来。回医院路上救护车被一三轮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到医院强救室,突发大火。人死了。,天灾?人祸?,2007年5月23日16时34分,重庆市开县义和镇兴业村小学突遭雷击,造成7名小学生死亡,其中5人为六年级学生,2人为四年级学生,年龄最小的10岁,年龄最大的14岁。44名小学生受伤,其中5人为重伤。 什么原因导致了此次雷击事故?,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种可能: 1、该小学位于山包上,位置突出而遭遇雷击; 2、教师房子内部可能有容易导电的电线或者其他金属
18、,引发雷击事故; 3、教室比较陈旧,房盖的横梁腐烂,容易产生白蚁,而白蚁最容易引发雷击。,中、校园过错与责任判断,提示:责任与过错相关联。过错不仅需要在理论上判断,同时,更需要在实务中甄别。,(3)义务的相当注意标准,第一,(收益风险相当原则)看学校是否获益;第二,(行为能力相当原则)看学生年龄大小;第三,(控制范围相当原则)看事故发生时空;第四, (预见避免相当原则)看事故能否避免 结论: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预见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过失认定的规则-合理注意义务,危险结果的合理预见 危险结果的有效避免,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是否有
19、过错 某日下午,某中学初一(8)班班主任孙某,在上最后一节课时,将全班学生第二次月考成绩表发给学生。学生杨某接过成绩表,看到自己的名字排在倒数第三名的位置,便将名次表揉成一团。下课后,孙某离开教室,同学们也吃饭去了,杨某独自在教室哭。当晚,杨某给她的爸爸妈妈留下这样一份遗书从宿舍五楼跳下死亡。,【评析】本案中学生杨某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自杀是非常错误的行为,对该严重后果其应负主要责任;但教师私自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予以公布,导致学生轻重,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故教师对学生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本案当中牵涉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否属于隐私。教育部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
20、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规定,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要坚决摒弃以学科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以及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做法,对有困难的学生要全面关心,并鼓励他们走向成功。可见,在我国学生的考试成绩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的保护,教师在向学生提供学习成绩时应注意使用合理的方式,避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1、校园事故的 校方过错查寻,第一步,先看看是不是意外事件客观上虽然有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再看看是不是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引起,或者由其他人引起,事件与学校以及教师无关。,第二步
21、,义 务 来 源,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自业务、职务上的要求,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看看学校有对事故发生有无注意义务,第三步,看看校园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鉴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第四步,看看是否实际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第一,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 第二,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 第三,学校为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如因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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