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事诉讼法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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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 (一)民事争议 概念: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征: 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 1自决与和解 (自力救济) 2仲裁与调解 (社会救济) 3诉讼 (公力救济),ADR的涵义 即Alternative Disp
2、ute Resolution ,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ADR的主要形式: 第一,谈判(交涉 Negotiation) 第二,调解(Mediation Conciliation) 第三,仲裁(Arbitration) 第四,其他形式,二、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
3、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特点: 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和权威性,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观点: 1、私权保护说 2、私法秩序维护说 3、纠纷解决说 4、程序保障说 5、多元说,我国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问题的主要观点: 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 相关论文:陈刚、翁晓斌论
4、民事诉讼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2、解决民事纠纷 相关论文: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3、程序保障 相关论文: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4、利益保障 相关论文:李祖军、田毅平民事诉讼目的论纲,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公正: 是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诉讼的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效益: 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四、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 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
5、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属当事人主义模式。它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等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
6、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对立,具体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为之。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2007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 (1) 适度调整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 (2) 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5)
7、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涵义和特点 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 (二)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结构,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多重性法律特征 部门法特征 程序法特征 基本法特征,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
8、济法是民事实体法,它们分别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在相关领域中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保障着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又都共同服务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被称为审判法或者司法法,因此,两者在某些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上又是相通的或者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既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9、、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应当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规定。诉讼活动的共同规律和特点,决定了三者有不少相同或者相近的规定。但由于三者的具体任务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因而三者在不少方面又存在差异。,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 4、时间效力,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
10、关系概说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四层含义: 1、它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2、它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 3、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 4、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三个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法院为主导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 1一面关系说 原告 被告 2二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 3三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新观点: “多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
11、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l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有两种观点: 1、等同说。认为诉讼主体就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2、区别说。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区别: 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 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12、者,未必是诉讼主体。 区别说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接受,并成为通说。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诉讼主体 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
13、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诉的一个要素。 诉讼标的只是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内容的一部分,绝不能将它们划等号,两者的属性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一)诉讼事件 (二)诉讼行为,思考题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诉讼标的有何区别?,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 和反诉制度,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
14、的定义和实质 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就自己的民事权益请求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实质:司法保护请求权,(二)诉权的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三)诉权的双重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享有的主体不同;
15、3、产生的时间不同; 4、行使的阶段不同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中心,是诉权是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诉权主体(当事人),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主体不同,诉讼权利主体,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诉权取得的条件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
16、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诉权丧失的原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诉权以后,如果不能继续享有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享有,其已经取得的诉权便会丧失(或叫消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导致诉权丧失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是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作出裁判,并且该裁判发生了法律效力; 三是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五、诉权的行使、限制和保护 (一)诉权的行使 诉权的行使,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实现诉权的活动。. (二)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 对当事人
17、行使诉权的限制,是指在承认当事人享有诉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诉权。 不能把当事人根本不享有诉权与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混为一谈。,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诉,一、诉的概说 诉的定义和特征 诉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请求,启动诉讼程 序,程序意义上的诉,保护民事权益,实体意义上的诉,法院,诉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与起诉相区分 起诉的功能是启动一审程序,使诉的目的能够具体得以实现。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 二、诉的特征 1、诉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诉的内容是处于争议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3、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4
18、、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 三、诉的要素 1、主体:当事人 2、诉讼标的,含义: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诉讼标的物:具体诉讼中该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诉讼标的物; 2、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为诉讼请求。,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参考答案: B 诉由诉
19、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构成。 在本题中甲、乙因为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甲放弃原来主张要求乙支付房租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这个变更过程中,诉讼合同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故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都没有变更,而是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故本题选B项。,2.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密切。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
20、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D诉的分类,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目的和内容不同: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不能有给付请求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有效的法律的关系.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材,准备在房后建一杂务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
21、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2.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由,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甲公司和乙公司签定租赁合同,租用乙公司名下的某仓库为期一年。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既不撤出货又不与乙公司续约,乙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甲
22、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并赔偿之前的占用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 问题: (1)该诉讼属于那类诉讼,(2)有关该案的诉讼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禁止甲公司继续占用自己的货仓请求 B乙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请求 C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租赁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D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债权债物关系。,注意:1、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但不必然包含。 2、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3、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诉的合并与分离,一、诉的合并 1.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
23、中审理和裁判。诉的合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诉的合并,专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广义的诉的合并,除指诉的客体的合并外,还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2.情形 主观的诉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诉的主、客体合并;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二、诉的分离 1.概念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进行审理。 有时候,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会增加审理的难度,造成诉讼复杂化和诉讼延迟,此时法院就应当将诉分开来进行审理。 诉先合并后分离时,当事人和法院在分离前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诉分离后的审理中依然有效。 .,在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是大量发生的,诉的分离则是很少适用的。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诉的合并要件,能够加速
24、案件的处理,又可以避免相互抵触裁判发生的诉都都应该合并审理,共同解决。,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 诉与诉权的关系 三、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即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它表明了原告在诉讼中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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