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婚姻法学(.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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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李洪祥,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两种属性 婚姻家庭的功能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何为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是近年来学界对婚姻概念的定义。(从历史上看,婚姻定义有三种含义;法学上婚姻定义有四种) 何为家庭?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法学意义上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自然属性 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 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基础 社会属性 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实现人的生理要求和精神慰藉的职能 生育、抚育、教育后代的职能 生产和消费的职能
2、,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 群婚制 血缘群婚制 亚血缘群婚制 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对偶制 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 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的概念 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上看,可分为狭义与广义的婚姻法 从编制方法上看,可分为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性质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特点(适用上的广泛性;内容上的理论性;规范上的强制性),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编制
3、体例,民法典制定与婚姻家庭立法(民法法典化与去法典化,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三教授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2002年全国人大民法典草案) 诸法合体的婚姻家庭法 附属民法的婚姻家庭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编制体例) 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婚姻自由是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复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一夫一妻制采用的原因 物质基础、生理基础、心理学基础、思想基
4、础、法律保障 禁止重婚 法律上重婚 事实上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姘居) 禁止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通奸 同居(非法?),对男女平等原则的理解 法律地位、人格的平等 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权利、义务的平等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为什么要规定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 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男女的权利是平等的 在夫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地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婚姻法中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的多面性:刑法、民法、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诉讼法等 婚姻法中:34条、39条、40条、42条 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未
5、成年人保护法 对老人权益的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涵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发展的速度和人口的结构。包括节制生育和鼓励生育两个方面(少生优生、优生优育) 在婚姻法中的表现 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结婚年龄 离婚时,关于子女的归属要照顾已经做绝育手术的一方 我国计划生育的重点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以便人口的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亲属的内涵 由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亲属的称谓分为广义与狭义 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
6、之间的区别 分类,从宗法制度的角度看 宗亲 、外亲、妻亲 以亲系为标准 父系亲、母系亲 女系亲、男系亲 直系亲、旁系亲 以行辈为标准 长辈亲属(尊亲属)、同辈亲属、晚辈亲属(卑亲属) 以亲疏远近程度为标准 近亲属、远亲属 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 血亲、姻亲、配偶,直系亲: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 直系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 如自己与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孙子女等 直系姻亲:姻亲的亲系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等 如自己与自己妻子的母亲(女婿与岳母之间) 旁系亲: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 旁系血亲:除直系血亲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如自己与自己的兄弟姐妹 旁系姻亲:
7、同上 如自己与自己妻子的兄弟,配偶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 自然血亲 全血缘血亲 半血缘血亲 拟制血亲 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 不完全意义上的拟制血亲 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何为亲等 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少则近,亲等多则远 计算方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出发点,以一世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共同的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以其总世数,即两亲等数相加,定其亲等。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我国古代亲等计算法(丧服制)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8、 我国现行之亲等计算法,发生、终止 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姻亲关系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在民法上的效力 在刑法上的效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在国籍法上的效力,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婚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第五节 事实婚姻 第六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七节 同居关系,结婚的概念 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分为广义和狭义。 婚姻成立的要件 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历史沿革 掠夺婚 有偿婚(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聘娶婚) 赠与婚 宗教婚 自由
9、婚,婚约的概念 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 婚约的历史发展 早期型婚约 晚期型婚约 我国婚约的特点 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 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 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 婚约无强制执行力 婚约的解除及后果,解除(我国法律上无具体规定,司法解释有规定) 原因 基于法定原因而解除 悔约 后果(财产上、非财产损害赔偿) 后果 损害赔偿:包括财产上损害赔偿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但我国法律上没有规定) 赠与物的返还 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必备要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双方当事人有婚约行为能力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符合法定形式 须达到法
10、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要件 外国法中关于婚约禁止的其他规定,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婚亲)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问题:直系姻亲、旁系姻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86年卫生部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区分:不许结婚、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得生育和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的性别 问题:艾滋病人? 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禁止相奸者结婚 禁止女子在待婚期中结婚 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 其他结婚之障碍,结婚程序的主要类型(结婚的立法主义) 仪式制、登记制、结合制、双轨制 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 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民政部1994年婚约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结婚
11、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确定登记机关的管辖,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依据。 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涵义: 无效婚姻: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有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分。 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构成无效婚姻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 重婚的(包括事实与法律上的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构成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婚
12、姻法第11条) 胁迫(参见解释第10条)还能否有其他原因?,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请求权的行使 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 请求权人:解释第7条 行使时间:“自愈理论”解释第8条 可撤销请求权的行使: 请求权人:按解释第10条第2款,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行使时间:婚姻法第11条;解释第11、12条 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宣告机关 婚姻无效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依据解释第7、8、9、14条) 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人民法院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法第11条)。婚姻登记机关享有婚姻撤销权利弊分析!,婚姻无效、撤销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12条
13、) 所谓的“自始无效”,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解释第13条) 财产: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12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解释第15、16条) 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12条) 结婚证:解释14条 判决的效力:解释第9条,事实婚姻的涵义 国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例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之前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广义:也称未登记婚,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14、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包括:其一,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皆不具备;其二,仅不具备形式要件。 狭义: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不承认主义:如日本; 承认主义:如英国; 相对承认主义:如加拿大; 危害: 存在原因:,承认主义:自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 相对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之前(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实施)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
15、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时, 绝对不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至2002年4月28日 1994年最高法在给四川省高法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婚姻法第8条后段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
16、,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释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事实婚姻的效力: 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对此解释的
17、理解: 事实婚姻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事实婚姻就是一个合法的婚姻 事实婚姻针对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而言,其意义只有在发生纠纷时(如一方否认婚姻关系、“离婚”、继承等)才显现。 事实婚姻针对有配偶的男女而言,其意义在于认定重婚与重婚罪。 此解释的弊端: 第5条很难实现 无法解决重婚罪问题,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扶养费承担问题与离婚相同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与购置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有配偶的继承权,但如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8、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 第三节 收养 第四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五节 亲权(父母照顾),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同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分立主义 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制,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由双方平等享有 客体为夫妻身份利益 具有权利两
19、重性(二项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 基本身份权 婚姻法明定的内容: 姓名权(14条)、人身自由权(15条)、计划生育义务(16条) 婚姻法暗含的规定(国外立法相关的规定) 同居义务、贞操义务、住所决定权、日常事务代理权,同居义务: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夫妻间的性生活 精神生活 互相扶助义务 夫妻共同承担对其他家庭生活所负义务 贞操义务:又称忠实义务,即夫妻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贞操义务与贞操权不同 表现为婚姻法中对通奸、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禁止性规定 住所决定权:婚姻法第9条 日常事务代理
20、权:又称家务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在家常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其效力及于夫妻的另一方,夫妻双方共同就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17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解释17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0条) 夫妻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24条),内涵: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后与此相关的责任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分类(从发生角度) 法定财产制: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所作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由当事人依法自行选择而适用的
21、财产制。 自由型:如英国,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和程序都不作特别限制。 严格型:如瑞士、德国。A。在内容上,明定可选择的财产制和不可抵触的事由。B。在程序上,要式契约须经公证和登记,才产生对抗力。 特殊型:,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管理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将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 一般共同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实际是分别财产制,见教材122页。),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采用原因分析 历史 时间计算 范围(婚姻法第
22、17条)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解释(二)12条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11条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设立原因分析 内容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23、、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解释(二)13条 特有财产的约定 对原婚姻法中转化财产的修正(解释第19条),夫妻约定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的地位 是婚约契约的从契约 是与法定财产制同等地位的契约 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婚姻法第19条、解释18条) 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须意思表示真实 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约定的时间 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
24、制 应采取书面形式 约定的效力 内部:对双方都有拘束力,撤销、变更必须双方的同意 外部: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应举证。,概述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父母婚生子女;生父母非婚生子女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人工生育的子女与父母 同质人工受精:生父生母由生母怀孕分娩 异质人工受精:供精卵子;供卵精子;供精供卵:其共同点一般都为妻子怀孕分娩 代理母亲:由另一个女性代理怀孕分娩 态度:如夫妻双方协议的,应一律以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对待。,婚生子女: 界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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