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演示文稿(关王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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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逻辑,主讲人 王 洪,第一章 绪论,一、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法官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时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确认事实;其二,寻找法律;其三,将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在获得司法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法官必然要进行三种意义上的论证,从而必然要进行三种意义上的推理: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事实推理(Factual Inference ) :确认事实、探寻事实真相的推论。事实推理旨在确认证据事实,并且基于证据事实确认案件事实,以此作为裁判小前提,为做出司法判决准备事实上的根据和理由。,法律推理( Legal Reasoning) :解读、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推论。法
2、律推理旨在探寻法律的真谛,即澄清法律的疑义、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的漏洞。获得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定、规则或原则作为上位规范,作为裁判大前提,为司法判决准备法律上的依据和理由。,判决推理( Judicial Reasoning ) :以事实推理与法律推理的结果为前提和根据得出判决结论的推论。其中,事实推理的结果是裁判小前提,法律推理的结果为裁判大前提,判决推理的结果是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法律逻辑学以法律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解决法律推理的正当性或合理性的判定问题和推导问题。系统地总结法律分析、法律批判、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规律、规则和方法。,二、逻辑是法学研究与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3、和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工具,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法律?这些渊源有时很明显。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难点和错误。 卡多佐,联合国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条规定指出: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等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珠海碧海花园“五月花”餐厅案 罗伊判例 :Roe v. Wade 奥拓车苯
4、污染案, 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不得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 得州刑法:除依医嘱,为挽救母亲生命而进行堕胎外,其他一切堕胎均为刑事犯罪。,刘涌案终审判决 奥拓车苯污染案终审判决, 刘涌案 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应予以确认。对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刘涌和同案被告人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所犯故
5、意伤害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奥拓车苯污染案 丰台法院判决认为, 再生障碍性贫血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目前无法确定李先生的妻子患此病与车内苯含量有关,目前无法确定朱女士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李先生不能证明买车时车内空气苯的含量,且国家现在对车内空气质量也没有颁布标准。据此,丰台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丰台法院希望有关部门尽早制定汽车车厢内空气质量标准。李先生对此判决不满,向二中院提出上诉。还提交了另外两名奥拓车主生病而死的新证据。,二中院的裁定书则十分简单:“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不能证
6、实朱女士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导致死亡系因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故上诉人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不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要大量地依靠逻辑。在法律研究领域,逻辑被用来分析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和每个法律部门的原理与原则并对它们加以归类;分析法律概念或术语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逻辑与确定某项法律是否可适用于某个问题,试图通过辩论说服他人,或者决定某项争执等情形相关联。 牛津法律指南,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 霍姆斯,教授法
7、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 富勒(Lon L .Fuller),复习与思考题 1、什么是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判决推理? 2、法律逻辑的基本问题是什么?,第二章,法律分析与批判: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一、 逻辑理性,逻辑理性:是指思想的逻辑性或思想在逻辑上的合理性。思想的逻辑性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思想自身的内在一致性(correspondence)、一贯性或无矛盾性;其二,是指思想之间的联系即推论(inference)的必然性(inevitability)。,逻辑分析:是指
8、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的逻辑性或思想在逻辑上的合理性。逻辑分析主要指分析和判断思想一致性、一贯性或无矛盾性以及推论或思想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霍菲尔德:“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合理程度的准确性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中华民国元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究竟是国务员对总统负责任呢,还是协助总统对议会负责任呢?这个条款的规定是含混歧义的,而且不是一般性的语言歧义,它牵涉到实行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的问题
9、。直到民国12年制定宪法时才把这个条款改为:“国务院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个条款中的“不履行”一词是含混歧义的,不确定的,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不履行”一词既可指“没有按约定履行和根本没有履行”,即“不完全履行和完全不履行”,也可仅指“根本没有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我国人大常委会曾在关于惩治假冒伪劣犯罪的规定中规定:“制假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违法所得”一词是含混歧义的,是不确定的。但全国人
10、大常委会没有对这个概念作进一步的解释。为了消除其含混歧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把“违法所得”解释为“违法销售额”,最高人民法院把“违法所得”解释为“违法获利”而不是“违法销售额”。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解释是不一致的。,瞿爱仙是武汉市黄陂县的一位农民妇女,在5年的时间里,至少制造了300吨假酱油,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瞿爱仙非法制假的销售额是18万元,当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准备对她绳之以法、予以严惩的时候,发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对瞿爱仙只能从轻发落。这与其说是因为不能算清瞿爱仙制假的获利额,让瞿爱仙钻了法律上的空子,不如说是法律给瞿爱仙们
11、准备了一个漏洞。,希特勒上台以后,于1935年6月颁布了一个对根本法的补充条款,其中规定:“凡进行依法应受惩罚或按刑法一般意义及按人民健全判断应受惩罚之行为者,应予惩罚。如刑法各款均不能直接用于所进行之行为,则根据按其一般意义最接近的法律予以惩罚。”,我国合同法一方面在第402、403条委托合同中引进了英美法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一方面又第421条引进了大陆法系行纪合同制度。,在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制度中,是“两个合同、两方当事人”的法律结构。尽管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但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几乎不被考虑,即本人可以通过“介入权”直接起诉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通
12、过“选择权”直接起诉本人。,在大陆法系,当某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时,这不被认为是代理,而被称之为行纪。在大陆法系“行纪”制度中,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法律结构。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所以行纪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除非基于权利移转,原则上背后的本人与第三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二、 实践理性,实践理性:所谓实践理性或目的理性是指合目的性或手段目的上的合理性,包括以下两层意思:其一,思想或行为本身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存在使它成为现实的手段;其二,思想或行为作为手段能够达到既定的目的,即与目的具有一致性,而且对于达到既定目的而
13、言,这种手段是必要的或必须的。,目的分析:目的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的合目的性或手段目的上的合理性。目的上的合理性是指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可被认为倾向于达到某种期待的目的或后果,即这一项行为或抑制被认为根据其行为的目的理由被证明其是合理的。,三、 价值理性,价值理性:所谓价值理性是指思想或行为的价值上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包括以下意思:其一,思想或行为满足某种正当利益需求;其二,思想或行为自身与某种正当价值取向一致;其三,思想或行为自身就是正当的。,价值分析:价值分析是指思考、追问以及追求思想或行为自身的价值正当性或价值上的合理性。价值上的合理性,是指某一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可被认
14、为其本身是对的,或其本身是好的,而不考虑任何进一步的目标或目的,即这项行为或对行为的抑制被认为根据其行为自身的价值理由被证明其是合理的。,“我们有责任考虑并且估量立法的目的、达到目的的手段以及成本。我们得知要得到任何一样东西,我们都不得不放弃其他什么东西,我们被告知用我们所得的利益来对比我们失去的利益,并从而知道我们挑选什么。”, 2003年元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的题名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此解释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
15、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理论违背法理,而且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欲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非法行为;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这一解释有越权违法的嫌疑。,“创造和维系一套法律规则体系的努力至少会在八种情况下流产;或者说,就这项事业而言,有八条通向灾难的独特道路。第(1)种、也
16、是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完全未能确立任何规则,以至于每一项问题都不得不以就事论事的方式来得到处理。其它的道路包括:(2)未能将规则公之于众,或者至少令受影响的当事人知道他们所应当遵循的规则;(3)滥用溯及既往性立法,这种立法不仅自身不能引导行动,而且还会有效破坏前瞻性立法的诚信,因为它使这些立法处在溯及既往式变更的威胁之下;(4)不能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达规则;(5)制定相互矛盾的规则,或者(6)颁布要求相关当事人做超出他们能力之事的规则;(7)频繁的修改规则,以至于人们无法根据这些规则来调适自己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种(8)无法使公布的规则与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相吻合。”,“法律作为以正义价值为自身
17、价值内核的规则,必然以确定性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和表现形式。”,以边沁为先锋,历经奥斯丁、霍兰德、萨尔蒙德、凯尔森、格雷以及霍菲尔德等人,分析法学批评当时法律概念、术语歧义丛生的现象,不满含混歧义的法律概念带来的混乱,为消除这些混乱及其带来的理解上的阻碍,开始对普通法的梳理工作。他们分析实在法律制度、基本概念和观念,严密详尽分析司法程序和法律方法,通过法律概念分析,从逻辑上澄清思想。,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esley HHohfeld)和考克雷克(Albert Kocourek)等人认为,复杂的法律概念和关系不过是其不同组合,只要运用逻辑分析方法,精炼和详尽界定法律概念,寻找法律概念
18、的“最小公分母”,就能消除法律概念的不明确性,使法律概念明确化,使立法具有无可置疑的明晰性和确定性,并以此作为法律恒久不变、牢靠的支柱。,复习与思考题 1、什么是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价值理性? 2、什么是立法不当?,第三章,法律的不确定性:不明确性、不一致性、不完备性,赫克认为:“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这是因为,其立法者的观察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其二,立法者的表现手段有限,即使预见将来的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完全表现出来。”,一、 法律的不明确性,法律的不明确性:是指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界限不明确、指向不明确、内容不
19、明确。, 威利姆斯(Glanville Williams)在其所著语言与法律一书中指出,一个语词或语句的中心部分或核心部分,其含义或意义可能是清楚的、明确的,但是,离开了中心,走向边缘,它就逐渐变得模糊不清了。, 奥地利籍逻辑学家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ng Wittgenstein 1889-1951)基于他对语言的逻辑分析指出:日常语言中语词及语句的意义在于它的“用法”(Gebrauch)、“使用”(Verwendung)或者“应用”(Anwendung)。, 波兰籍逻辑学家阿尔弗莱德塔尔斯基(Alfied Tarski 1902-1983)严格区分了对象语言(被解释的语言)和元语言
20、(解释语言)。他指出,由于自然语言或日常语言被用作它自己的元语言,因此,日常语言在语义上是封闭的。在语义封闭的意义上说,日常语言是自足的。但是,任何一个有限的语言系统都是不自足的。,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办的社会行为规范,应当具有概括性或一般性。失去概括性,便失去一般性从而失去普遍约束力。,二、法律的不一致性,内在不一致性: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有相悖之处;法律原则、规则或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触、相互矛盾。 社会不一致性:法律原则、规则或规定适用的结果,显失社会公平和公正,明显有悖于社会利益、社会效用、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
21、如果一个社会给发挥个人积极性和自我主张留有余地,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 立法者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的相互冲突,而且立法上缺乏足够的抵触规则来解决立法者利益冲突与价值冲突。 阿罗证明了如下结论:当备选目标多于或等于三个,并且礼会成员至少有两个时,不存在任何社会选择规则能同时满足广泛性公理、一致性公理、独立性公理、非独裁性公理。,“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但也存在着为一般性的陈述所不能包括的情形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亦即典型的和一般的情形,但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在独特的案件中法律常常不能做到公正。”,三、 法律的不完备性,法律的不完备性:法官经常会遇到
22、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未规定或无明文规定,没有直接相关的成文法规则或先例,没有直接可适用的规则或先例,法律未提供任何指导;其二,实在法不能回答、不能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缺乏”、法律漏洞、法律空白、法律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不圆满、不完备。, 立法者立法时的预见力和表达力都是有限的。在制定法律时,尽管立法者要充分考虑一切可能性,但由于其预见能力的有限性,它无法预见和穷尽所有的可能和变化。 法律规范一旦规定,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哥德尔的不完备性定理:任何一个复杂到一定程度的理论系统,其无矛盾性与完备性不可兼得。,复习与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的不明确性、不一致性、不完备性
23、? 2、哥德尔不完备性定理的理论意义是什么?,第四章 法律推理的类型,在大陆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应当指出,法官从制定法中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以及从判例法中寻找可资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它们是两种有所不同的推论过程,当然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从制定法中寻找法律的推论过程,不妨称为制定法推理;从判例法中寻找法律的推论过程,不妨称为判例法推理。,一、 解释推导,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法律不明确或不确定,就需要法官首先对其进行推论或解释,即需要法官判明或界定模糊概念、术语、规定或规则的范围或界限,判明或限定含混概念、术语、规定
24、或规则的所指,判明或确定抽象概念、术语、规定或规则的具体内容或具体指向。一旦法官决定援引或适用本条款,即以此条款作为裁判大前提进行司法归类,这种援引,适用或归类本身就表明了法官对此条款的推论或解释,即表明了法官对此条款的边界、所指或具体指向的界定、限定或确定。,解释推导:是指在法律概念或术语、法律规定或规则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时,对法律概念、术语以及法律规定或规则作出明确化、确定化或具体化的解释或推论,发掘其确切含义,消除其模糊、含混或疑义,从而获得判决的法律理由,建立起裁判大前提。,明确化的解释或推论,是指确定模糊概念、规定或规则的范围或界限,以消除其模糊;确定化的解释或推论,是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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