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2037178371第五章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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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二) -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第一节 信用证结算方式概述,一、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信用状,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因而又名跟单信用证。,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即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00), 简称UCP500,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
2、实施。,三、 信用证的性质,()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纯单据业务。,第二节 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一、 信用证的形式,1)信开本 2)电开本 3)证实书。,二、 信用证内容,1)关于信用证本身 2 ) 关于汇票 3) 单据部分 4)货物描述部分 5)关于运输部分 6)其他事项,第三节 信用证项下主要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提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人 (1)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向银行申请开立与合同规定的内容相一致的信用证。 (2) 交付押金或作质押。 (3) 及时付款赎单。,2)
3、开证行(Issuing bank or Opening bank) 开证行一般是进口方银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1) 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 (2)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3) 终局性付款。 (4) 取得质押或押金的权利。 (5) 付款或拒付的处理。,3)通知行或转递行(Advising bank or 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将开证行开立的以该行为收件人的信用证或开证电报的内容,另以自己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而通知受益人的银行。转递行是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受益人为收件人的信用证原件照转给受益人的银行。 (1) 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2) 及时澄清疑点
4、。 (3) 通知行或转递行在履行了通知或转递责任后,有权向开证行收取通知或转递手续费。,4)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信用证项下权利的合法享受者,也是汇票的出票人。 (1) 买卖合同下的责任。 (2) 信用证下的责任。 (3) 其他权利。,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核实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信用证规定的银行索回垫付款项的银行。 (1) 有权不议付。 (2) 必须严格审单。 (3) 不论开证行因何种原因对议付行拒付,议付行均有权向受益人追回票款。,6)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银行接
5、受邀请在信用证上加注保兑条款,或者在信用证上加保兑注记,那么它就成为保兑行 7)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被开证行指定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或是代开证行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就是偿付行。,第四节 信用证的业务程序,以最常见的即期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为例,简要说明其收付程序以及各环节的具体内容。 一、申请开证 二、开立信用证 三、通知受益人 四、 交单议付 五、索偿 六、偿付 七、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第五节 信用证的种类,一、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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