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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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费义务:不同于财产保险,投保人虽有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但没有给付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未履行给付保险费义务的后果:超过一定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的)合同效力中止,或按约定减少保险金额。未交费、合同效力又未中止期间,保险人仍应承担责任。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违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2、同。但解除权的行使必须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无论如何,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人的义务 1、危险承担义务:给付保险金义务 2、承保时的注意义务: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资格审查,
3、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保险金额总和有限制。死亡保险的有效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保单的转让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向某经常在村里帮人翻盖瓦房。村里人刘某为帮其减少风险,就托人转告向某如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就将身份证托人转交给刘某。向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托人转交刘某。2004年2月18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向某。8月18日,向某在帮人翻盖猪圈房顶时,摔下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向某高空作业是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而且是刘某代为投保的
4、,对被保险人向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本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合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有效?,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要求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权利、获得保险保障和保险金的权利 享有获得保险金权利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的诉讼时效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四、保险人的权利 1、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2004年9月杜某以其丈夫张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包括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
5、金额为50万元,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杜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06年3月张某与杜某离婚,与王某结婚。2006年7月被保险人张某被确诊为肝癌,于2007年5月身故。王某以其为张某合法遗产继承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杜某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被保险人先后发生合同约定的两类保险事故又未约定如何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如何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隐含着一个重要条件,被保险人患特点定疾病并生存着,属于生存给付,由被保险人申请。现本案被保险人未申请给付,其应有的请求权不能转为现实的债权,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应向受益人给
6、付。,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一、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经过一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2、年龄不实条款 在我国,两年内是保险人可抗辩的,合同成立后超过两年的,则不可抗辩 保险法32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第
7、六款的规定,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的处理: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但解除合同须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之内行使,且合同成立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即使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也不得解除 真实年龄符合投保条件的,则按补交保费或退还多交保费处理,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1997年5月该单位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投保时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本上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填写的64岁是不
8、真实的,投保时真实年龄是67岁,超出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如何处理?,惠女士在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一时笔误将母亲的年龄写错,但没有超过投保险种规定的最高年龄,两年后,保险人发现惠女士申报的年龄有误,决定解除与惠女士的保险合同。本案合同能否解除?,二、对死亡保险的限制 1、对死亡保险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2、对死亡保险合同订立的限制:1)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在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9、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3、对死亡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的限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有效,三、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1、受益人的概念: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受益人的指定:被保险人享有指定权。当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变更:无须保险人同意,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的,可以一并确定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有第一顺序受益人健在,由第一顺序受益人受领保险金,则第二顺序及以后顺序的受益人无权受领保险金 若无第一顺序受益人,或丧失受益权的,则由第二顺序受益人受领保险金 同一顺
10、序受益人有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保险金,4、受益权的丧失: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2)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5、没有受益人保险金的处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生前有遗嘱的则遗产按遗嘱处理) 按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与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的区别:有无义务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缴纳遗产税还是所得税,6、有关受益人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1)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2)数名受益人中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对这些受益份额另行指定受益人的,则其他受益人有权受领全部保险金,按约定比例
11、或平均分,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的指定:是否有限制? 受益人的变更:遗嘱变更? 受益人能否转让保险金受益权? 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998年2月,吴某的父亲为吴某的母亲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2万元,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是吴某。2002年3月,吴某与妻子蔡某决定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由蔡某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上,二人经多次协商,吴某同意将保单中的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由于担心父母想不通,吴某私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受益权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蔡某,以便将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保险公司在吴某的再三请
12、求下,在原保单上更改了受益人。受益人吴某能否转让受益权?,2006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5月2日,二人因煤气中毒身亡。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应向谁给付?,1998年6月25日,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福寿安康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累计保险金额22万元,保险单上约定朱某的丈夫及其女儿李婷为受益人。2001年7月3日,朱某与李某因家庭不和,发生口角,朱某被李某砍成重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李某因故意杀人被当
13、地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事发后,李婷持保险单等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其母被杀已构成保险责任,并且保险单另一受益人李某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已丧失受益权,则自己成为唯一的指定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2万元。但保险公司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按受益人李婷能获得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吗?,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并指定刚出生的儿子小文为受益人。2008年8月10日,刘某出差途中遭遇意外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决定向受益人全额赔付20万元,却接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因刘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刘某应偿还所欠李某之债,要求保险公司划拨20万元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债务。请问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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