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飞《经济法第11周课件》200911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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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合同的订立方式 二、要约 三、承诺 四、合同的形式 五、合同的内容 六、合同的成立 七、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五、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条款 本条所列8大条款具有提示作用,属建议性规范,意在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将条款订得周详些,以免滋生纠纷; 本条款不具有强制作用,不是强制性规范,违
2、反这一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在8大条款中,除了当事人和标的这两个条款外,其他条款不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 除必备条款外,其他合同条款可以在合同成立后补充、补正。,五、合同的内容,(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和补正:除了当事人和标的这两个必备条款外,其他合同条款可以在合同成立后补充、补正: 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3依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五、合同的内容,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
3、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买乙河沙100车;每车河沙价150元。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 情景一:独任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 情景二: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车为农用四轮车。,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买乙河沙100车;每车河沙价
4、150元。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 情景三:在丁调解下,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用四轮车。 情景四:丁未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条款,但在法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甲、乙公司所在的汉江江边有许多挖河沙的公司、个人,也有许多客户买沙。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车皮的河沙价在140160元之间,而一个东风大卡车车皮的河沙价
5、在280300元之间。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甲、乙合同中的“车”应为农用四轮车。,(二)合同条款的补充和补正: 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
6、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五、合同的内容,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买乙河沙100车;每车河沙价150元。 假设一:双方关于在何地履行发生了争议。问:乙交付河沙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甲付乙价款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 答:履行地都是乙地,可以主张履行费 假设二:乙举证自己为交付河沙而发生履行费用100元。问:乙可否向甲请求支付100元履行费? 答:甲之请求没有法律依
7、据,应该给乙合理的还款期限,甲、乙为好友,甲、乙协议甲借给乙10万元钱作为乙买房款的一部分。6月1日,甲将10万元交给乙,乙当天付了房款。次日,甲即要求乙返还。问:甲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答:甲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给乙合理的还款期限,(三)格式合同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使用须知!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须知内容。,五、合同的内容,(三)格式合同 1.定义: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在订立
8、合同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2.格式条款的特点: 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约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格式合同具有广泛性和细节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 3.格式合同的弊端:对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的损伤,五、合同的内容,(三)格式合同 4.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9、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合同的内容,(三)格式合同 4.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限制: 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
10、格式条款效力优先。 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合同的内容,(三)格式合同 4.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31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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