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非比例再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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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但英文“excess of loss ”的意思,又可理解为超额赔款。因此,“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有时是非比例再保险的总称,有时又是指其中的一个分类超额赔款再保险 。,第一节 非比例再保险的主要方式,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
2、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关于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单位的损失。现举例说明如下:,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表示为“超过100万元以后的900万元”,用英文表示为“9,000,000 In Excess of 1,000,000 ”。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则赔款的分摊如表4-1所示。,表4-1 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 ,但如果每次
3、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则赔款分摊的方式如表4-2所示。 在此情形下,由于接受公司已承担了两个危险单位的赔款,所以第三个危险单位的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表4-2 (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 单位:元,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是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即以一次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计为基础来分摊赔款。 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最关键的是一次事故的划分。,在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订有“时间条款”,以作为划分“一次事故”
4、的标准。例如有的规定台风、飓风、暴风连续48小时内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连续72小时内为一次事故。 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 400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赔款,再保险人承担100万元赔款,剩下200万元赔款仍由原保险人自负,原保险人共承担300万元赔款。 若按二次事故计算: 分出公司 接受公司 第一个72小时损失150万元 100万元 50万元 第二个72小时损失25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200万元 150万元 第二次事故余下50万元赔款就要分出公司自己承担。,在超额赔款再保
5、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l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 例如,某保险人对他承保的500万英镑的业务,分为四层安排超额再保险:,第一层为超过10万英镑以后的40万英镑,(即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为10万英镑的赔款,超过10万英镑,但少于50万英镑的责任,由第一层再保险人承担)。 第二层为超过50万英镑以后的50万英镑。 第三层为超过100万英镑以后的100万英镑。 第四层为超过200万英镑以后的300万英镑。,我们把第一层的分出人自负责任额叫起赔点。 那么,第二层的起赔点就是第一层分出分入承担赔款责任之和,余类推。,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一
6、)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概念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的再保险方式。,例1:有一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那么,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
7、,即10%,计10万元。,例2: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以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则赔付率为135%,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50%,即50万元(小于60万元),还有15万元赔款将仍由分出公司负责。,请看下面的条款 “to pay 90% of all losses in excess of 70% loss ratio up to a max. of 90% 0f 140% loss ratio or 90% of 600 0
8、00, whichever the lesser ”. 就此条款举例如下: 1、某年度的净保费收入: 1 000 000 该年度累计净赔款: 800 000 分出人赔:? 在保险人赔:?,2、某年度净保费收入: 1 000 000 该年度累计净赔款: 1 450 000 原保险人赔款:? 在保险现任赔款:?,一般在赔付率超赔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一项特别规定,即接受公司所接受的超过自负责的赔款责任,只承担其90%,其余10%仍由分出公司自留。这就是所谓的“共同再保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分出公司承保质量不高,或理赔过于宽大损及接受公司。,(二)赔付率的计算 赔付率是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中心问
9、题,如何计算赔付率至关重要。 通常赔付率的计算方法采用“已发生赔款对满期保费”(incurred losses to earned premium basis),即:,赔付率=已发生赔款/满期保费100%其中, 已发生赔款 (incurred losses) = 本年度已付赔款净额 + 本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 - 上年度未决赔款准备金 满期保费 (earned premium) = 本年度保费 + 上年度未满期保费准备 - 本年度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在实际业务中,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方式,其赔付率按当年度的净保费收入(net premium income)与赔款净额(net losses)的比率来计算
10、,对于每一签单年度(each underwriting year of account)的收支,按会计登账的数字来计算。 对于这种赔付率,在有关条文中称为“签单年度净赔”(net underwriting settlement)。,净保费收入与赔款净额的计算如下: 净保费收入 = 毛保费 + 加保费 - 退保费 - 佣金 - 再保费支出 - 保费税 - 盈余佣金 赔款净额 = 已发生赔款(包括理赔及诉讼费用) - 收回的赔款 - 摊回的再保险赔款,四、两类三种非比例再保险方式的比较 (一)特点 险位超赔分保是以一次事故中的每一个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的。 事故超赔分保是以一次事故中所有风险单位的
11、总赔款为基础的。 赔付率超赔分保则是以一定期间的赔付率为基础的。,(二)运用目的 险位超赔分保的目的在于对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成本加以控制,即以一个固定的自负赔款额将所有同类危险单位的赔款皆限于自负额之内。 事故超赔分保则是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累积赔款责任。 赔付率超赔分保的目的在于将某一期间的赔付率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三)应用范围 险位超赔分保适用于财产保险等一般性业务,因为是按风险单位损失赔偿来计算的,分出公司的自负赔款责任都偏低。所以叫一般承保超赔保障(working cover, underwriting cover)。 事故超赔分保常用于巨额或巨灾风险的再保险,对分出公司来讲,可以防范
12、巨灾损失下的异常赔款,所以这种方式也叫异常灾害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赔付率超赔分保主要适用于一些年度变化较大,经营较难以稳定的业务,如农作物保险。这种方式有保护分出公司承保业绩的作用,使其不至于在一年内,由于陆续发生的中小赔款的累积结果使总的经营成果不好。所以这种方式又叫经营成果分保(excess of loss by result)。当然,它能控制赔付率,也仅仅是防止灾害、事故的随机波动,但并不能保证公司盈利。,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从分出公司对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角度,这三种方式是从点(险位超赔)到面(事故超赔),最后再到空间(赔付率超赔)的立体发展。,五、非比例
13、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接受分出公司承保责任的一定比例,因此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则不然,接受公司并不以比例的方式出现,不分担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2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险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
14、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而非比例再保险中,接受公司视分出公司与被保险人的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并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才负责,故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账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其道理与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的赔款一样。,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表,六、非比例再保险的利弊
15、 其利: 1非比例再保险以少数的大额赔款与多数小额赔款以及年度赔款的累积为对象,既可以保障单一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又可以保障群体风险造成的损失总和或责任的累积,特别是它对于巨额风险的保障作用,是其他任何再保险方式所无法比拟的。,2.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订定后,分出公司无需编制各种记载个别风险的业务报表,仅须按季或按年编送包括保险费总额以及应付再保险费的账单,一季或一年结算一次,分保手续和账务都比较简化,可节省经营费用。,3非比例再保险的期限多与业务年度相一致,分保成本可以随着损失率的变化、保费收入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逐年调整变动,灵活性大,具有平衡和稳定每年经营成果的作用。 4对较大的赔款,其超过
16、免赔额以后的部分直至一定的额度可以从接受公司那儿摊回,分出公司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责任于一定的限度以内,有利于保障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5由于免赔额以内大量的小额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负,且分保费按年结算支付,虽采用预付办法,但都以最低额计算,因此分出公司持有总保费的绝大部分,有利于保费的周转和利用。 6接受公司不必提存保费和赔款准备金,也不用支付再保险手续费,可以充分地对资金加以运用。,其弊: 1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多为一、两年的合同,再保险关系很难稳定,分出公司必须经常洽商续约事宜,既繁琐又极无把握。 2非比例再保险没有佣金的规定,接受公司不分摊承揽及管理业务的费用,分出公司对费用的负担较重,对其财务
17、有一定的影响。,3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通常皆由分出公司向接受公司接洽签定,因此业务流向以及保费支付多属单方性质,只能分散风险,得不到回头业务。 4非比例再保险不要求接受公司提存准备金,故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义务的保证。,5由于影响费率厘定的条件随时可能发生变动,没有一定的规律,因此给正确地制定再保险费率带来了很大困难和不稳定性。 6在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自负额的决定,与保险金额及危险大小并无直接关联,且分出公司的赔款责任限于自负额的一定范围内,因此对于重大风险的承保,往往会降低核保标准,以致接受公司暴露在分出公司承保人员道德风险之下。,七、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组合 (一)在成数
18、(或溢额)合同基础上再安排一个超赔再保险合同 这种组合是先安排一个溢额(或成数)合同,然后将溢额合同的自留责任另安排一个超赔合同,以便提高自留额而减少保费损失。 例如:,某分出公司就某项业务安排一份溢额再保险,自留额原计划100万元,分出9线,现将自留额提高到500万元,但怕提高自留后危险过分集中,影响经营稳定性,所以将自留责任安排超赔再保险。,当只安排溢额分保时,业务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在溢额合同基础上安排超赔分保,假定超赔分保费率为70%,则 单位:万元,但提高自留后,在自留内安排超赔再保险时,要注意: 1、节省的自留保费要大于安排超赔再保险的保费负担,否则得不偿失。 2、所安排的再保险
19、,在手续方面要简便,所以超赔再保险比较合适。 3、在比例再保险合同基础上,另安排超赔再保,要如实告知再保险人理由,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和同命运原则。,(二)在超赔再保险合同合同基础上再安排一个成数(或溢额)合同 这种组合是先安排一个超赔合同,然后将自负赔款责任部分安排比例再保险合同。 这种安排也是为了提高起赔点,提高起赔额度可降低超赔再保险的费率,以节省再保险费支出。但为防止自负赔款过大,乃安排比例再保险。,例:某分出公司就某类业务先安排一个超赔合同,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然后将自留责任100万元另安排一份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60%,自留40%。假定该组合合同业务发生150万元赔款,则,第三
20、节 非比例分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一、业务类条款 (一)承保条款(insuring clause) 承保条款的内容,主要订明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限额及责任基础。应包括四个要件:,最后赔款净额(ultimate net loss); 每一次事故(one event or occurrence); 自负赔款净额(net retained lines); 再保险最高责任额(maximum liability) 这些内容我们后面单独讨论。,(二)合同期限条款 非比例分保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但也有和比例再保险合同一样,期限为继续性而不定期的。条款举例: “本合同适用于2003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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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比例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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