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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013版)简介 2013年2月,目录,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简介 质押式与买断式回购特征 回购市场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回购主协议(2013版)的构成 修订背景 主要内容及签署方式 回购主协议(2013版)的主要变化及核心机制介绍 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替换机制 盯市及动态调整,质押式与买断式回购特征,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
2、返还原出质债券。债券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该券一般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冻结托管,并在到期时予以解冻。 期限一般为1天365天,以回购期限为标准划分为11种报价。,质押式与买断式回购特征,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期限一般为1天91天,与质押式回购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
3、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回购市场发展现状,交易规模 2012年全年银行间回购市场交割量约151.7万亿元,其中质押式回购交割量约146.6万亿,买断式回购交割量约5.1万亿,远远超过同业拆借市场(2012年累计成交约46.7万亿元)。 交易主体 参与主体从市场成立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增加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和部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共2200余家,基本上覆盖了市场各类机构。 债券种类:国债、企业债等,集中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回购品种:目前成交量最大的是隔夜、7天、14天品种。 回购定盘利率、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等基准利率,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利率指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4、是我国市场化利率的重要指标。,回购市场面临的问题,产品结构有待丰富 回购债券中信用类债券使用率低。 买断式回购交易量小。 缺少三方回购等创新品种。 质押式回购影响市场流动性。 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现行规章制度需要调整。 回购协议文本需要进一步完善。 会计处理需要改进。 回购市场机制滞后 缺乏做市制度。 需要引入盯市和估值机制。 回购创新机制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回购主协议(2013版)修订背景,市场环境变化 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日益增大,因市场波动导致债券回购担保品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 回购市场参与者出于对信用债违约风险的担心,较少使用信用债券进行回购交易,一定程度抑制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回购
5、需求。 市场投资者群体不断丰富,参与主体信用水平逐渐分化,市场成员建议在制度设计上增加对破产等重大信用恶化事件的考虑,提高市场成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在原有债券回购框架下,回购债券在交易期间处于闲置状态,不利于市场流动性的进一步提升。,回购主协议(2013版)修订背景,法律环境变化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改变了原有担保法下的相关法律框架,由于物权法对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进行了修改,并且明确了债券质权的设立流程,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的法律基础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原有两份法律文本分立的局面,增加了市场参与者在法律文本方面的谈判管理成本和风险防范成本,需要对债券回购市场的相关法律文本进行统一安排。 人民
6、银行要求修订,回购主协议(2013版)主要内容,通用条款 基础条款:第14条,协议构成、适用、声明与保证等。 核心条款:第59条,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等。 一般性条款:第1024条,罚息、抵消、转让、通知方式等。 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替换、调整、违约事件及终止事件的处理。 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调整、履约保障安排、违约事件及终止事件的处理。 上述为主协议,此外对于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分别有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效力优先顺序为:交易有效约定、补充协议、主协议。,协议签署方式,“多边+双边”的签署方式 主协议采用多边签署方式,过渡期为12个月,市场成员签署后需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补充协议采用一对
7、一的双边签署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签署,需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可与其他已签署的市场成员双边签署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罚息利率,选择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调整、履约保障等机制,这为为市场成员之间个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可选择的工具,兼顾了市场的特殊性与灵活性。,回购主协议(2013版)主要变化,文本二合一,采用“通用条款+特别条款”框架结构 原有主协议分为两个,即2000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2004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修订后的主协议同时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将二者特殊性放入特殊条款中。 强化风险管理机制 明确
8、界定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借鉴国际通用做法,在违约事件中补充交易对手否认协议、交叉违约和特定交易违约等条款,并增加非法事件和不可抗力两个终止事件条款。 在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市场成员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流程,并提供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以降低市场协商成本,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回购主协议(2013版)核心机制介绍,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仅适用于买断式回购,不适用于质押式回购,指一份主协议项下所有买断式回购交易构成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如果交易一方出现违约或其它事件,导致全部交易被终止,则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
9、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终止净额进行交收。 引入上述机制可集中管理对手方的信用风险,有利于防范金融市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便于市场成员更好的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回购主协议(2013版)核心机制介绍,替换机制 仅适用于质押式回购,经交易一方提出且另一方同意后,在债券质押期间,正回购方可使用其他债券替换已质押的回购债券,要求新回购债券在替换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不少于解除质押登记的回购债券的市场公允价值。 这种机制安排,为交易双方主动管理自身债券头寸和资金使用效率提供了重要手段,缓解了被质押债券“逼仓”的风险,有助于切实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回购主协议(2013版)核心机制介绍,盯市及动态调整 同时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应根据约定的“盯市”估值方法,在出现回购债券市值下跌或上升时,净风险敞口大于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根据计算结果相应增加或退还已交付的回购债券,以有效控制交易的市场风险。 符合市场成员内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要求。 净风险敞口:就质押式回购而言,指一笔质押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就买断式回购而言,指交易双方间在本协议下的届时存续的全部买断式回购的净风险敞口。,若需进一步了解,请查看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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