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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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产品责任保险,学习目标,1、产品、产品缺陷和产品责任的概念; 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的规定; 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演变过程; 4、产品责任保险基本内容; 5、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召回保险的区别。,基本内容,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保险及合同基本内容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一、产品责任的含义 二、产品责任责原则的发展 三、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四、我国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的缺陷,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该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分别或共同承
2、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一、产品责任的含义,对产品责任含义的理解,(一)产品的含义及范围确定。 (二)产品缺陷的含义及分类。 (三)产品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定义为:“产品是指具有价值,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体或者作为部件、零部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一)产品的含义,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亦包括电。”,(一)产品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3、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适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以上定义明确的产品范围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包括天然产品;在加工制作的产品中,指物质产品(有形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在物质产品中,是指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动产中是指工业动产及经过加工的农产品,不包括农业原产品。,(一)产品的含义,1、产品一般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一般作了排除,由专门的立法加以调整。但美国对不动产未加限制,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将房屋和出租公寓等不动产视为产品; 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 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但无形产品“电”被欧
4、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明示为产品。美国的司法判例亦确认电属于产品。,归纳各国法律的产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见教材175页)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国际产品责任理论通常将产品缺陷分为三大类,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告缺陷。,(二)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产品制造缺陷: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善、技术水平差等原因而使个别产品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一般可分为原材料、零部件及装配方面的缺陷。 产品设计缺陷: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设计缺陷一般由配方
5、、处方的错误、原理的错误、结构设计的错误等方面造成。 产品指示缺陷是指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做出必要的(适当的、明确的、易理解而且详细的)说明、警告或安全、使用方面的指导,从而对使用者构成的不合理危险。,(二)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演变,1.合同责任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 2、侵权责任 (1)基于疏忽、过失的责任 (2)担保责任 (3)严格责任 无须证明有疏忽或过失,只须证明产品有缺陷,且此缺陷导致他人的损失或损害,三、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产品责任法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各不相同。1965年美国法学会出版
6、了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其中的第402条A款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并被美国大多数州的产品责任法所采纳。 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1979年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作为专家建议文本,供各州自愿采用。但是该法未能达成法律的统一,仅被几个州所采用。 1997年美国法学会通过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标志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三、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二)世界上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概况 欧洲,自7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即开始研究产品责任问题,并着手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责任法律规范,其中以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立法成果最为显著。 欧共体各成员国均按照指令的要求,先后
7、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或消费者保护法,实行严格产品责任制。 非欧共体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日本等也深受指令影响,纷纷制定了各自的产品责任法。由此可见,通过立法形式将产品责任纳入法制轨道,确立产品严格责任制,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三、国际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三)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由于各国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不尽相同,必将产生所谓的法律冲突。制定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已成为当代产品责任法发展的一个新课题。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唯一的产品责任方面的统一的冲突法公约,其宗旨是在国际范围内解决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问题。,四、我国产品
8、责任相关的法律,侵权责任法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通过)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年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5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
9、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10、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其他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索赔与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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