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住分布图、面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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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法令暨辦理流程說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7.06.06,2,簡報大綱,容積移轉法系 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修正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辦理流程 &,3,容積移轉法令體系說明,母法: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子法: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孫子法: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4,審查許可條件,一、本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健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由臺北市
2、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分階段選定優先可受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三、前點所稱送出基地為下列各款土地: (一)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 、公園用地。 、綠地。 、廣場。 、道路用地。 前項送出基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5,審查許可條件修正,6,審查許可條件修正,7,審查許可條件,五、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
3、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8,審查許可條件修正,9,審查許可條件,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一)古蹟所在及毗鄰街廓,或歷史建築所在街廓。 (二)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三)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四)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五)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10,審查許可條件,八、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基
4、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11,審查許可條件修正對照,12,審查許可條件,十、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產權
5、移轉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十一、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許可條件自發布日施行。,1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理流程,14,15,容積移轉申請書件,一、基本資料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協議書 (四)委託書(非委託辦理者免備) (五)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六)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七)容積移轉數量符合法令規定切結書 (八)送出基地土地及
6、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九)接受基地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清冊,16,容積移轉申請書件(續),二檢附資料 (一)申請人即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送出基地現況照片 (三)公園、綠地、廣場主管機關未開闢證明,道路用地主管機關已開闢、未開闢證明 (四) 地政機關未辦理公告徵收證明(公共設施類) (五) 送出基地主管機關未發給價購費證明(公共設施類) (六)送出基地主管機關同意無開闢計畫書(公共設施類,其中已開闢道路免附) (七)送出基地共有持分公有地主管機關同意書(如有需要才附,例如公有持有所有權持分) (八)抵押權人同意書(如有需要才附) (九)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或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核備函(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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