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讲义第3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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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讲义 (第3章),李庆峰 华南师大经管学院,第三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及特征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1、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 作为一般经济合同的要件 特征: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条件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个人性合同,2、保险合同的要素,2.1 主体,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 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关于受益人 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2.3 内容(权利义务关系),2.2 客体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关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人经营资格的管理 投保人的概念
2、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关于被保险人,概念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 明确列明(可以是多个)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关于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概念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保单抵押借款;5)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这是因为,财产保险:(1)短期合同,没有现金价值;(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通常情况下同一个人 我国的人寿保险
3、合同中没有此概念 相应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独或分别享有,关于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注意: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受 益 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 受益人不必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的分类 可撤销的受益人和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保险金如何分配? 顺位(排列在前的优先受益) 比例 均分,受益权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
4、的保险受益权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 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受益权是从狭义上而言的,相应的受益人可以理解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概念; 被保险人当然也具有保险金受领权,但那是就生存保险金而言,可以理解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概念。,保险小知识,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不要在受益人一栏简单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64条,我国保险法第64条对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
5、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权的。” 案情简析(一),概念辨析 受益权和继承权的比较,收益权和继承权的联系:两者都属于期待权 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受益权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利;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权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利;,继承权简言之就是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所得的积累,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这些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成为遗产。,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区别,第一,适用调整的法律范畴不同。受益权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受保险法的调整,而继承权属于民法的范围,受
6、继承法的调整; 第二,权利主体及其产生的方式不同。受益权的主体是受益人,其产生主要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且不以自然人为限,而继承权的主体是继承人,其产生方式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且仅限于自然人;,受益权和继承权的区别(续),第三,二者的客体不同。受益权的客体是保险人给付的死亡保险金,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而继承权的客体则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后,受益人和继承人的义务不同。受益人除了在合同约定的事件(如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证明事件发生的义务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而继承人的义务则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及应当缴纳的税款和遗嘱继承所负有的义务。,投保小技巧,投保人在投
7、保寿险填写受益人时,无论想到的受益人是哪几位,最后一栏,最好填上“法定继承人”。约定如果前述受益人不在时,做为给付理赔金的对象。这个小动作,可以为你投保当时没想不到的家人,做到节税。,典型案例介绍(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的保险金归属问题),2000年8月12日,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指定女儿乙为受益人。2001年7月17日,甲带乙去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甲的丈夫丙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甲的父亲丁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丙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却遭到丙的拒绝。丙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甲的遗产,而是其
8、女儿乙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丁将丙告上法庭。他认为甲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乙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乙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由其和丙共同继承。,案情简析(一),本案属于保险理赔中的“共同灾难”问题。所谓共同灾难,是指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意外事故中死亡,此种结果可能会出现下列三种状况:(一)能够确定两者死亡的先后顺序;(二)确定两者系同时死亡;(三)无法确定两者的死亡先后顺序。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例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受益人乙与被保险人甲同时死亡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案情简析(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
9、同一事故中遇难,其死亡顺序的推定将直接影响到保险金受益权的确定,不同的推定将使保险金的分配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解决本案的关键就是在于如何推定甲和乙的死亡先后顺序。,如果有证据表明(或推定)被保险人甲先于受益人乙死亡,相当于受益人乙取得受益权后死亡,保险金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丙单独继承。 如果有证据表明(或推定)受益人乙先于被保险人甲死亡,由于受益权没有实现,保险金做为被保险人甲的遗产,由丙和丁(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继承法上的同时死亡推定规则,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中的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
10、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国外的做法,国外保险业界的“同时死亡规则” 美国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中“保险”部分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来给付;人寿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证明为同时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稍后于被保险人,保险金应作为受益
11、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领。”,思考:同时死亡的情况下,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法理基础何在?,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以保险法的根本立法精神为原则来进行推断。,保险法的根本精神关照在于以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心来分配权利义务,从而设计并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案例的引申思考,在运用同时死亡规则时,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受益人晚于被保险人死亡,哪怕间隔时间很短,甚至是仅仅几分钟,保险人也不能援引统一同时死亡法,保单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死亡的那个时刻起就已经属于受益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因此在受益人死亡后,保险金成为受益人的遗产
12、,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可以说这一结果同样违背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初衷,不符合保险法的精神关照。,进一步的思考(续),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保险公司在实务中发明设计了“同时死亡条款”(也称“幸存者条款”或“时限条款”),该条款解决的便是受益人短期幸存的问题,用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 “同时死亡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确保其死后保险金能够为与其有血缘关系或其信赖的人获得而特别设立的,它通常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又存活了一个特定的期限(通常为3060天)后,才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如果受益人在这段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还是按照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一样,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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