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一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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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一讲,相关职业资格证,毕业后一年后自动转为助理工程师,评为助理工程师后四年评工程师。 如果是搞施工就考建造师做到一定时间后可以考一个监理工程师. 如果搞预结算那就考造价师或经济师. 如果搞设计的话就考结构师或建筑师或岩土师. 最后考一个监理工程师. 当然能者多劳能多考就多考. 监理师的要求年限最高所以最后再考。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预算员:建筑识图、房屋构造、建筑工程定额与 预算、建筑施工技术 施工员:建筑力学、建筑材料、建筑结构、 建筑施工技术 质检员:质量事故分析、建筑施工技术 材料员:建筑材
2、料、建筑施工技术 安全员: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建筑企业经营管 理,初级、中级、高级 报考条件 1 、初级 (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 2 )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2 、中级 (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3 )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3 、高级 ( 1 )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 2 )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3 )取得本职业中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二级建造师考试简介,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3、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建造师级别,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
4、责审定考试大纲。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满前,要办理再次注册手续。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全国通用,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省内有效。,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
5、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二级注册建造师报考条件
6、,(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二级建造师考试考试科目设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7、、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一。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题型题量,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课 程 介 绍,课程性质: 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是一门专业延伸课程。以学习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知识为主,并了解建设工程法规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 教学目的: 了解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和颁布 情况。 熟悉工程建设中常用法规的主要组成内容。,课 程 介 绍,学习的难点: 带有一定文科性质,教学内容抽象。 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 教学方法: 以常用法规的基本知识为主导;以工程项目实例应用为扩
8、展。 讲课内容的独立性,随时间推移,内容会有所变化和调整。 教学要求: 掌握法律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内容 熟悉法律法规条款的主要内容 学会常用法规的基本应用方法,“八靠”,“了解靠讲解,掌握靠能力” “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 “单位靠资质,从业靠证书” “中标靠低标,盈利靠索赔”,参考资料,1、参考书目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 徐占发主编.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 何佰洲编著.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建设法规.朱宏亮主编. 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 2、网络资源 http:/ http:/ 3、相关法律法规文本,法律规范(简称法规): 是由国家机
9、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法规具有规范性 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可为),应该做什么(应为)或不应该做什么(勿为),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可为模式 授权性法律规范 勿为模式 禁止性法律规范 应为模式 命令性法律规范,在学习中始终要把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 一、一个中心: 把握建筑法规的概念 二、两条主线: 1、一条以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 2、一条以建筑法律关系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1、建设法规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
10、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建筑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摘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社会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 相关的民事关系,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2、建筑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二、建筑法 1、产生背景 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黑合同”问题突出。 建筑领域腐败行
11、为屡禁不止,目前在招投 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 贿、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2、建筑法法律公布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令 公布时间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自1998-3-1施行,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3、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共分8章,85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2、第八章 附 则,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建 筑 法 基 本 知 识 的 基 本 内 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基本制度,建 筑 许 可 制 度,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制 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1)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 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4)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广义建筑法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建筑法,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5、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 (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13、3)对人的效力: 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机关。,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6、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1)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第二条 (2)建设活动与建筑活动的区别: 1)建设活动:是从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开始,直到项目竣工使用,发挥效益的过程。 2)建筑活动:包括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的建造安装过程,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不是建设活动,不包括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只包括建设活动的一部分,即建造与安装活动。,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7、 建 筑 法
14、确 立 的 基 本 制 度,建 筑 许 可 制 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制 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条 件,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从事建筑活动人员的资格审查 制度,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制 度,安 全 教 育 制 度,安 全 检 查 制 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制 度,企 业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制 度,企 业 质 量 责 任 制 度,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制 度,建 筑 质 量 保 修 制 度,三、建设法律体系 是指
15、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一)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 是以建筑法为龙头,以建筑行政法规、建筑行政规章为主体,以地方建筑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有机整体。,(二)我国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地 方 性 法 规,地 方 政 府 规 章,技 术 法 规,国 际 公 约 惯 例,全 国 人 大,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国 务 院,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如 建 设 部,各 地 人 大 及
16、 其 常 委 会,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F I D I C 合 同 条 件,(三)建设法规的适用效力,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 规,技 术 法 规,部 门 规 章,地 方 性 法 规,地 方 政 府 规 章,全 国 有 效,全 国 有 效,全 国 有 效,全 国 有 效,本 部 门 有 效,本 行 政 区 有 效,本 行 政 区 有 效,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到低,建设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 计量法 1986.7.1 民法通则 1987.1.1 标准化法 1989.4.1 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矿山
17、安全法 1993.5.1 城市规划法 1994.4.1 劳动法 1995.1.1 房地产管理法 1995.1.1 仲裁法 1995.10.1 保险法 1995.10.1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4.1 行政处罚法 1996.10.1 电力法 1996.10.1 矿产资源法 1997.1.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公路法 1998.1.1 防洪法 1998.1.1 建筑法 1998.3.1 价格法 1998.5.1 消防法 1998.9.1 土地管理法 1999.1.1 行政复议法 1999.10.1 合同法 1999.1.1.1 招标投标法 2000.1.1 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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