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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 1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是: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2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如下四个具有责任的方面: (1) 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2)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3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
2、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首先 是事前预 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 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 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翻时加强 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第二是 事中 应急救援体系, 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是 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 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
3、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 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作了专门的 确定: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 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4、 建议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6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 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
5、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7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 : 第一 工会民主监督 第二 社会舆论监督 第三 公众举报监督 第四 社区报告监督,8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 第一 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6、第二 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兰蜒壑;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第三 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l5日内作出决定。 9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 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二 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三 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
7、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 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五 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10. 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原法第六章): (1) 其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 (2) 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 (3) 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 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11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1)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 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2)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3)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 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 (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 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5)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 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 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6)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 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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