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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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外国诉讼程序效力的承认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九、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十、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九、我国关于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一)国际公约 目前关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全球性公约主要有5个: (1)1971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公约于1979年8月20日生效,但是目前只有荷兰、塞浦路斯、葡萄牙和科威特4个成员。 (2)1958年海牙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公约于1962年1月1日生效,目前有奥地利和中国澳门等20个成员。 (3)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公约于1976年8月1日生效,目前有奥地
2、利等22个成员,我国未签署。 (4)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目前只有以色列签署,尚未生效。 (5)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目前只有欧共体、墨西哥和美国签署或者批准,尚未生效。,但是,在我国所加入的某些国际公约中,存在关于相互承认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条款。例如:我国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0条规定: “1. 由具有第九条所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判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要通常复审手续时,除下列情况外,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 (1)判决是以欺骗取得; (2)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正机会。 2. 按本条第1款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
3、所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应在各该国立即执行。在各项手续中不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二)双边条约 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国已同法国、波兰、蒙古、比利时、罗马尼亚、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土耳其、古巴、泰国、埃及、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匈牙利、希腊、塞浦路斯、摩洛哥、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挝、突尼斯、立陶宛、阿根廷、韩国、阿联酋、朝鲜、科威特和秘鲁等34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或者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除与比利时、阿根廷、科威特和秘鲁签订的协定尚未生效以外,其他均已生效。 以上34个协定中,除与比利时、泰国、新加坡和韩国签订的条约外,都包
4、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裁判的规定。综合各项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1. 民事裁判的范围 多数条约:包括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等。 有的条约:还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如中国和保加利亚、古巴、埃及、希腊等国的司法协助协定)。 2. 请求书 申请人作出该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缔约另一方法院或中央机关;或者 当事人被请求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请求书一般要附上相应的文件,如(1)经证明无误的裁决书副本,(2)证明未出庭一方当事人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书,(3)在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4)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请求方文字的准确译文等。,3.
5、 承认与执行裁判的条件或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少数条约从积极角度规定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大多数条约从消极角度规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归纳起来,拒绝承认和执行对方裁判的情形包括: (1)根据作出裁判一方的法律,裁判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2)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司法机关对该案无管辖权,或者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3)根据作出裁判一方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4)存在“平行诉讼”问题,即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经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
6、案件所作的生效裁决; (5)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基本利益,或者裁决结果违反被请求缔约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则; (6)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的法律。只是在与法国和西班牙等少数国家订立的条约中有这一要求。但是这一要求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即只适用于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而且如果请求一方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4. 间接管辖权 问题:应依何国法律来审查请求国法院对案件有无间接管辖权? 中国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 双边条约主要作了三种不同的规定: 第一,中国与法国、波兰、蒙古、古巴和罗马尼亚等国签订的双边条约规定,依被
7、请求国法律判断; 第二,中国与俄罗斯等签订的双边条约规定,依被请求国对案件是否有专属管辖权来判断请求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三,中国与埃及、意大利、西班牙和越南等签订的双边条约专门确定了若干管辖权标准,并规定只要作出裁决的法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即被视为有管辖权。,根据中埃(及)条约第22条、中意(大利)条约第22条、中西(班牙)条约第21条、中越(南)条约第18条的规定,它们确定了如下管辖权标准: (1)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该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2)被告因其商业活动被提起诉讼时,在该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3)被告已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方法院的管辖; (4)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就
8、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5)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签订,或已经或应当在该缔约一方境内履行,或者诉讼的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方境内;,(6)在合同外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7)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在提起诉讼时,诉讼当事人在作出裁判的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8)在扶养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9)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作出裁判的缔约一方境内; (10)争议的对象是位于作出裁判的缔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的物权。 但是,上述条约又一般补充规定: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双方法律规定的专属
9、管辖权。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各自法律中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问题:你认为双边条约中上述哪一种规定更合理?,5. 准据法与审查标准 被请求方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裁判时,应当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 但是,被请求方仅限于审查该裁判是否符合双边条约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6. 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缔约一方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一经另一方法院承认或执行,即与该方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的效力。,案例分析:白俄罗斯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案,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于1999年2月2日立案受理白俄罗斯明斯克自动生产联合公司(以下简称明斯克公司)诉中国机床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同年5
10、月17日,该法庭作出裁决,将原定于6月4日开庭审理的日期推迟至11月30日,并于5月21日依据1993年中国和白俄罗斯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双边条约)向中国司法部提出向中国机床总公司送达立案及推迟开庭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的司法协助请求。中国机床总公司在收到司法部按规定程序转送的上述司法文书后,于同年11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致函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同年11月30日,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作出裁定,拒绝中国机床总公司关于延期审理的申请,并对中国机床总公司缺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同年12月19日,中国机床总公司收到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于12月9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上述判决书
11、及拒绝延期审理的裁定书。2000年2月10日,明斯克公司依据双边条约通过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及在中国境内执行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关于本案的判决。 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承认与执行?,分析: 关键问题在于,本案的判决是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以邮寄方式送达给中国机床总公司的,根据上述双边条约,中国是否承认和执行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中国当事人送达的司法文书? 双边条约第2条规定:“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双方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
12、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另外,中国于1991年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交存的加入书中载明:“反对采用公约第10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即中国不承认外国司法机关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中国境内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因此,本案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以邮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既不符合双边条约的规定,也与中国加入送达公约时对于邮寄送达的保留立场相悖。 对北京二中院的请示,最高法院于2003年做出复函,认定:“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国被执行人送达判决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判决并未合法送达给我国相应的当事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是判决已经合法送达给相关当事
13、人,由于白俄罗斯最高经济法庭所作判决未通过合法途径送达我国当事人,依照我国与白俄罗斯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第(5)项的规定,应不予承认和执行本案所涉判决。” 上述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第21条第5项规定:承认及执行裁决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可拒绝承认及执行请求的缔约一方的裁决。,(三)非缔约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没有订立或共同参加有关条约的,依我国国内法进行。 1. 提出请求的方式和案件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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