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9-事故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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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第一节 事故的报告 第二节 事故调查 第三节 事故分析 第四节 事故处理,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是由工矿企业伤亡事故演变而来的。目前,生产安全事故范围涉及工矿企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 我国现行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主要依据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应用的标准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
2、准。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的职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故的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
3、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一节 事故的报告,重伤指损失工作日大于或者等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上报。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
4、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一节 事故的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
5、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一节 事故的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一节 事故的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自事故发
6、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接到事故报告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
7、二节 事故调查,目前,我国的伤亡事故调查基本上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调查处理的原则。 一、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节 事故调查,一、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
8、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二节 事故调查,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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