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财产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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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财产保险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2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保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般意义上财产保险合同均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 广义的财产保险合同泛指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狭义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 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
2、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保障的功能在于补偿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 (1)应当使被保险人依据合同获得充分的补偿; (2)应当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3)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补偿获得额外利益。 为此,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0年7月26日购买一辆新捷达牌汽车,于次日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基本险附加全车盗抢险,盗抢险,保额85万元。保险公司仅对车拍照后就予以承保。9月28日张某报案称车失窃。 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至失
3、窃时未上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11款规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均属于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则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并无不实告知,保险公司在知道该车是新车未上牌的情况下收取了基本险和盗抢险保费,并出具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赔付。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诉诸法院。,(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故又称产物保险。 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合同。故又称损失保险。 3、财产保险合同是根据承保财产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 4、财产保险合同强调保险标的因保险
4、事故致损之时的保险利益。 5、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短期性保险合同。 6、代位求偿和委付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理赔环节。,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二)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1、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2、不定值保险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
5、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兴安保险公司向农民宣传麦场夏粮火灾保险,村民李旺旺于5月28日于该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投保小麦7亩,预测亩产700斤每斤0.4元,合计承保小麦4900斤,保险金额1960元。保期自同年6月5日小麦进入打麦场起,至7月5日止。 在此期间,如果发生火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是投保人及其家属故意行为造成火灾,或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在打麦场以外打麦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不赔偿。,李旺旺按期一次交清保现金额1%的保险费。合同生效。 6月14日中午,李旺旺回家吃午饭,
6、麦场无人看管。突然起火,虽经村民们奋力抢救,火灾严重,所剩小麦无几。当日下午,李旺旺将火灾情况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协同公安局进行现场勘察,结论:失火原因不明,剩下小麦250斤。 李旺旺要求赔偿1860元。保险公司认为,实际收成没有预计的4900斤,拒绝赔偿。李旺旺起诉于法院。,(三)按保险保障的范围: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信用保证保险是以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财产保险合同
7、的效力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1、依约交付保险费 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不论投保人是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均应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拒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以诉讼方式追索保险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如解除合同,投保人仍有义务交付自合同成立至被解除的期间的保险费。,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日,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7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保险期自2005年4月15日零时至2006年4月14日24时止。共计保险费15000元。合同约定保险费分3期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于2005年6月15日前缴纳
8、5000元;第二期保险费于2005年9月15日前缴纳5000元;第三期保险费于2005年12月15日前缴纳5000元,届时缴纳完毕。缴纳方式是通过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保险合同签定以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到银行办理委托收款,被告之:该帐户无钱可划拨。保险公司多次找某公司催收保险费,均被以各种借口推托。,2006年4月11日,某企业仓库由于电线短路发生火灾,烧毁了近160万元的货物。火灾发生当日,某企业立即将全部保险费交到银行,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某企业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某企业不服,起诉于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企业声称: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
9、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火灾引起的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某企业没有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
10、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保险法第51条,3、及时发出危险增加的通知。 保险人一般是以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所处的危险状态来确定其保险费率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就意味着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52条,案情简介 李某新建楼房竣工,并于2005年4月1日,在保险公司为该楼房投保
11、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为50万元。 2005年12月,李某将该楼房出租给田某,田某用该楼房贮存化学药品。李某没有将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2006年2月2日,化学药品起火,该楼房全部烧毁。田某逃走。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经核实,发出拒绝赔偿通知。,本案参考结论 李某没有尽通知的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及时发出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以便于保险人及时调查、取证、确定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12、,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第21条,5、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者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违反该义务而导致损失的扩大,保险人可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因采取施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负担。当然,投保人采取的措施应当是合理的、必要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法第57条,6、提供协助 在保险人依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进行防损检查,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核实损害、调查取证时,投保人应
13、当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法第22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法第63条,7、不得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
14、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法第61条,(二)保险人的义务 1、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约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必要前提条件。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法第23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
15、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第23条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第24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法第25条 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可以最大限度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帮助被保险人恢复
16、生产或方便生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为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事故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在实践中,有人主张以保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作为实际损失,但多数学者认为以保险标的受损前后的价值差额作为实际损失更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损失不包括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第三人提起仲裁或诉讼而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些费用单独计算,并由保险人负担。,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
17、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法第13条,3、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人集中了大量的社会风险,积累了丰富的有关危险的资料和信息,能够协助被保险人提高对危险的管理水平,并配合防火、防汛等防灾专业部门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应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能,积极进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预防工作,把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风险降到最低点。,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形式,财产保险合同形式,一、投保单 1. 概念:投保单亦称要保书,是投保人为申请保险而填写的单证,申报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情况,以便保险人考虑是否承或以何种条件来承保。 投保人填具投保单是要约。因此,
18、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签发保险单的前提和依据。,2、种类:一般按保险险别的种类来设计。大 型项目的设计会涉及保险人、经纪 人、再保险公司。 3、操作: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且如实 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中所询问的各 项问题。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 费或出具了正式的保险单后,投保 单上的所有项目立即生效,并且约 束保险人和投保人。,4、法律依据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
19、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14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7条,5、 投保书要点 (1)投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单据。 (3)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如实填写,以
20、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费率承保。 (4)保险人一经接受,投保单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6. 结论:投保单是保险合同正式签发之前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投保单可以使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使保险人履行了客观介绍保险项目核心内容的职责。,二、保险单 概念: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 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亦是正式的保险合同文本。,保险单上列明了全部的保险条件和与该项保险业务有关的全部内容,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法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必须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相应项目为准 (
21、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 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法人的名称和营业地点必须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相应项目为准,自然人的名称和居住地点必须以本人身 份证明和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居住证明文件为准。,(三)保险标的(名称和地点) 1. 普通财产保险 2. 货运险 3. 责任与信用保险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的内容 3.是明确当事人
22、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4.具有证券作用,三.保险凭证,概念:保险凭证是被保险人所持有的已经获得某项 保障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作用和效力,使用:,在一张团体保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 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当用一张保险单承保多辆汽车时,为了向沿途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每辆车已经参加保险而签发的单车保险凭证。 在签有货物运输险预约合同的情况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1. 保险凭证所列项目一般比较简单,不能全 面反映保险条件时,以原始保单为准;,2. 如果保险凭证上已经有保险人的特殊说明,这份保险凭证就具有了批单的意义,在与原始保险单的保险条件发生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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