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人身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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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人身保险,保险学(第二版),魏华林、林宝清主编,第八章,第1-4节,主要内容,1,人身保险概述,2,人 寿 保 险,2,4,健 康 保 险,4,意外伤害保险,第四章 人身保险,3,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1,人身保险的概念,4,人身保险的分类,4,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2,3,第四章 人身保险,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1、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或身体 2、保险责任:生命风险造成的生、老、病、死、伤、残 3、给付方式:定额(医疗费用等补偿类险种
2、除外) 4、交费方式:采取均衡保费,第四章 人身保险,5,二、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按照产品设计类型分类: 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 3、按照投保方式分类: 个人保险、团体保险 4、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 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完美体保险,第四章 人身保险,6,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 (1)概念 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适用性情况 保险法第16条第3款: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 (3)不适用情况 保险欺诈、谋财害命;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不存在保险利益。,第四章 人身保险,7,2、年龄误告条款: (1)概念:投保时,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2)适用性情况 此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不冲突,不可抗辩条款说的是保险人的解除权两年后自动消失,但并未说明保险人不可以要求补交差额保费。 保险法第32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
4、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案例】保额10000元,28岁年交保费为432元,29岁年交保费为460元,现在发现投保人将年龄29岁误报为28岁,则保额应如何调整? 10000 432 460 9391元,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 人身保险,8,3、宽限期条款: (1)概念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5、保险法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超过宽限期的后果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为什么不用终止?) 减少保险金额,直到保单现金价值递减到0,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 人身保险,9,4、中止、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保险法第3
6、7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申请复效条件:提供可保性证明; 补交欠费和利息; 归还保单质押贷款; 不曾退保或将保险转为定期寿险。,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 人身保险,10,5、自杀条款: 保险法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自杀:故意自杀和非故意自杀 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
7、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6、红利任选条款 (1)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给付、抵缴保费、积累生息、增加保额 (2)红利来源:死差益 费差益 利差益,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 人身保险,11,7、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现金价值概念: 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一般来说,交费满2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即可产生现金价值。 (2)现金价值的应用:申请退保:退保金 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 保费自动垫交 8、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1)概念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8、。 (2)实务做法 借款最高额 借款最长期限,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 人身保险,12,第二节 人寿保险,1,人寿保险的概念与特点,2,普通型人寿保险,2,4,创新型人寿保险,第四章 人身保险,13,一、人寿保险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业务,即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 2、特点: (1)风险的特殊性:生命风险,即生和死,较为稳定 (2)标的的特殊性:无法用货币衡量的生命 (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只考虑有无,不考虑量的规定 (2)保险期限的特殊
9、性: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 (3)保额确定与给付的特殊性:定额给付,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第四章 人身保险,14,二、普通型人寿保险,1、定期寿险(定期死亡保险) (1)含义 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至65岁、至70岁等。 (2)特点: 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可以更新或展期,第四章 人身保险,15,二、普通型人寿保险,2、终身寿险 (1)含义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即只要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2)特点: 给付必然性 保险费率较高(与
10、定期寿险比较)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保单灵活性高(可以减额缴清、转换等),第四章 人身保险,16,二、普通型人寿保险,3、年金保险 (1)含义 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金是按约定分期给付,相邻两期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是实务中生存保险的最主要形式。 (2)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照缴费方式:趸缴年金、期缴年金 按照被保险人人数:个人年金、联合年金 最后生存年金、联合及生产者年金 按照给付额是否变动:定额年金、变额年金 按照年金给付开始日期: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按照给付期限: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定期年金,第四章 人身保险,17,二、普通型人寿保险,4、两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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