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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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特征: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区别于租赁合同 双务合同:最典型的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区别于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二、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受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例外:,某些人不能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1.监护人不得成为被监护人财产的买受人 2.拍卖公司及其职员不能购买接受委托拍卖的财产 3.公司的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 4.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也不得成为商事经营活动中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出卖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 所有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处分权人:是指经所有权人授权或者基于法律规定,可以对他人的财产为出卖行为的人。,有处分权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1.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 2.留置权人 3.法定优先权人 4.行纪人 5.经营权人 6.人
3、民法院,(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标的 数量 质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价款 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法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案例:,2005年4月25日,夏某与云南省楚雄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七条规定:房产公司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合格商品房交付给夏某。2005年11月25日,房产公司电话通知夏某可以收房。夏某于2005年12月5日签收了交房确认书,但发现房产公司交付的商品房, 一是:不符合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二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的交房标
4、准,单元楼梯没有建成约定的花岗岩踏步,窗户未按约定安装隐形纱窗;,二是:不符合原告与被告在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二条中约定的绿化及公共设施要优于模型效果图和宣传资料(有一幅中央水景广场音乐喷泉的宣传画,中心广场有水池、喷泉、花圃、花坛图案、欧倍德大道的水池、水带的图案),小区东边一侧仍在作业开挖管道,幢与幢间废土堆积,人员难以通行,中心广场毛坯刚成型,未种任何花草树木。 夏某认为当初以高出1至2万元预购靠近中央水景广场的9号苑,是因为能看到中央水景广场的音乐喷泉,因此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房地产开发公司则称: 第一,原效果图上有关绿化景观及公共设施的
5、图样并不是具体确定的,原宣传资料、效果图并不是工程设计图,没有有关建筑尺寸、材料、工程量等标注,缺乏可操作性,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对公共及绿化设施优于模型效果图和宣传资料,优于的范围、程度、内容未作说明; 二是原告宣传资料上已注明“图片仅供参考,议政府批文为准”和“以实物为准”的字样,其说明宣传资料、效果图上有关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的样式不是最终的方案。而规划部门认可并验收的方案是实际建好的方案; 第三,除原宣传资料,效果图之外,双方在补充协议第二条有特别规定,应按特别约定履行,同时约定“绿化、公共设施优于模型效果图和宣传资料,并不是说不可改变原效果图和宣传资料,故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评析
6、:,本案中上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被告在建设中更改宣传资料确定的建设内容是否违约。 首先,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这是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在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和宣传资料所做的说明以及销售人员对该套房屋销售所做的允诺,对夏某购买该套商品房合
7、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绿化、公共设施要优于模型效果图和宣传资料。 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告在补充协议中对原告个人所作“绿化、公共设施要优于模型效果图和宣传资料”的承诺,以及该套房屋位置优于其他房屋,才以高出其他房屋1至2万元价格申购该房。所以,可以认定被告对夏某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已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的条件。,商品房买卖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的,也应
8、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第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1.交付标的物 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数量、包装方式进行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合同法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几种特殊规定: (1)船舶、航空器、车辆等动产的所有权,一般也自交付时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
9、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转让与买受人。,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第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买受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价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 第二,受领标的物。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对于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第三,及时检验出
10、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时负担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 (1)必须是异地交付,在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基于正当理由做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 (2)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代理人,即标的物在法
11、律上已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3)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做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 (4)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四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案例:某甲和某乙订立一份买卖耕牛的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将属于自己所有的4岁雄性耕牛一头出卖给某乙,某乙支付给某甲价款800元。某乙在订约时即交付现金200元,双方约定次日某乙支付剩余的600元价款,在交清价款后即 牵走耕牛。就在订约的当晚雷雨大作,耕牛被雷电击中死亡。第二天某乙得知消息后要求某
12、甲退还200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某甲据不退款,并要求其支付剩余的600元。某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耕牛死亡的风险应由谁负担?本案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承担,就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2001年1月11日原告康拓公司向被告万事全公司购买联想服务器一套(包括万全1050CS800111128主机一台、商用14彩显一台)。双方口头约定, 原告康拓公
13、司电汇货款并将电汇凭证传真给被告万事全公司后,被告万事全公司发货。原告康拓公司于2001年1月11日将货款11397元电汇给被告万事全公司并将电汇凭证传真给被告万事全公司, 被告万事全公司于同日将原告康拓公司所购买的货物全部交由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发运给原告康拓公司,并将货号告知原告康拓公司。但上述货物到达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时,实到货物一件(商用14彩显),原告康拓公司以此为由拒收。另查,双方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未作出书面约定,且在庭审中对此存有争议。原告康拓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万事全公司偿还货款11397元并利息及追讨货款所发生的经济损失。被告主张已履行义务,货物丢失应由原告承担。,
14、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案例:,晚提货的遭遇 甲方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于7月23日甲方自行提货,但是,到了7月23日,甲却因没有筹足货款而未能提货。当天夜里,卖货方的仓库遭遇大火,导致货物被焚毁。甲要求卖货方承担损失。 那么,卖货方应该承担损失吗?,合同法第146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
15、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卖货方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甲因为未筹足货款未提货,违反了约定,导致货物被大火烧毁,并因此造成了损失,责任在甲。所以,甲方应该自行承担损失。,五、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案例:这是谁的牛? 牧民甲以饲养奶牛为生。2005年甲因家中急需用钱,将两头奶牛卖给乙。其中一头奶牛已经怀孕,但甲未向乙说明。合同签订后,乙立即将奶牛款付给甲,并将奶牛牵走。过了一段时间,奶牛产下小牛,甲遂向乙讨要。乙认为奶牛已经卖给了自己,并且双方签订了合
16、同,现在是自己的奶牛产下小牛,与甲无关。 那么,奶牛产下的小牛到底该归谁所有?,合同法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本案中,当奶牛交付给乙时,其财产已经转移,乙已取得牛的所有权,合同即履行完毕。甲将奶牛交付给乙时,未说明其中一头奶牛已经怀孕,也未奶牛产下的小牛做相关的约定。因此小牛归乙所有。,六、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主要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 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方可
17、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通常有以下特别约定: 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仅适用于动产。 2.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通常使用费的金额。,案例:,甲欲将自己的一辆车卖给乙,双方经协商以12万元的价格成交。 双方合同约定:乙先支付4万元,甲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余款在一年内付清。若违约,承担全部价款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 之后,甲依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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