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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危险从个人转移到保险公司的过程是通过契约型协议完成的。实现危险转移的工具是保险合同。,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的一般
2、特征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1、保险合同是具有保障性的合同 被保险人的风险得到保障,其安全感贯穿于保险合同有效期的始终。但: 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相对的; 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绝对的。,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
3、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是互为因果的。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王收费时,王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但事后王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
4、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次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9,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第一种观点:拒赔。 王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王某所交纳的10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三个月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起保第五个月出险时,因王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0,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第二种观点:比例赔付。 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
5、,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王某交纳了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1,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第三种观点: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对王某拖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2,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分析: 1、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4、违反交纳保
6、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1)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2)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3,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6、保险人有过错责任。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保险合同。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 结论: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赔偿。,2019/6/5,第
7、三章 保险合同,14,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风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在财产保险中表现得尤为明显。,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5,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出相应的代价。 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 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
8、16,二、 保险合同的特征,6、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保险人制定保险条款。,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7,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分类 四、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 五、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 六、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8,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一) 补偿性保险合同 保险人
9、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19,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二)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除人身保险中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保险外,其他各类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0,二、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 以人的生命和身
10、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三)责任保险合同 以责任方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四)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以人们的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1,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 是否确定分类,(一)定值保险合同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金额作赔偿的依据。 适用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保险; 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如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2019/6/5,第
11、三章 保险合同,22,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 是否确定分类,(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际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 发生损失时,依据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关系,不定值保险包括:,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3,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 是否确定分类,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时,十足赔偿。 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按保障程度赔偿。 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
12、际价值。 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4,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 是否确定分类,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 (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 (3)按照保险标的重置价值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 (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5,四、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一)单一风险合同 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二)综合风险合同 承保两种以上
13、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 (三)一切险合同 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6,五、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一)特定式保险合同 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总括式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201
14、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7,六、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一)原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移 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8,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29,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保
15、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0,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 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 大多数国家法人 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和社) 我国法人: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1,一、保险合同的主体,2.投保人 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投保人的资格条件: (1)法律条件:具有
16、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经济条件:负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3)利益条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2,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1)被保险人的资格 A.财产保险 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3,一、保险合同的主体,B.人身保险 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保险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
17、无效。,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4,一、保险合同的主体,(2)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被保险财产的利益主体; 人身保险:以其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 责任保险:依法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 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 信用保险:因他人不守信用而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 保证保险:因自身不守信用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5,案例2:这张保单是否有效?,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9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
18、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6,案例2:这张保单是否有效?,分析: 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 (1)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 (2)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
19、37,案例2:这张保单是否有效?,3、两种情况下责任均在保险代理人; 4、保险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为保险人的知情; 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权利; 5、保单是有效保单,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保险金。,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8,一、保险合同的主体,2、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
20、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39,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受益人的资格 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充当受益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 (2) 受益人的产生 产生的唯一方式是指定; 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0,一、保险合同的主体,(3)受益人的变更 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
21、,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 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实现,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1,一、保险合同的主体,(5)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 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保险金既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
22、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保险金可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2,案例3: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 保险金支付给谁?,2004年冬,钱女士为儿子亮亮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保额2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久,钱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离婚,亮亮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先生按月付抚养费和教育费,钱女士也没有再婚,同自己的父亲即亮亮的外公一起生活。 去年夏天,亮亮和母亲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母子俩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遇难。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儿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 不久,亮亮的父亲和外公几乎同时去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亮亮的身故保险金,产生了争议。,2
23、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3,按新保险法规定来处理: 这笔交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赔款应如何分配? 关键的是确定母子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由此决定母亲(第一法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第42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外公无权领取保险金,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4,2、亮亮父亲是否有权利领取该保险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 结论:父亲领取2万元保险金
24、。,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5,启示: 1、投保宜明确受益人。若没有写明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6,案例4:保险金应支付给谁?,某小学生F,10岁,与12岁的姐姐跟着母亲生活,父母离婚。后其母与P结婚。F所在学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保险,老师询问F后即写了以P为受益人。在保险有效期内,F与其母在一次意外事故遇难身亡。事故发生后,P即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5、。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7,案例4:保险金应支付给谁?,分析: 1、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2、无效时视同未指定受益人,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3、法定继承人是谁? 结论:由其继父和生父领取保险金。,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8,案例5:保险金应支付给谁?,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某已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
26、给谁?为什么?,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49,案例:受益人丧失收益权,1997年9月11日,被保险人方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2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险金40万元,并交纳保险费10780元。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方甲出具了保险单和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条款各一份。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1997年9月12日起至终身;交纳保险的方式为年缴;被保险人方甲指定的受益人为其妻徐某和其兄长方乙,受益份额均分。事过两年后被保险人方甲与受益人徐某发生夫妻纠纷,徐某趁方甲熟睡之机释放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被保险人方甲系受益人徐某谋害,受益人徐某系自杀身亡。,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
27、,50,次年1月15日,受益人之一的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方甲系受益人徐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 同年2月23日,方乙以自己无故意行为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支付其应受益的保险金。,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1,受益人方乙对被保险人方甲的死亡并无过错,1、其收益权是否会因为另一受益人徐某的过错行为而丧失?2、其所享有的收益份额是否也会受到影响?3.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多少保险金? 1、依照保险法第43条第2款“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之规定,保险的受益人徐某丧
28、失了受益权。而另一受益人方乙对投保人方甲的死亡无过错,其享有的受益权不应因另一受益人过错行为而丧失。 2、 同理,合同指定的方乙的受益份额也不应丧失。方乙至少应该得到20万元的保险金。,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2,3、 受益人丧失收益权,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就不用负保险金的赔付责任。所以徐某原该受益的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继续支付,共支付40万元的保险金。但是,该支付给谁呢? 保险法42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本案中,徐某丧失受益权后,就只有一个受益人,所以方乙应该得到40万元保险金。,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
29、同,53,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原因: 1、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 2、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 3、保险赔偿或给付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4,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主要是财产保险)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凭借保险利益才可以承保,对
30、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充当该标的的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5,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6,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条款的类型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
31、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1、根据内容不同,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7,三、保险合同的内容,附加条款是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附加条款不能独立承保。 2、根据合同约束力不同,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 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 任选条款又称选择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8,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特别注意有关时间、责任、金额的条款)
32、、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定义式:规定一个确认保险人责任的原则。 (2)列举式:列举各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和损失。,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59,三、保险合同的内容,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 (1)原因除外:规定保险人对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
33、因免除; (2)损失除外:规定保险人对何种损失不负责任。 (3)标的除外。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0,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终止的期间。 (1)按日历时间确定; (2)按航程确定; (3)按工程期或生长期确定。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通常采用“零时起保制” 。,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1,三、保险合同的内容,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
34、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 人身保险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2,三、保险合同的内容,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既可以趸缴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费。,2019/6/5,第三
35、章 保险合同,63,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长期寿险保费交付方式:,限期缴费,分期缴费,缴费方式,趸缴,满期缴费,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4,三、保险合同的内容,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立合同的年、月 、日,通常是指合同的成立时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5,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
36、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6,四、保险合同的形式,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 (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
37、急需保险凭证。,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7,四、保险合同的形式,3、保险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对投保申请。,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8,四、保险合同的形式,4、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二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有效。,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69,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通常在以下几种情
38、况下使用:(1)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一般对团体中的每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2)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该保险的责任范围的时间,邂逅再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3)在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为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四、保险合同的形式,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0,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1,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39、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2,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要约 、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3,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 当保险
40、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注意: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两点区别:效力不同,保险人的责任不同。,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4,一、保险合同的订立,2、保险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合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当实现了约定的条件时,合同才开始生效。,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5,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41、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零点起保”,所以保险合同是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合同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6,案例6: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单。保单上列明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
42、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7,案例分析,依据保险法第13、1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生效的时间应该是在2000年5月1日而不是4月30。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78,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如实告知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加强安全和防灾防损的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损失施救的义务; 提供单证义务; 协助追偿义务。,2019/6/5,第三
43、章 保险合同,79,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承担保险赔付的义务(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说明合同内容(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和询问投保人的义务; 及时签单的义务;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促进防灾减损的义务; 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0,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会引起保险单的转移或转让。,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1,案例7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案例 2005年4月15日,陈女士到中国
44、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为自己车牌为渝B44852的长安车买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2005年4月16日至2006年4月15日。 2005年7月15日,陈女士将该车转卖给王先生,并在当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就在当天,该车在金开大道上与一辆宝马相撞。交警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2,买主索赔遭拒绝 因为这车是买了保险的,王先生就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向江北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3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与其没有保险合同关系。该车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车祸,被保险人为陈女士,
45、故只能由陈女士提起诉讼。 江北法院随后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卖主索赔上法庭 既然王先生没权向保险公司索赔,那么陈女士该有这个权利了吧?于是,陈女士向法院起诉。昨日上午,该案开庭。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称,陈女士已经不是车主了,赔偿金不应该给她。,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3,陈女士的代理人蒋鹏律师称,当时买卖双方是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汽博中心管理站办理了相关手续后,驶往位于江北区建北六支路的保险公司准备去变更被保险人,路经金开大道时发生车祸。合同约定,车子转让后,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就拒绝赔付。陈等是在去办理变更途中发生车祸,不能视为不通知保险公司。由于他
46、们还未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法官给了他们一周的时间举证。 律师说法 “在车辆过户与被保险人变更之间肯定存在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怎样赔付?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本报新闻律师团律师王强称,如今二手车交易日益频繁,这类情况也会日益增加,但这两个手续不可能同时办理,如果像保险公司所说,两边都不赔,陈女士的保险就白办理了。 王律师认为,陈等是在去变更被保险人的途中发生车祸,是在合同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此进行赔付。,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4,在车辆转让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保险事故,要不要
47、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5,按照新保险法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保险标的转让之后,风险没有显著的增加。本案中,我们要看车辆转让给个人之后风险的变化。若增加,则保险人可以拒赔;否则要承担保险责任。,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6,案例8,某出租车公司将其已办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的出租车辆卖予员工罗某。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运营时在某地遭到歹徒
48、抢劫,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绝赔偿。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7,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的依法转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8,案情分析,本案中的保险标的即机动车的转让,虽然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但被保险人的这一做法只是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并且其违反的这一义务也没有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且罗某从使用人变为所有人反而增加了对保险标的
49、的注意程度,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89,本案中,投保人出租车公司在投保时,因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他因是标的物的管理人而同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若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将标的转让给罗某后就不再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因出租车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90,法院宣判,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危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2019/6/5,第三章 保险合同,91,三、保险合同的变更,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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