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经济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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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海上、铁路、航空、集装箱、公路、江河、管道、邮政运输和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法指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通过海道或与海相通的水域,将货物从一国的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国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费用的运输。 国际海上货
2、物运输合同,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的港口,沿海道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运到另一国的港口,交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或租金的合同。,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一)班轮运输 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指作为承运人的船舶所有人(有时为出租人),不是出租船舶,而是承揽件杂货运输,而作为相对方的托运人,则对其需运输的货物支付运费的合同。由于件杂货运输合同大多是以提单来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也称提单运输。,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
3、”) 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维斯比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汉堡规则”)。,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二)航次租船合同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通常就是承运人,承租人通常就是托运人。承租人根据租船合同规定提交货物和交付运费;出租人根据合同规定的航次,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三)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
4、,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运输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托运人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
5、运输合同概述,班轮运输的订舱装运程序如下: 1订舱:在班轮运输中,首先须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就是订舱。 2签发装货单:承运人在接受了托运人提出的装运申请后,即将装货单签发给托运人,凭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 3装船:在装货单上加盖海关图章后,船上才能收货装船。,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4签发提单:货物装船完毕后,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托运人可持收货单到船公司交付运费后换取已装船提单,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则在提出一定的书面保证后,再以收货单换取已装船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四、海
6、上运输合同的解除 依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得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开航前的任意解除。 2在开航前由于不可抗力而解除。 3在开航后的解除。,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一、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 1)适航的程度。 2)适航的时间。 3)适航的内容。 4)适航的主体范围。,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2管货义务。依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第48条有关管理货物义务的规定为:“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 合理绕航一般包括下列情况:(1)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2)
7、为了船舶的安全而绕航;(3)因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而发生绕航。,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 2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二、承运人的权利 (一)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二)留置权 留置权是承运人依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未支付应付费用时,不交付其货物,并加以处置,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三)免责的权利 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最大的区别是汉堡规
8、则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我国海商法保留了航行过失的免责,采用了海牙规则的规定。,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免责分为一般免责和特殊免责: 1一般免责事项。 一般免责是适用于承运人运输所有货物的情况。 依我国海商法第51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9、(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I(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2特殊免责事项。 海牙规则适用的货物不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我国海商法中的货物采用了汉堡规则的规定,包括了活动物和舱面货。 三、托运人的义务 (一)支付运费 (二)提供货物 (三)办理有关手续,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四、货物的交付 (一)货损索赔通知
10、 (二)迟延提取货物,第三节 提 单,一、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单(Bill of Lading , B/L)是指一种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已订立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一)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证明。 (二)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同时也是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凭证。 (三)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第三节 提 单,托运人,承运人,提单持有人,初步证据,转让,最终证据,第三节 提 单,二、提单的签发 依我国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
11、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第三节 提 单,三、提单的种类 (一)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二)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三)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四)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第三节 提 单,(五)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六)依提单背面是否有条款可将提单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四、提单的内容 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
12、性条款。,第三节 提 单,(一)提单的记载事项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规定:“提单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同时该条还规定,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第三节 提 单,(二)提单正面条款 提单的正面一般印有一些声明性的条
13、款,这些条款主要是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设定的。 如:装运条款 、未知条款 、接受条款。 (三)提单背面条款 海运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如: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责任期间条款、赔偿责任限额条款、特殊货物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双方有责碰撞条款。提单样本,第三节 提 单,五、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一)保函问题 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是参照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主要可概括为三点内容:(1)善意保函有效;(2)恶意保函无效;(3)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节 提
14、 单,1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问题。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有善意与恶意之分。 2以保函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问题。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第三节 提 单,3为提货而出具保函。 航运实务中有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做法,目前这种提货方式已普遍存在,很多国家默认了这一做法。司法实践中则是区别善意与恶意保函的情况处理此类保函的效力。,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
15、汉堡规则。 中国未参加上述三个公约,但中国的海商法在有关班轮运输的法律规定上是以海牙维斯比体系为基础的,同时还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内容。,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0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 是国际法协会1924年制定通过,并于1931年6月生效的调整提单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公约。,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是目前在国际航运
16、业影响最大的一个公约。该公约共有16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1、适航的基本义务。 2、管货的基本义务。,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依海牙规则第1条第5项的规定,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在使用岸吊的情况下,以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在使用驳船装卸货时,一般的解释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挂上船上吊钩起,至货物卸至驳船上止的期间。,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三)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依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
17、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4天灾。天灾指直接造成货损的通过合理预期的各种措施仍不能抵御或防止的自然现象。 5战争行为。战争行为指两国或多国之间通过武力、或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解决其争端的行为。 6公敌行为。公敌行为指以船旗国为敌的敌人所为的行为。 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指因政府或人民由于各种原因而进行的扣留或扣押引起的损失。 8检疫限制。指港口国对来自疫埠的船舶或怀疑船上有疫情的船舶进行的禁止
18、其进港或令其采取适当消毒措施的限制。,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指除包装不当和标志不当或不清以外的其他货方的行为或不行为。 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 11暴乱和民变。暴乱指公众骚乱。民变为聚众非法制造混乱的行为。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是船员的法定义务,承运人对因此而造成的货损不负责任。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14包装不当。货物的包装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这里所指的是
19、运输包装,如托运人对货物的包装不适于长途海运,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承运人不负责任。 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四)赔偿责任限额 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于装货前已申明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上注明者不在此限。,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五)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
20、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均应作废并无效。”,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六)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依海牙规则第3条第5款的规定,托运人应对其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七)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检查货物,如发现短卸或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海牙规则规定,贷方对承运人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货物交付之日起算,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自货物应交付之日起算。,第四节
21、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八)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第5条规定,“本规则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便应符合本规则中的各项规定”。,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二、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0f Lading,1
22、968)。,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规定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二)责任限制 维斯比规则采用了双重责任限额制,即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责任以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两者以高者计。 后在1979年12月21日在布鲁塞尔的外交会议上将金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按15金法郎等于1特别提款权计算。依议定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金额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按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计算,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第四节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三)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 著名的“喜马拉雅”案曾确立了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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