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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我国安全生产的三个时期: 一、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 (19491965) 二、受“文革”冲击时期 (19661977) 三、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 (1978年至今),1978年以来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1、安全生产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 (19781991) 2、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 (19922002) 3、安全生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阶段 (2003年以来),法律体系,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行政执法依据 (2006第5号,2006年4月26日),(1)建设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
2、。它们位于最高层次,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 (2)建设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 (3)建设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或经批准颁布的由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或经批准颁布的由所辖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 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其它,国家标准 GB,GB/T等 行业标准 JC行业 城市建设行业CJ等 地方标准,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3、 1概述 1998年以前,我国中央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在原劳动部(即其下属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设相应的监察处,市(地区)劳动部门设监察科(室),县劳动部门设监察股或专职监察员。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交由新组建成立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或保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贸委。其设置级别与以前一样。,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
4、员会。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 (1)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2)政策法规司;(3)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4)煤矿安全监察一司;(5)煤矿安全监察二司;(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8)安全监督管理三司;(9)人事培训司。,四、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劳动安全监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国家法规中所确定的负有劳动安全职责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五、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察对企业的监察,主要包括对新建工程、新制造设备
5、、产品、在用特种设备、特种危害作业场所及特殊人员的监察等内容。 1对新建工程的监察;2对新制造设备、产品的监察;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监察;4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监察;5对特殊人员的监察;,六、行业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安全的必须管生产”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 七、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 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就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使安全与生产处于和谐统一的整体之中。,八、群众监督 劳动安全群众监督是指企业职工通过各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
6、组织,监督和协助各级行政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 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1.权威性 2.强制性 3.普遍约束性,安全生产监督,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7、。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为了充分发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作用,保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规范地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从几个方面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1)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2)是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3)是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4
8、)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5)是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6)是建立举报制度;(7)是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8)是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9)是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0)是积极支援事故抢救;(11)是组织
9、事故调查;(12)是事故发布;(13)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3.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有关资料可登陆“博爱建筑安全网”()查阅,
1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质安20103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资料可登陆“博爱建筑安全网”()查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安全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且获得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
11、岗位证书,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有关资料可登陆“博爱建筑安全网”()查阅,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实施。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对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考核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有关资料可登陆“博爱建筑安全网”()查阅,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制度;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制度;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巡)查制度; (四)暂停施工管理制度和复工审批制度; (五
12、)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六)文明现场管理考核制度;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 使用注销登记制度;,(九)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统计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十三)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资料管理制度; (十四)现场监督检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财务管理制度; (十七)诚信、廉政建设制度; (十八)安全监督机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
13、监督管理程序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等。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合情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一般程序包括
14、: 1.申请。申请人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文件、资料。 2.受理。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受理。 3.征求意见。 对有些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些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4.审查和调查。 经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5.作出决定。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 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送达。 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
15、定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 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召开有关会议、安全大检查、许可证管理、专项整治等等,综合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3种。 1.事前的监督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 (1)行为监察。(2)技术监察。 3.事后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 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和技术 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 3.隐患治理 4.伤亡事故 5.职业危害 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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