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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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1,第五章 破产法,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 破产法的概念、特点; 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等内容; 运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第五章,2,(一)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二)破产的特征 以全部财产一次清偿 主体资格消灭 公平清偿 强制执行程序,一、破产和破产制度概述,第五章,3,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2、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所有企业法人 (三)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即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域外财产具有法律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申请和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在不违反我国法律,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领域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裁定承认和执行。,第五章,4,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亦即启动破产程序的事由。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3、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即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客观状态。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申请人 1、债权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目的、事实和理由等)和有关证据。 2、债务人: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等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五章,5,(二)破产申请的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院受理前请求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4、;经准许撤回的申请,不影响以后再次提出申请。 2、诉讼时效中断: 破产申请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第五章,6,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定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第五章,7,(二)受理机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企业注册地与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后者为依据。 具体管辖还要考虑企业注册机关级别。,第五章,8,(三)受理前、后的工作
5、 1、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处理 自收到申请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予以立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与债务人。但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不受理破产申请(1)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损毁他人名誉等。不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不服的,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应驳回。 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第五章,9,2、通知和公告 受理破产案件后,于5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受理时间;申报债权的时间、地点和
6、注意事项;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3、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30日内申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 债权人应按期申报,否则视为放弃。 法院按债权性质分别登记。,第五章,10,(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
7、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五章,11,2、对财产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
8、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五章,1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五章,13,四
9、、破产管理人,(一)定义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由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应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二)任职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
10、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五章,14,(三)管理人的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章,15,五、债务人的财产,(一)构成: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
11、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确认债务人财产时注意的问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第五章,16,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
12、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五章,17,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在破产过程中,其主要起决议和监督作用,它不是破产执行机构,不能以破产机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作出的各项决议由清算组执行。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主持召开; 以后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
13、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五章,18,四、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无表决权 (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有表决权 (三)履行了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有表决权 五、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第
14、五章,19,六、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一)一般决议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代表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二)和解决议过半数的有表 决权的债权人 代表2/3以上的 有表决权的债权,七、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一)对全体债权人 有约束力 (二)认为决议违法, 可以在15天内 请法院裁定,第五章,20,八、债权人委员会 (一)组成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
15、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
16、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第五章,21,第四节 和解与重整,一、和解的提出 (一)定义: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和解的过程 1、申请和解: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裁定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
17、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第五章,22,(三)和解协议的生效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中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3、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
18、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五章,23,(四)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 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和解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
19、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注意: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五章,24,二、重整,(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 (1)债
20、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3)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五章,25,2、重整期间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法律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3)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
21、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4)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6)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第五章,26,(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8)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终结
22、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五章,27,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 (一)含义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一种司法行为。标志着破产案件不可逆转的进入清算程序。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
23、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五章,28,以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告破产: (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6)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
24、或已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7)因债务人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 (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五章,29,(二)破产宣告的限制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第五章,30,(三)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管好破产财产、办理移交手续、接受询问等。 2、对债权人的效力(1)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扣除未到期利息);(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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