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工商行政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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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与工商行政管理,王训伟 二00九年五月,前言,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并自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至此,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终于取代了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之上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重构,是新形势下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引,对我国的
2、食品安全监管必将带来深远的影响和意义,也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食品安全的基本属性-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之间的关系,食品卫生: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食品质量:指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要的特性。 食品安全: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二、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分段监管,无缝衔接,(1)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将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
4、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三、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任重责大,不辱使命,管什么:(职责问题)1、监管环节2、监管范围 怎么管:(方法问题) 3、监管方式4、监管职权 对工商影响,第一:解决管什么的问题,监管环节-流通领域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流通解释为采购、贮存、运输、供应、销售。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采购(39条)、贮存(40条)、运输(27、28条)、销售及集中交易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均为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对象。,监管的范围 第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 第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适用食品安全
5、法 。 第三 ,明确了使用农产品在食品安全法中具体适用问题 。 第四,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监管的内容,一对流通领域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管 (1)关于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指导、属地审核”及“谁许可、谁监管”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审核机关,依法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审核发放具体机构
6、和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2)关于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条件要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场地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设施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
7、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备及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设计合理; (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三)经营场所备有数量足够、安全无害的工具、容器,标志明显,防止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鼓励食品经营者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机构、人员以及仪器设备。,【人员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
8、、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4条2款)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92条),【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3)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基本方式,审核机关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审核机关对应当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
9、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是指以下情形:(1)经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可能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2)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3)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4)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4)除外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
10、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29条),二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1)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制。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2条),(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制。国务院农业行政、质
11、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15条),(3)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快速反应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6条2款),(4)流通领域食品监测制。分为监督抽查和个案检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60条) 【快速检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初步筛查。运用检测车、检测
12、仪、检测箱、试剂试纸等设备和材料,对流通环节的食品,采用简易测定方法或者其他试验方法进行检测,快速获取测定结果,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初步筛查结果表明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未进行法定检测前,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5)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立即处置制(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抄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工商系
13、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时,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三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第一:食品准入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通过记录、拍照、存档、复印等多种方式,记载查验情况。销售进口食品
14、的,还应当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批发经营者的批发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特殊方式销售的进货查验制度】以电视购物、邮购、电子商务、直销等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15、定查验食品及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食品流通安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五)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六)加强市场卫生环境管理,保障
16、场内卫生环境良好。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完善自检条件】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通过完善检测条件,对食品进行检验。 【协议准入制度】鼓励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实行“场厂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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