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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省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 解读和应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赖铭华,执行时间,适用范围,修编思路,修编原则,组织架构,主要内容,创新要点,合同应用,2009年9月21日,经广东省建设厅批准,正式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文件号:粤建管字200962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在全省施行。,3,一、执行时间,2009标准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与格式四部分组成,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4,二、适用范围,明确施工合同的标准性 解决建筑市场的热点、难点问题 促进社会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造价管理 建立
2、工程风险防范机制 规范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程序 完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 遵循合同的法律约束力,5,三、修编思路,依法原则,实用性强 原则,平等原则,以人为本 原则,四、修编原则,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二、合同主体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四、工期 五、质量与安全 六、造价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八、其他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7,五、组织架构,(一)秉承合同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我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都普遍接受合同执业这一做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此,2009标准合同进一步强调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分
3、工。,8,六、主要内容,而且明确指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9,六、主要内容,23.2监理工程师职权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10,六、主要内容,24.2造价工程师职权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
4、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11,六、主要内容,24.6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 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12,六、主
5、要内容,(二)重视合同的标准化作用 2009标准合同强调对标准合同的阅读、理解和接受,以及合同备案。表现在:第3条“阅读、理解与接受”,第95条“合同备案”等。,13,六、主要内容,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程序,如: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合同纠纷处理等,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这些程序规定的标准,划清责任,保持合同履行的连续性,抑制施工合同纠纷的产生。,14,六、主要内容,56.3工程变更程序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
6、时提出。,15,六、主要内容,(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16,六、主要内容,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17,六、主要内容,(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
7、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18,六、主要内容,(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9,六、主要内容,57.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2
8、0,六、主要内容,(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21,六、主要内容,(三)充实合同的内在内容 实事求是,是2009标准合同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从合同整体来说,突出尊重合同履行期的事实,增加了许多合同条款和格式,力争使合同条件更全面、更具体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22,六、主要内容,如:5 施工设计图纸 阐明了施工设
9、计图纸的提供、修改和错漏改正,以及图纸的使用与退还,主要考虑到施工设计图纸是实施工程的主要依据,必须尊重合同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充实施工设计图纸在2009标准合同的内容。,23,六、主要内容,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 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24,六、主要内容,5.3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 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
10、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25,六、主要内容,5.4图纸错漏的改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 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6,六、主要内容,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 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
11、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27,六、主要内容,又如: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针对以前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零乱、签证人不明确或随意更换的现象,规定了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权力和签证程序,并要求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28,六、主要内容,14.1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29,六、主要内容,合同双方当
12、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30,六、主要内容,14.2 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1,六、主要内容,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
13、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32,六、主要内容,(四)遵循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009标准合同是合同法实施的具体举措。鉴于社会对合同法律约束力认识不够,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 规定了解释主体、解释优先顺序,并在合同文件组成中,确立了合同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辩证关系。,33,六、主要内容,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协议书;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14、);,34,六、主要内容,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35,六、主要内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施工设计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36,六、主要内容,第3条“阅读、理解和接受”指出: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同时对修改合同条款做出强制性限制。,37,六、主要内容,3.1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 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
15、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38,六、主要内容,3.2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39,六、主要内容,为了解决“黑白合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
16、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有关精神,第95条“合同备案”规定了合同备案管理要求及其限制,并明确了经备案合同的作用。,40,六、主要内容,95.1合同备案及其限制 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41,六、主要内容,95.2合同管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2条至第25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 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
17、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42,六、主要内容,(五)加强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自从招标投标法施行后,有的招标人往往利用其对招标工程的发包权,无限度将工程风险全部转嫁给承包人; 也有部分发包人在不具备固定总价(即大包干)条件下,强行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工程实行大包干带来的一切工程风险。,43,六、主要内容,对此,2009标准合同除在第三章合理划分工程风险之外,重点对法律法规、客观条件、市场物价等变化,以及工程量清单缺陷等因素引起的风险进行合理划分。因此,对工程风险的合
18、理分配,需从2009标准合同整体的约定去理解。,44,六、主要内容,69.1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45,六、主要内容,76.1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款、第76.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46,六、主要内容,7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
19、 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47,六、主要内容,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 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48,六、主要内容,(六)对接招标投标后续工作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一般是合同常用的、通用的条款,并不是招标工程真正的施工合同条款。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难免需要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关键在于不得违背招
20、、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9,六、主要内容,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必须区分招、投标人的责任,客观对发生工程变更、细微算术错误等进行修正、调整。 2009标准合同增加第9条“招标错失的修正”、调整第10条“投标文件的完备性”,,50,六、主要内容,标杆性地提出了招、投标文件中合同价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此应尽的合同义务。考虑到投标人过分不平衡报价的危害性,提出第72.4款“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的调整报价做法。,51,六、主要内容,为杜绝招标人转嫁自身风险,增加第71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第73条“工程量偏差事件”,规定了招标人责任风险的调价问题;等等。 以
21、上这些条款,能让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52,六、主要内容,9.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53,六、主要内容,9.2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
22、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54,六、主要内容,10.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55,六、主要内容,10.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 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
23、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56,六、主要内容,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 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57,六、主要内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P0 P1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
24、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58,六、主要内容,(七)禁止随意压缩工程工期 近年来,建筑市场频频出现肆意压缩工程工期,影响了工程质量,甚至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合理确定工程工期的呼声,愈加迫切。,59,六、主要内容,为此,2009标准合同第36条“工期和工期延误”规定了工程工期的确定方法,限制随意压缩工期;第38条“竣工日期”界定了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同时第39条“提前竣工”、第40条“误期赔偿”共同构成了工程工期提前、延误的奖惩机制。,60,六、主要内容,36.1工期计算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 根据广东省建筑
25、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61,六、主要内容,38.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62,六、主要内容,39
26、.1提前竣工的要求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 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63,六、主要内容,39.2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 实际竣工天数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64,六、主要内容,40.1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 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
27、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65,六、主要内容,40.2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计划施工天数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66,六、主要内容,(八)注重工程质量与安全 “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实施合同工程的最基本宗旨,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最高要求。,67,六、主要内容,2009标准合同第41条“质量与安全的管理”,提出了建设工程质量与
28、安全的管理目标和要求,特别是阐明了承包人的责任,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68,六、主要内容,第48、49条“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保管和使用要求,以及责任。 同时针对社会反映检验试验项目繁多,其费用如何计收问题,第50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做出了相应规定。,69,六、主要内容,增加第51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调整第52、53条“工程质量的检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相关管理要求。,70,六、主要内容,完善了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
29、条件,划分合同双方当事人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接收工程、施工现场清理、施工队伍撤离等条款;同时借鉴国际的通用做法,引入合同 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理念,进一步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合同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71,六、主要内容,41.1履行职责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 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72,六、主要内容,41.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30、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73,六、主要内容,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74,六、主要内容,(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
31、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75,六、主要内容,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76,六、主要内容,50.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
32、清出施工场地。,77,六、主要内容,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78,六、主要内容,50.5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
33、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 (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9,六、主要内容,51.1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
34、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80,六、主要内容,5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81,六、主要内容,59.1缺陷责任期计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
35、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82,六、主要内容,59.2缺陷责任期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 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83,六、主要内容,(九)推进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是生命之本。建设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为此,2009标准合同第45条“安全文明施工”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加强了安全文明生产,减少安全事件的发生。,84,六、主要内容,第80条“安全文明施工费
36、”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及其计量与支付、管理要求等事项做出相应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实施强制性管理,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推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85,六、主要内容,(十)倡导建设工程优质优价 随着社会追求质量标准愈来愈高,近年来,许多建设项目都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工程、鲁班工程等高标准、高水平。“优质优价”的呼声由此而生,并且强烈。,86,六、主要内容,2009标准合同增加第43条“工程质量创优”,提出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创优工程质量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发包人应鼓励承包人实施工程质量创优;二是要求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取工程质量创优。,87,六、主要内容,增加第67条“工程优质费”,则规
37、定合同约定工程优质费的,若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工程优质费;同时制定出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规定其支付时限,从费用上确保“优质优价”这一举措的实施,引导建筑业铸造品牌。,88,六、主要内容,43.1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 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89,六、主要内容,43.2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
38、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90,六、主要内容,67.1工程优质费的约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91,六、主要内容,67.2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质量奖为2%,市级质量奖为1%。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
39、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92,六、主要内容,(十一)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有效机制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一项国计民生的大事。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关键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合同办事,也在于合同有没有明确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等事项。,93,六、主要内容,2009标准合同建立了下列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机制: 1.第27.5款“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第78.4款“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规定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94,六、主要内容,2.根据建设程序,分别在“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
40、费”、“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等条款中,明确各个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程序。,95,六、主要内容,3.在“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 款”、“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等条款中,规定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签发支付证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6,六、主要内容,4.第83条“结算款”、第85条“最终清算款”,提出了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采取的有关措施;等。,97,六、主要内容,27.5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 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
41、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98,六、主要内容,78.4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99,六、主要内容,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1
42、00,六、主要内容,(十二)巩固解决合同争议办法 争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施工过程中发生矛盾或不同意见诱发的产物。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能有效化解合同争议,减少合同争议发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101,六、主要内容,从2009标准合同的整体来看,解决合同争议,只在第86条“合同争议”。但事实上,解决争议机制是贯穿整个合同的,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86.1款明确规定,“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102,六、主要内容,同时第86.1款还进一步作出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
43、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这是处理争议的时限,类同于司法的“诉讼期”、“上诉期”。,103,六、主要内容,关于调解或认定机构问题,在巩固2006合同范本取得较好成果后,2009标准合同第86.4款作出规定: 除了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别是负责建设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04,六、主要内容,86.4调解或认定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
44、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105,六、主要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106,六、主要内容,七、创新要点,(一)遵循实事求是,落实科学发展 (二)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建设 (三)重视事中控制,实施过程管理 (四)倡导优质优价,铸造精品工程 (五)抑制安全事故,推进文明施工 (六)关注竣
45、工结算,规范结算管理,107,(一)遵循实事求是 落实科学发展 实事求是,是本标准合同始终贯彻的原则。从标准合同的整体来说,增加了第5条“施工设计图纸”、第13条“交通运输”、第14条“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第51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以及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程序的系列条款等,,108,七、创新要点,修订出第50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第58条“竣工验收”、第59条“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等条款,一方面强调尊重合同工程的施工事实,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建筑业的科学发展。,109,七、创新要点,13.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46、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10,13.2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111,51.1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
47、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112,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113,(二)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建设 依法守法,是本标准合同始终坚持的宗旨。2009标准合同方方面面突现法制建设的条款,如:第4.2款“适用法律”、第19.1款和第20.1款发、承包人“遵守法律”、第41条“质量与安全管理”、第69条“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48、”等,增强了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维护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114,七、创新要点,4.2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15,19.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16,20.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 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17,(三)重视事中控制 实施过程管理 事中控制,是履行本标准合同的关键环节。2009标准合同细化了施
49、工过程的条款,如:完善第56条“工程变更”程序、明确第68.2款“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增加第75条“现场签证事件”等,提出解决合同履行期发生事件的办法,杜绝以往出现的“事中不重视,事后出乱事”的不良现象。,118,七、创新要点,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 后继法律变化事件;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工程变更事件;,119,工程量偏差事件; 费用索赔事件; 现场签证事件; 物价涨落事件;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 本款(1)至(8)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 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20,75.2现场签证的提出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 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121,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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