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20XX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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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20XX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1 特征码 HavEZmcbJndAiMGtASpi 20XX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第 1部分 合同背景 第 2部分 房屋质量 第 3部分 户型空间 第 4部分 房屋面积 第 5部分 建筑设备 第 6部分 电气部分 第 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 8部分 装修标准 第 9部分 室内环境 第 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 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 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 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 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 15部分 所有权证 第 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 2 页 第 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 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
2、护 第 19部分 抵押担保 第 20部分 合同变更 第 21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 22部分 退房条款 第 23部分 违约责任 第 24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 25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 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 27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 1部分 合同背景 第 1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 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 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 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 2条 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合同” 、 “本合同” 、 “约定”等系指目前
3、 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 第 3 页 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 、 “本房屋” 、 “商品房”或“本 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 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 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 、 “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 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 ,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 行为。 第 3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 4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 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
4、值时通过及时转让 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 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 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 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 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 违约金。 第 4 页 第 5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 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 (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 所( 市 区(县) 路 号) ,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 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 6条 销售广告:买受
5、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 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 ,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 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 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 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 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 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 7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 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 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 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
6、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 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 第 5 页 第 8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 有土地使用证 ,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且在他项 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 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 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 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 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9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 建设
7、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 10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 第 6 页 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 11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 ,施工 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 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 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 第 12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 2部分 房屋质量 第 13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 购房屋各项
8、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 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 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 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 14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 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 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 第 7 页 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 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5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 角度不得大于 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
9、离;不平直 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 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 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6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 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第 17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 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 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 对于可能发生的加
10、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 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 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 3人,由这 3人确定 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 3人的观点应当 第 8 页 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 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 18条 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 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 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 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 供如下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11、;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 19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 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 第 9 页 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 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
12、按 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0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 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 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 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第 21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 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 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 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
13、质量瑕疵, 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 10 页 第 22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 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 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 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 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 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 一的违约金。 第 3部分 户型空间 第 23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 24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25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
14、: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26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11 页 第 27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 第 28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29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30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31条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32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米) ; 第 33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 他: (毫
15、米) ; 第 34条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第 12 页 毫米。 第 35条 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 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 4部分 房屋面积 第 36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 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 37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 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
16、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 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 第 13 页 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 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 契税为 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 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 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
17、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 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 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 38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 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 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 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 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 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 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
18、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 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 第 14 页 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 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 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 39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 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 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超出:买 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 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
19、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 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 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 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 积办理产权登记。 第 15 页 (5)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 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 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 的面积支付费用。 (6)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 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 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 买受人
20、的原则退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 40条 套内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 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 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 41条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 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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