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发安全法的》培训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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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王敏 研究员 山东济南 2006-11-30,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学习与认识,主要内容,立法背景与过程 法律框架及内容 对法律的基本认识 新出台的配套规章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法律出台后的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立法背景与过程,经济社会进入发展新阶段, 公众要求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问题相对突
2、出,中央领导高度重视 社会各界普遍要求,农产品国际 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尽快制定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问题提出,法律缺失, 政府难以有效监管,立法背景必要性,进入发展新阶段,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 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问题。如蔬菜中甲胺磷、毒死蜱等农药残留,张北毒菜,香河毒韭菜,永年大蒜等 畜禽产品:疫病、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人工色素等问题。如:疯牛病,禽流感,兴奋剂(瘦肉精、莱克多巴胺), O157,红心鸡蛋(斑蝥黄、苏丹红) 水产品:违禁药物、药物残留、生物毒素。如:氯霉素、硝基呋喃、贝类毒素、孔雀石绿,立法背景必要性,入
3、世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压力加大,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中最主要的瓶颈 我国农产品因安全问题出口频频受阻 畜禽产品:由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问题,我国牛肉不能进入欧洲市场,猪肉和牛肉几乎不能出口美国;日本、新加坡、欧盟曾多次以我国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不健全为由,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2002年1月,欧盟禁止从我国进口禽肉、兔肉等动物源性产品。 国外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日益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法律缺失 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 立法呼声日益强烈 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二次、三次全体会议期间
4、,收到有关提案、议案和建议共117份,立法背景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 温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批示,立法背景,从实践看,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好的管理基础和实践经验。 地方政府和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扎实并卓有成效的工作 “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 各地纷纷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从国外情况看,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欧盟也都先后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范例。,立法背景可行性,农产品质量安全 立法需求十分迫切,农产品质量安全 立法基础已经奠定,200
5、2年初,农业部提出立法建议,并着手立法调研和起草。,立法过程,农业部起草阶段 2002年2004年1月19日 2002年初:着手调研和起草 2003年6月: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组。 2003年7月:形成征求意见一稿。 2004年1月19日,农业部常务会审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立法过程(一),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阶段 2004年1月19日 2005年6月22日 4次征求各部委和地方政府意见 2004年9月:赴加拿大、墨西哥立法考察 与发改委、食药局、商务部、工商总局、卫生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逐一协调 2005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6、审议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2005年6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函200560号 ,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过程(二),全国人大审议阶段 2005年6月22日2006年4月29日 一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2005年10月24日) 二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 (2006年2月26日) 三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2006年4月29日),立法过程(三),立法难点,调整范围与法律名称 农产品概念?初加工如何界定?(仍将争议) 生产环节与全程管理?食用与非食用?农产品与林产品?质量和安全? 标准制定:应该谁来负责? 执法主体:农业与工商、质检、商务、卫生
7、等部门如何分工合作,是否应当明确农业部门的主体地位? 区别对待:2亿分散的农户与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组织等有组织的生产者,应如何区别对待?,三个稿子的差别,农业部送审稿:总则、生产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经营管理、标准制定、认定认证、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63条。 国务院提请审议草案:总则、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4条。 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6条。,法律框架及内容,核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目标:保障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
8、解决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 从农田到市场全过程控制 要符合国情和农情 推动农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立法的指导思想,起草原则 (即法律特点),填补空白与衔接现有法律相结合 全程监控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 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 政府部门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第一章 总 则(10条)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4条)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5条)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8条)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5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1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12条) 第八章 附 则(2条),八章,56条。,法律框架,第一章 总 则,是
9、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统领和指导作用 本章主要对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职责、风险评估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发展优质农产品、科研与推广、宣传引导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范围)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10、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明确了“一主多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质检:标准/认证/进出口;卫生:标准;工商:市场主体及除批发市场外的销售违法行为查处;环保:产地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商务:生猪屠宰,第一章 总 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第4、5、10条),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第五条(地方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
1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体系架构,第一章 总 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续),第十条(宣传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第一章 总 则,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六条(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
12、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一章 总 则,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第七条(信息发布)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第一章 总 则,“两个支持”,第八条(发展优质农产品)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九条 (科技与推广)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是农产
13、品生产经营者自控的准绳,是消费者判断农产品质量是否安全的依据,是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依据,更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的依据。,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共4条(第十一条到第十四条),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及修订要求、标准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定。,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一条(建立标准体系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关于标准制定与发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14、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二条(制定要求)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第十三条(修订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十四条(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明确了农业部门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方面的主体地位。,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共5条(第15条到第19条)。 主要对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基地建设、产地要求、产地保护、防止投入品污染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核心:明
15、确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负责提出(或调整)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业部商国家环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禁止在禁止生产区生产。 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加强产地保护,防止投入品污染产地。,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五条(禁止生产区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
16、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六条(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七条(产地要求)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产地保护 )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
17、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九条(防止投入品污染)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优质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生产者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科学合理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适时收获、捕捞和屠宰动植物或其产品,才能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共8条(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主要对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科研推广机构职责、生产记录、投入品合理使用、产品自检、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
18、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条(生产技术规范制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制度,标准制定的另一种写法,第二十三条(科研推广机构责任)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制度(续),第二十七条(中介组织自律与服务)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
19、自律管理。,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一条(农业投入品许可和监督抽查)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药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第21、22、23、25条),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二条(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二十三条(科研推广机
20、构责任)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续),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五条(投入品合理使用)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续),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四条(生产记录)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
21、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明确了生产纪录制度,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六条(产品自检)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实现农产品可追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是防止农产品在运输、销售或购买时被污染或被损坏的关键措施,是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共5条
22、(第二十八条到三十二条),主要对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保鲜剂等使用要求、转基因标识、检疫标志与证明和农产品标志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核心:明确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二十八条(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23、,第二十九条(保鲜剂等使用要求)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第三十条(转基因标识)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第三十一条(检疫标识与证明)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第三十二条(农产品标志)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第
24、六章 监督检查,是法律规定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保证。本法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责任与授权、责任与手段相匹配的原则,规定了农业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共10条(第三十三条到四十二条),主要对禁止销售要求、监测计划与抽查、检验机构管理、复检与赔偿、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责任、社会监督、现场检查和行政强制、事故报告、责任追究、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监督检查,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准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三条(禁止销售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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