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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推荐教材,外国宪法 (第二版),主 编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导论,一、外国宪法发展历史 二、外国宪法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三、外国宪法研究方法 四、外国宪法研究价值,一、外国宪法研究发展历史 1 清末宪政思潮引发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包括民间和官方两个层面 2.民国时期,宪法学者介绍美国等发达国家宪法,如钟赓言,钱端升与王世杰、熊经复等。 3 新中国建国初,主要研究苏联宪法,把西方国家宪法简单地列为意识形态上进行批判的对象。“文革”后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代表学者为何华辉 ,韩大元等。,二、外国宪法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以宪法的性质为
2、依据,可以把外国宪法分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与民族主义国家宪法三种类型。 从宪法文化的角度, 可以把外国宪法划分为西方宪法与非西方宪法两类。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宪法中体现的不同的文化背景与文化特征。 以宪法存在的区域为标准划分宪法,可以把外国宪法的研究领域划分为欧洲国家宪法、亚洲国家宪法、非洲国家宪法与美洲国家宪法。,三、外国宪法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 综合分析法 文化分析法,四、外国宪法研究价值 理论价值 实践价值 补充: 长点知识;长点见识;长点智慧。,第一编 欧洲国家宪法,第一章 英国宪法,第一章 英国宪法,重点问题 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宪法结构 英国国王在政治生活中
3、的角色 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英国司法体制的特色,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过程 第二节 国家元首 第三节 议会 第四节 内阁 第五节 司法体制,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过程,一、宪法的变迁过程 (一)宪法的产生 1.大宪章(1215年)。 核心:限制王权。 意义:宪法萌芽。 前提:政治妥协。 争论:是否标志宪法的诞生?,2.权利请愿书(1628年) 内容:确认13项权利和自由 核心:议会的决定权(征税、监禁) 意义:增加国民权利和议会的权力。 前提:国会与国王的妥协,3 权利法案(1689年) 核心:限制王权;议会至上。 意义: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前提:“光荣革命”(都是天主教惹得祸),4 王位继承法(1
4、700年) 内容:王位继承的顺序、条件;国会的立法专属权;国会弹劾案的独立性。 意义:确定了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 前提:资产阶级统治地位,5 其他宪法性法律 议会法(1911年) 欧洲共同体法(1972年) 人民代表法(1983年) 人权法(1998年) 宪政改革法(2005年),二、宪法渊源,英国的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等构成其宪法渊源。,成文法。这是英国宪法结构中的主体,它是议会在各个历史时期通过的立法以及在母法下的附属法。当然不是说所有议会立法都是宪法的组成部分,而是具有宪法性质的那些立法才构成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某
5、些案例的判决和解释。它们具有宪法性法律解释的意义,对后来各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具有某种宪法性原则指导和约束的作用。 习惯法。习惯法大多是在立宪政治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法院承认的宪法性法律规则。习惯法在英国宪法结构中的比重随着英国立宪政治的成熟而逐步降低。 常规。在立宪政治实践中得到社会肯定和公民认同,并经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确认,具有宪法性规范意义的习惯。 权威性著作的阐释。在没有成文法或其他成文来源的情况下,一些权威性的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阐释或声明的有关理论,就被司法裁决所引用。,第二节 国家元首,一、君主立宪制的形成与演变(前已述及),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
6、的地位 1代表国家 2立法权 3 行政权 4司法权,(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 1凝集民族精神 2 保障宪政体制 3 调和政治纷争 三、王位继承规则和王室机构,第三节 议会,一、议会的产生与发展 (一)议会的渊源 “议会之母” 宫廷会议-大会议(1265)-国会(1343),(二)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是基础 选举改革法(1832)是关键 体现: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权力扩大,(三)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 议会法(1911)是基础 体现:议会权力重心移向下议院。 宪政体制的重心偏向行政(直接要求表决权,授权立法),第三节 议会,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一)议会的组织结
7、构 上院议长:首相提名,女王任命;代表 上院,主持会议。 下院议长:选举产生,主持会议;财案审查,指定主席,指导投票。,议会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下院) :审理议案 特别委员会(两院) :监督行政 全院委员会(下院):审查财案与 宪案 联合委员会,第三节 议会,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二)议会议员的产生方式 上院:(1)世袭;(2)册封;(3)推选。 下院:普选。,(三)议会的权力划分 上议院权力: 1倡议法案 2审查和修改法案 3延搁权,第三节 议会,三、议会的权力及其行使 下院的权力: (一)立法权:对法案的审议、通过。 (二)财政权:岁入法案,拨款法案,预算与税收,决算案。(4月1
8、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监督权:质询,调查,辩论,不信任案。,国防大臣公私不分 反对党派嘘声一片,四、议会的改革 (一)上议院的改革 上议院法案(1999):取消世袭,民主改革。 司法权转交最高法院,(二)地方议会的健全 1998年苏格兰法案。 苏格兰和威尔士选举产生议会。,第四节 内阁,一、内阁 内阁与国王、议会之关系图谱 请阅下张,英国责任内阁制,议会下院,内阁(政府),首相,女王,英国内阁成员,(一)内阁的组成 1内阁须是议员 2 主要由政府重要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二)内阁的机构 内阁委员会:1 首相指定;2事务决策;3 常设与临时。 内阁办公厅 :协调内阁与委员会关系。,(三)内
9、阁的职权 1领导政府权;2最高行政权;3军事权 4 制定政策;5 提出议案,第四节 内阁,二、首相(现任首相卡梅伦 ) (一)首相的产生:宪法惯例,(二)首相的职权 1组建和改组内阁权 2向国王报告政务权 3领导内阁和政府权 4紧急状态宣告及处置权,第五节 司法体制,一、法院体系 (一)普通法院 1 英格兰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巡回刑事法院; 上诉法院 郡法院;治安法院,2 北爱尔兰 高等法院 巡回刑事法院;上诉法院 文官法院,(二)最高法院,(二)最高法院,王胜俊会见英国最高法院院长菲利普斯,英最高法院近年判决经典案例,生育奇迹 判决保密,英最高法院近年判决经典案例,2010年7月7日 ,英
10、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将两名来自喀麦隆和伊朗寻求庇护的同性恋者驱逐出境的判决。,(三)专门法庭 1 选举纠纷 2 专利纠纷 3劳资纠纷 4 行政裁判所,第五节 司法体制,三、司法独立原则和藐视法庭罪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 (二)司法独立的保障 (三)司法独立的文化 法官的操守;政党政治;政体。 (四)藐视法庭罪的含义及功能,第二章 法国宪法,重点问题,法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及法国政体演变的特点 法国的“半总统制”及其主要特点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司法双轨制 宪法委员会及其职能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及其主要内容,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历程 第二节 总统 第三节 政府 第四节 议会 第五节 司法机关 第六
11、节 宪法委员会 第七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 宪法与宪政历程,一、宪法的演变 (一)1791年宪法 财政危机政治危机-宪法革命 1789年人权宣言 1791年宪法(君主立宪制) 确立人民主权、三权分立,(二)1793年宪法(雅各宾宪法) 共和制 民主与平等原则 人民主权,(三)1795年宪法(共和国3年,热月党) (四)1799年宪法(共和国8年,拿破仑 (五)1804年宪法(第一帝国宪法) (六)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宪法 (七)1830年宪法 (八)1848年宪法(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九)1852年宪法(第二帝国宪法),(十)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宪法) (十一)1946年宪法(议
12、会内阁制) (十二)1958年宪法(半总统制),第二节 总统,一、以总统为中心的新宪政体制 (一)体现 1 宪法结构前位 2 政治权力中心 (二)原因 1稳定政府 2强化行政权,二、总统的选举、任期与替补 1总统产生:普选 2总统任期:5年 3总统替补及权力限制: (1)参议员议长替补缺位 (2)限制:发动公民投票 解散议会,法国总统府(爱丽舍宫),三、总统的主要职权 (一)任命总理权 (二)提请公民投票权 (三)解散国民议会权 (四)紧急命令权 (五)提名宪法委员会成员权 (六)国防外交权,第二节 总统,第三节 政 府,一、行政权二元化 1总统主持内阁会议 2 总统签署内阁通过的法令 3 总
13、理领导政务。 “双重代表 单向负责”,法国总理府(马提翁宫),现任总理弗朗索瓦菲永,二、政府的组成与职权 (一)关于政府的产生程序与组成 1 总统任命总理 2 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问题: 总统任命总理不受限制吗?,(二)关于总理的职权 1 提名权(建议任命政府成员,如部长等) 2 领导权(领导政府活动) 3 军事权(总理对国防负有责任) 4 执行法律权(如制定法令) 5提出修宪倡议和立法议案权 6 提交审查权(向宪委会提出审查法律) 7 与议会关系方面权力,总统与总理关系图谱,(1)总统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发挥决定性作用,(2)总理领导政府具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行政双头制”(
14、又称“双首长制”),(3)总统与总理的分工,掌握大政方针,负责具体行政,主导地位,听命于总统,国防外交,内政经济,第四节 议 会,法国国民议会(波旁宫),法国参议院(卢森堡宫),一、法国议会的演变,(一)1302年 三级会议:咨询机关 (二)1789年大革命时期的“国民议会”: 最高立法机关 (三)1791年后的院制变化的议会 1一院制:1791、1793、1848年宪法 2两院制:1795、1814、1824、1875、 1946、 1958年宪法 3三院制:1852年宪法 4四院制:1799年、1804年宪法(拿破伦),二、议会的组成与选举 (一)组成: 1国民议会.2参议院 (二)选举:
15、 1国民议会:直接选举;两轮多数投票制 2 参议院:间接选举,三、议会的职权 1 立法权:法律两院审议。财政案国民议会先通过 2 监督权:质询、不信任案(110国民议员同意 3 批准宣战与戒严权 4批准宪法草案 5 选举高级法院法官权 6 控告总统权,总统、政府、议会的关系图谱,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行政权力的中心,选民直接选举,5年,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政府首脑,总统任命,4年,副署总统文件、法令和命令,议会两院之一,议会两院之一,选民直选,选举团选举,5年,6年,立法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 不设副总统, 参议院院长可代理总统,监督政府最严厉的手段是弹劾,无权弹劾政府,提交公民投票,总
16、理,总统,地位,职权,注意,和总统分享行政权力,小结:法国政体的特点,1、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体,:总统权力受议会和总理制约, 议会通过监督政府从而制约总统权力, 议会对总统有直接或间接的监督权, 总统的重要文件、命令要由总理副署,2、 “左右共治”现象,:总统与总理来自不同党派,(1)原因,(2)表现,3、 多党制,(1)始终未能形成两党,(2)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党派林立,(3)左右翼渐向中间靠拢,:总统和议会的权力均“不完整”,(总统议会制),第五节 司 法 机 关,普通法院 (一)终审:最高法院,司 法 机 关,(二)二审:上诉法院 (三)一审: (1)大审法庭;初审法庭; 商业法庭;
17、劳资协商委员会; 社会保险法庭。(民事) (2)警察法庭;轻罪法庭; 巡回法庭。(刑事),司 法 机 关,二、行政法院 (一)三审:最高行政法院 (二)二审:行政上诉法院 (三)一审:行政法庭;专门行政法庭,司 法 机 关,三、专门司法机关 (一)特别高等法庭 1组成:议会两院选举 2 职权: 审理总统叛国罪,司 法 机 关,(二)共和国法庭 1组成: (1)议会两院各选举6名法官。 (2)最高法院法官3名共15名。 2 职权:审理政府阁员职务犯罪。,(第八章司 法 机 关宪法条文),第64条:共和国总统是司法机关独立的保障者。. 第65条: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任主席 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任命最
18、高法院审判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案;就司法部长任命其他审判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 第66条:不得任意拘留任何人。,(第九章高级法院宪法条文),第67条:设立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在两院每次全部改选或部分改选后,在各自的议员中选出同数的成员组成。高级法院由其成员互选院长。 第68条:共和国总统对于在执行其职务中所作的行为不负责任,但叛国的行为除外。.总统由最高法院审判。.,第六节 宪法委员会,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一)“司法机关”说 (二)“非司法机关”说 (三)“调整机关”说 (四)“双重性质”说,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命 (一)组成:9人 (二)任期:9年 (三)任命:
19、总统、两院议长各任命3名 每三年改选13,三、宪法委员会的运作及职能 (一) 选举和公决监督:审查与监督 (二) 法律合宪性审查 :事前与公决例外 (三)自由与权利诉讼: (四)违宪惩戒和处理:不得公布不得上告,第七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人权宣言 (一)人权宣言确立的重要原则 人权宣言确立了建立新社会的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和理论基础。这些原则包括: 第一,国民主权的原则 第二,人权和公民权原则 第三,三权分立原则 第四,法制原则 第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起草者: 穆尼埃 米拉波 西哀耶斯,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
20、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五条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
21、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
22、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
23、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一、人权宣言 (二)人权宣言的宪法价值 1宪法历史之回顾 2基本权利之宣示 “合宪性规范体系”,第七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德拉克罗瓦的名画自由引导人民(1830),二、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权利分类 1消极权利:自由权 2积极权利:参政权 3“权利债券”:健康权、教育权 4 保障权:法律援助权、防卫权 5 平等权,第七节
24、公民的基本权利,(二)人权与公民权的基本内容 人的尊严权 ;个人自由权 结社自由 ;教育自由 信仰和言论自由;表达和传播自由 财产权 ;劳动者权利,案例分析,1971年结社自由案,第三章 德国宪法,重点问题 1919年魏玛宪法的基本内容 联邦议院的宪法地位 立法程序 宪法法院的性质与地位 联邦参议院,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联邦议会 第三节 联邦行政机构 第四节 联邦司法体制 第五节 联邦宪法法院 第六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历史概要 二、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定 三、基本法的发展与德国的统一,第二节 联 邦 议 会,一、联邦议院 (一)联邦议院的组成和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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